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纠纷怎么对付一审诉讼
Ⅰ 股权有纠纷怎么处理
股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一、协商解决
这是成本最低、效率较高的解决方式。纠纷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1. 优点:
- 灵活性高: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不受法律程序的严格限制。
- 维护关系:有助于保持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避免因纠纷而彻底破裂,对企业的稳定经营有利。
- 快速解决:如果双方能够迅速达成一致,纠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
2. 缺点:
- 不确定性: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者双方分歧较大,协商可能无法取得成功。
- 缺乏强制力:协商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反悔,仍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二、调解解决
可以请求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调解。常见的调解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1. 优点:
- 专业性:调解机构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能够更好地理解股权纠纷的复杂性,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 中立性:第三方调解人处于中立地位,更容易获得双方的信任,有助于推动协商进程。
- 成本较低:与诉讼相比,调解的成本相对较低,时间也较短。
2. 缺点:
- 自愿性:调解结果依赖于双方的自愿接受,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方案,调解将无法成功。
- 执行力问题:调解协议一般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需要通过司法确认等方式增强其效力。
三、仲裁解决
如果双方在股权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 优点:
- 专业性强:仲裁员通常是具有法律和商业专业知识的人士,能够对复杂的股权纠纷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裁决。
- 高效快捷:仲裁程序相对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裁决。
- 保密性好: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 执行力强: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缺点:
- 费用较高:仲裁费用通常比诉讼费用高,而且可能需要支付仲裁员的报酬等额外费用。
- 一裁终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般不能上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诉讼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权纠纷。
1. 优点:
- 权威性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程序规范:诉讼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救济途径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
2. 缺点:
- 时间较长:诉讼程序通常比较复杂,耗时较长,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股东的利益造成较大影响。
- 成本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成本较高,而且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 公开性:诉讼过程一般是公开的,可能会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Ⅱ 公司确认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公司确认股权纠纷的处理方法有: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证明向公司出资以及股权的获得方式或者是股东名册中有记载公司股东;股东未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公司履行签发义务;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等。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8、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面对公司的股权确认纠纷,公司债权人如果将实际出资人和股东共同列为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案件的调查结果判决双方的连带责任,如果有股东能证明自己是被他人冒名的,可以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