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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如何降低股权风险

发布时间: 2024-12-17 18:05:00

Ⅰ 创业公司应该如何规避股权风险

对于股权的话创业公司如果无法规避,那将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啊!这直接影响公司的命运。股权风险也就是把公司的股份分成一百份,然后分摊下去,把这些股权按一定的比例来进行出售,当然大部分还是放到公司里的,这样比较安全。要是公司把大部分的股权都放出去了,就完蛋了。这个公司很容易就会被人强制吞掉的啊。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啊,你可能没有经历过不知道这个东西的危险,这个危险是相当的可怕啊!不是我吹牛,这个是很可怕的事情啊,只有有一个公司持有你公司百分之50的股票可以轻轻松松的把你的公司吞并的啊。这样你的公司就是别人的一个子公司,有意思吗?你们公司所做的任何一项决定都要经过别人来审核的,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你是无法体会到这个严重性的。如果没有约束好,就得来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解决。

第一种情况,这个股东确实为公司立下了汗马功劳。那他可以吞并公司的,这个我没有意见,有功劳应该的啊!

第二种情况,股东出了钱,不管他有没有做工作,他的股份你得给他。这个我也没有意见,股东出钱了啊,我出钱你干活这个很正常的嘛,你说是不是啊!这个很有道理,我们也要讲道理撒,是吧!

第三种情况是股东既没有出什么钱,但是他拿有公司比较大的股份。这个我就不同意了,你没出钱也没出力就想拿大部分的股份,这个说出去是不是太过了啊,你说是不是嘛!要讲道理撒,这个我是坚决不统一的,谁说都没有用的,这是经典的做法啊!以上就是我的个人观点,说的不好的地方请不要怪罪哈!谢谢了!

Ⅱ 股权收购风险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存在种种可预知及不可预知的风险,可谓是危机重重,股权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收购是步履艰难甚至于不可操作的。只要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充分了解,就能安全并且平稳的推进股权收购的进程,从而达到投资者预期的目的。 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做足准备工作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称之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通过对于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主要资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情况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存在的众多风险可以揭示出来,投资者可以对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排除或者解决的方案。在实践中,很多风险在尽职调查阶段即可排除或解决,有一些不能排除或解决的,则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商定排除或解决的办法,并在收购协议中具体约定。通过尽职调查,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客观上避免、减少了收购的风险,主观上也无疑给投资者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对目标公司的调查过程中,自然存在一些比较难查实的方面,值得一提,具体如下: 一、 帐外信用担保 帐外信用担保是指企业为其他企业的银行贷款、资金拆借或其他业务活动提供信用担保,但由于信用担保合同的签订并不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担保也不纳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不会在企业帐目上进行登记,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不如实陈述,一般难以查实。如果目标公司如实提供相关担保情况,并分析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对于这类善意的帐外担保,可以视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目标公司故意向投资者隐瞒其帐外担保情况,甚至在收购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担保,对于这类恶意的帐外担保须特别小心。当然,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查实,可能涉嫌犯罪。 可以说,帐外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无论善意还是恶意都像是一颗定时炸弹,它可能爆发于股权收购前后的任何一个环节和时期,而一旦爆发将给投资者造成无法想象的损失。 虽然帐外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防不胜防的,但是律师通过其细致的尽职调查,层层展开,依然可以使相关风险降到最低值。 1. 通过调查分析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律师可以直接或间接获知可能存在的帐外担保,从而第一时间告知投资者避免风险。 2. 如果经过细致的分析排除后没有发现相关的帐外担保,律师仍可以在相关的收购协议中通过起草有针对性的条款为投资者建立起一道坚固且有保障的法律防火墙。例如: (1) 投资者留存收购款; (2) 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个人提供反担保。 3. 对于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特别是涉及恶意担保情形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有力抗辩。 二、 诉讼和仲裁 由于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并非全部公开,也无公开的渠道进行查询,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考虑到诉讼或仲裁往往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因素,也没有公开的查询渠道,如果目标公司不主动陈述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就比较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律师从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现有的债权债务以及可能存在的侵权中洞察目标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但是,无论是诉讼或仲裁,其程序一般不会延续太长时间,如中国诉讼期间一般在6-9个月,仲裁会稍长。如果存在诉讼或仲裁,也会很快被发现,因此,可以在收购协议对此作出预防性约定。 综上所述,股权收购中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好比一颗颗毒瘤,而律师的尽职调查赋予了投资者一把利剑。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只要配合详尽的尽职调查便能将可见或不可见的风险消灭掉,隔离开,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Ⅲ 如何规避股权代持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网友咨询:
如何规避股权代持风险?
律师解答:
1、建立合作前,建议对相对方做背景调查,以便查漏补缺,做好风险控制管理。
2、依法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口头约定不可取,建议签订书面协议。
3、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出资情况、代持关系、委托事项及处理规则,并对名义出资人的告知义务、风险承担及投资收益进行约定,并设计好违约条款。
4、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
5、双方配偶出具认可股权代持的书面声明,防范婚变或者死亡要求分割代持股权的风险。
6、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出资人的配偶作为见证人在代持协议上签字。
律师补充:
基于某些原因,比如规避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便于在工商机关登记、规避股权转让限制、财不外露思想、规避投资主体限制、员工持股等。实际出资股东不愿意在工商局进行登记,而选择另一个人代为持有自己的股权,并且约定这个受托人从工商局进行选民登记,相当于借用别人的名义,拿自己的钱进行投资。我国对代持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多,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股权代持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
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3、名义股东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Ⅳ 股权投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股权投资 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首先,作为股权投资者应当知晓在其股权取得环节和股权行使过程中须特别进行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此节重点是对股权交易风险的防范,风险防控最有效的手段是在投资交易前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公司、股东做充分的尽职调查。一个高水平的尽调,不仅仅是为投资者发现和提示风险,而更重要的是为其结合商业目的评估风险和提出有效防控风险的方案。 其次,股权投资者还应当懂得在股权行使过程中仍须继续控制风险。成为股东后行使股权过程中,主要是参股而不控股的股东,要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和持等额股份的股东间出现公司“僵局”。最后,股权投资者还应在投资开始就要考虑此类投资的退出机制和风险防范。任何投资从本质上讲,都是对风险的经营和管理,所以建议投资者应加大对用法律手段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成本投入,不吝聘请法律顾问,以避免投资失误。 法律风险: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 债务 ,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公司法解释 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 防范措施: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 缔约过失责任 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 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权投资有三种不同的方式,每个方式中都有法律风险,如若防范不当,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再进行股权投资时,尽可能的聘请一些专业人士来把把关,将投资对象的具体情况审查清楚再做决定,贸然投资只会让自己贪小便宜吃大亏。因此在进行股权投资前,最起码要先了解股权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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