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入法人名下怎么处罚
㈠ 公司股权转让了原法人还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并不是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公司责任承担。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对公司承担股东出资义务,以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㈡ 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后担责
一、 公司转让 后 债务 怎么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 债权人 ,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 债务人 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 债权债务 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 转让合同 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 债务承担 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 股权转让 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5、如果是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则由于被收购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未履行的合约仍应由被收购公司承担,只不过由于公司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你公司名下,因此你公司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6、如果你是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则被收购的公司因主要资产被收购后可能会 清算 、注销,此时的债权债务也不由你公司承担。 7、只有采取公司 吸收合并 方式进行收购,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未履行的合同才应由你方 继承 承担责任 。 二、债务承担的相关解释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以上是为您总结以及归纳关于 公司法 定代表人转让股权后担责 的主要法律问题的讲解。一般而言,对于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的正常生产以及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本公司股权转让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该系列问题可能会牵扯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故而应当作为一个公司股东应当注意该方面的问题。
㈢ 有限公司,股东把股权全部转让给法人应该怎么处理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需召开股东会,形成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然后,持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证窗口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变更股东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事项未变更的提交副本复印件)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需要验资。
(3)股权转入法人名下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