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如何规避债权
1. 股权收购风险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存在种种可预知及不可预知的风险,可谓是危机重重,股权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收购是步履艰难甚至于不可操作的。只要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充分了解,就能安全并且平稳的推进股权收购的进程,从而达到投资者预期的目的。 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做足准备工作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称之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通过对于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主要资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情况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存在的众多风险可以揭示出来,投资者可以对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排除或者解决的方案。在实践中,很多风险在尽职调查阶段即可排除或解决,有一些不能排除或解决的,则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商定排除或解决的办法,并在收购协议中具体约定。通过尽职调查,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客观上避免、减少了收购的风险,主观上也无疑给投资者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对目标公司的调查过程中,自然存在一些比较难查实的方面,值得一提,具体如下: 一、 帐外信用担保 帐外信用担保是指企业为其他企业的银行贷款、资金拆借或其他业务活动提供信用担保,但由于信用担保合同的签订并不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担保也不纳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不会在企业帐目上进行登记,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不如实陈述,一般难以查实。如果目标公司如实提供相关担保情况,并分析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对于这类善意的帐外担保,可以视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目标公司故意向投资者隐瞒其帐外担保情况,甚至在收购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担保,对于这类恶意的帐外担保须特别小心。当然,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查实,可能涉嫌犯罪。 可以说,帐外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无论善意还是恶意都像是一颗定时炸弹,它可能爆发于股权收购前后的任何一个环节和时期,而一旦爆发将给投资者造成无法想象的损失。 虽然帐外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防不胜防的,但是律师通过其细致的尽职调查,层层展开,依然可以使相关风险降到最低值。 1. 通过调查分析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律师可以直接或间接获知可能存在的帐外担保,从而第一时间告知投资者避免风险。 2. 如果经过细致的分析排除后没有发现相关的帐外担保,律师仍可以在相关的收购协议中通过起草有针对性的条款为投资者建立起一道坚固且有保障的法律防火墙。例如: (1) 投资者留存收购款; (2) 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个人提供反担保。 3. 对于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特别是涉及恶意担保情形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有力抗辩。 二、 诉讼和仲裁 由于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并非全部公开,也无公开的渠道进行查询,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考虑到诉讼或仲裁往往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因素,也没有公开的查询渠道,如果目标公司不主动陈述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就比较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律师从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现有的债权债务以及可能存在的侵权中洞察目标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但是,无论是诉讼或仲裁,其程序一般不会延续太长时间,如中国诉讼期间一般在6-9个月,仲裁会稍长。如果存在诉讼或仲裁,也会很快被发现,因此,可以在收购协议对此作出预防性约定。 综上所述,股权收购中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好比一颗颗毒瘤,而律师的尽职调查赋予了投资者一把利剑。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只要配合详尽的尽职调查便能将可见或不可见的风险消灭掉,隔离开,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收购公司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
或有债务,是收购方关注的另外一个债务问题。实务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
2、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不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
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 收购中如何防范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
在公司收购的债务风险问题中,以下几种方法主要针对事前对上述公司收购债务风险的防范:
(一)通过签订事前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关系明确责任的约定可以是独立的责任明确协议,也可以是收购协议中的条款。在该约定中要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赔偿方式,数额,补救措施等具体内容。在条款设置上要简明,清楚,没有歧义,全面,有一定的预见性,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一份事前协议的质量,往往能体现收购方在法律,经营风险防范领域的素质,一份详尽明确的事前协议能体现出收购方法务工作者的较高的知识技能。对于事前协议的编写应该是事无巨细的,在事前约定的越详细,越具体,那么对于如果收购之后发生债务问题的解决就会越简明快捷。
(二)要求收购方的交易对手提供有效的担保有效的担保要求收购方的交易对手提供与交易价款相应的物保或是要求其提供可靠的保证人保证。担保可以分为人保与物保,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可以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权利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际为一种债务,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收购方的收购交易对手可以以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向收购方提供担保。当发生上述债务时,对收购方来说能够有所保障,达到降低损失的作用。双方约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作为风险防范的方法的关键是担保合同的设置,担保合同中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采用提供担保的方式防范债务风险时还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担保能力等有详尽的调查和认识;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具体价值,担保物的变现能力以及在担保物上是否还存在本次担保之外的担保等情况也应有所掌握。
(三)保险品种的设置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其目的在于稳定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安定。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的经济关系,通过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这一点来说,由于协议收购的方式体现为一种商业决策方式,是企业进行正常的经营决策的一种方式,因此,对于协议收购的方式设置保险的可能性并不是太大。但是对于要约收购来说,收购方进行收购时的交易对手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因此基本不能参与做出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因此收购方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或者自己购买相应的保险,以确保降低风险。
4. 企业在并购中如何进行债务风险的防范
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股权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收购方需向转让股东支付对价,并且很大程度取决于股权转让时的企业净资产状况。如果受让股权后,因被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 除了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做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灭,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3、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收购中,由于目前国内司法实务将企业资产视为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贯彻“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而转移”的处理原则,这一做法不同于一般债务负担的处理结果。 “债务风险隔离”制度:针对上述情况,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执行:“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请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出卖人追偿。如债务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4、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 并购交易需保障股权或资产安全性、避免债务风险,如果在审慎调查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相关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条款等)妥善处理,可在法律层面上降低有关风险,但在事实层面上,并非百分百安全。并购交易中的债务等风险可能潜伏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如果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或其偿债能力因客观情况而大大降低,即使转让方承担责任,但由于无财产清偿,收购方仍将遭受损失。所以,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行使担保权。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1) 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2) 要注意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3) 健全担保程序;(4) 适当运用反担保;(5) 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