每股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什么意思
『壹』 股权转让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贰』 股权转让受让方入账计税基础什么意思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资产收购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对于其中的第一点,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一点我没有疑问,没有任何问题。
关键是对于第二点,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我认为这条规定的税务处理时存在问题的。
首先,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对于受让企业在收购时所发生的股权支付应该要进行一个必要的区分。这一点,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他直接影响到双方交易性质的认定和以后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但是,企业以其本企业的股权进行支付和以其持有的控股企业的股权进行支付,从性质上来讲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本企业的股权是企业的权益,控股企业的股权是企业的资产。受让方以本企业股权换取转让方资产,从交易的经济性质上讲,是一个接受投资的行为;而企业用其控股企业股权换取转让方资产,从交易的经济性质上,是一个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不同的经济行为,他们的税务处理应该是不相同的。
第一种情况:企业以自己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进行资产收购
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以转让资产为代价,换取股权。既然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转让环节的增值不确认的话,换取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仍应以原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对于受让方而言,如果以企业自己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本质上是一个接受转让方以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在以其本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进行资产收购的情况下,无论是按一般税务处理还是特殊税务处理,其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都应该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不是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否则,这种处理方式既和上位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冲突,也会产生重复征税行为。
例如:A企业收购B企业的全部资产,B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公允价值为500万。A企业用其自身股权进行支付,支付了200万股权给B企业。
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B企业确认300万资产转让所得,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0万
A企业取得的资产按500万确认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按59号文的规定:
B企业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按200万确认
A企业取得的资产也按200万确认计税基础。
这时我们就看到,无论B企业如何税务处理,在交易双方的交易基础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话(不存在关联交易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企业支付的200万自身股权的公允价值都是500万。
B企业如果确认了300万资产转让增值,其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就按500万确认。不确认300万资产转让增值,股权计税基础就是200万。无论B如何处理,A都是一个接受B企业投资并支付权益的过程。所以A企业取得的资产的入账价值无论是一般税务处理还是特殊税务处理,都应该是500万。否则,B企业300万的资产增值收益不仅在B企业要征税,同时到A企业来还要征税,就存在对于同一笔资产的增值收益被征收了两次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这个是不妥当的。
第二种情况:企业以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进行资产收购
这种交易的本质是一种非货币性交易行为。
对于转让方而言,在不确认原资产增值收益的前提下,以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的税务处理时完全正确的。
但是,对于受让方而言,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59号文规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问题的关键是在于,对于受让方而言,这里文件提到的“被转让资产”究竟是转让企业的资产还是受让资产的资产(即控股企业股权)。由于说明不清,实践中有争议,很多人支持是转让企业的资产,但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存在很大问题的,他不仅导致了所得税税基的不连续性,甚至会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
例如:A企业收购B企业的全部资产,A企业用其持有的控股企业3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A企业持有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B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
如果按一般税务处理,A企业确认500万资产转让所得,取得的B企业资产按1000万确认计税基础。B企业确认1000万资产转让损失,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
B企业不确认资产转让损失,但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
A企业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这时他取得B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究竟是按500万确认还是按2000万确认呢?如果按很多人的理解A企业取得的资产按2000万确认的话,这里就存在着很大的税收流失问题。因为, A企业支付的控股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等于B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都是1000万。如果他们在资产收购后立即卖出资产的话,不仅B企业要确认1000万资产转让损失,连A企业也要确认1000万资产转让损失。而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A企业是要确认500万资产转让所得的。因此,如果将这里“被转让资产”理解为转让方资产的话,不仅会导致所得税处理上的不连续性,而且会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因此,这里正确的理解是,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各自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都硬按各自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
综合以上说明,我认为,对于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我们要按受让方支付股权的不同方式来分别规定:
在受让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受让方取得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在受让方以其持有的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受让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其被转让的控股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
『叁』 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该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每股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的办理纳税申报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纳税申报的准备事项:
⑴做好年终盘点工作,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进行盘点核对,对清理出来的需报批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时准备报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主要包括:
① ;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的损失;
②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③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注意各项目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④ ;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包括转让损失);
⑤ ;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⑥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⑦ ;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⑵检查有无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在12月份及时做出补提补计,做到应提均提、应计均计。
① ;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
② ;检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情况,这两项费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计税工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的费用,是企业的一项权益,应计提。工会经费不缴纳的不用计提。
⑶查阅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最好建立纳税调整台账),查找与本期纳税申报有关系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 未弥补亏损;
②纳税调整事项,如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广告费等。
⑷对年度账务进行梳理,整理本年度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能通过账务处理的,最好在年度结账前进行处理。
⑸注意其他税种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对账务一次详细地梳理的过程,其间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一并处理。
如视同销售漏交的增值税;未按查补缴纳的增值税计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未及时申报的印花税等。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会对相关涉税问题一并检查并做出处理。
⑹年度中做预缴申报时,在不造成多缴所得税的情况下,需做纳税调整的尽量做纳税调整,虽然不做纳税调整也不构成偷税,但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及时记录反映纳税调整事项,二是能及时反映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⑺对于预缴申报时不能及时做纳税调整的事项,应养成及时记录的习惯。
⑻对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主要税务法规,结合最新的此类税法,每年至少要细读一遍。
⑼在某些事项的处理上当与主管税务机关理解不一致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理解也不一致时,宜采用稳妥、保险的处理方法。
『肆』 长期股权投资需要缴纳什么税
股权投资是投资的重要方式,而股权投资有短期和长期的区别,股权投资是需要进行税务处理的,特别是在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交纳比较多的税费,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哪些?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什么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派握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持有期间投资收益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尘手庆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薯猜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转让所得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国税函【2008】264号(失效):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年7月28日)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从2010年10月27日起施行):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年6月9日)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长期股权投资纳税的规定有很多,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持有股权期间取得收益的计算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