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股人身故股权怎么办
㈠ 联合创始人退出,他手里的股权怎么办
联合创始人离职时,收回他的股权
你有一个很不错的创业计划,还找到一个很棒的联合创始人,你们决定先五五分配股权。最初两个月,你们非常勤奋地工作。但是,你的联合创始人不想继续干了,离职后去了一家高大上的公司工作。但是你还是觉得这个创业计划很有前景,于是继续坚持。两三年后,创业项目已经发展很好,有大公司准备并购你的公司,开出了不菲的并购价格。你辛苦的努力总算得到了回报。这时,早已离职的联合创始人回来了,按他的持股比例 50%,要求获得一半的并购价款。
事实上,类似的问题在创业过程中非常常见,知乎上也有很多相似的问题。不用等到创业企业被并购,留守的创始人们就已经在为离职创始人手中的股权而苦恼了。而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就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的一种方案。大多数创业企业不怎么重视这种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并往往因此毁于一旦。
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是指:(1)每个创始人在一开始就会获得属于他的全部股权;(2)如果创始人中途离开创业企业了,创业企业有权以极低的价格,回购创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权。
比如,在前面的例子里,如果创业企业事先设定了成熟机制,联合创始人创业两个月后就离开了创业企业,将来出售公司时的价款,跟他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因为已经在他离开公司时,公司已经回购了他手里的股权。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是在限制创始人的股权,其实这种做法是有利于创始人的。这种机制合理地平衡了留守创始人和离职创始人之间的利益。可以说,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是创始人和创业企业最好的 “朋友”:一方面,离职创始人带着股权离职,将会严重损害留守创始人的合理利益,削弱其继续工作的积极性,而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此风险;另一方面,这一机制也能够激励每个创始人都朝同一个目标共同奋斗,即创建一个成功的企业。
让联合创始人一批一批地获得股权
创始人分得的股权,是用来奖励他在企业初创阶段的巨大贡献。但是,创始人的这种贡献,是在相对较长的一段创业期里,逐渐释放出来的。所以,可以把创始人获得的股权,视为他在这段创业期里挣来的工资。因此,可以把创始人分得的全部股权分成若干批次,像发工资一样,然后每间隔一段时间,让创始人获得一小批股权。
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可以分为期限模式(Time Based Vesting)和目标模式(Milestone Vesting)。期限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目标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照阶段性的目标来分批成熟。
通常情况下,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设定四年的成熟期,其中第一年是创始人的最短服务期(即 cliff)。如果创始人把全部工作时间都投入创始企业,在工作满了第一年后,可以一次性成熟其股权的四分之一;在此之后,才开始按月或季度,一批一批地成熟后续的股份,比如每个月成熟 1/48,直到干满 48 个月(4年)后,全部股权成熟。这种期限模式,是最常见的创始人股权成熟模式。
因此,如果创始人分得了公司 50%的股权,在干满两年后离开,那么这 50%中的一半(即公司股权的 25%)就已经成熟了,他可以继续持有这 25%的股权,剩下的 25%被公司以极低价回购。如果创始人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一年,没有达到最短服务期,那么连第一批股权(即四分之一)都还没有成熟,所以最后他在离开时不持有公司任何股权,全部股权都被公司回购。如果他干到了第 366 天才离职,那这四分之一就成熟了,公司只能回购剩下的四分之三,所以他还能继续持有 12.5%的公司股权(即 50%的四分之一)。
当创业企业实现某些阶段性的目标后,创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才能成熟。因此,创始人的股权成熟,不是以他的服务期挂钩的,而是与他的某种绩效挂钩。比如,在产品测试版发布时,股权成熟四分之一;正式版发布时,继续成熟一部分股权;2.0 版本发布时,再成熟一部分股权。如果产品测试版还没有发布出来之前,创始人就离职的,那么他的股权都没有成熟,公司都可以回购,此时创始人离职时一点股权都带不走。
目标模式下的目标设定一定要非常明确,否则如果各方对目标的理解不一样,很可能会在目标是否已经实现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股权成熟的阶段性目标是发布产品测试版,那么准备离职的合伙人很可能在还未准备就绪时,就匆匆把测试版发布出来。
我认为,创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可以作为股权成熟阶段性目标的事项,比如:实现 A 轮融资时,股权成熟一部分;app 活跃用户数达到一定量时,股权成熟一部分;餐厅分店开到第 X 家时,股权成熟一部分;连续三个月的月均营业收入达到某一标准时,股权成熟一部分。
㈡ 合伙人去世股权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需要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中,属于遗产的范围。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中,首先确定股权的一半归其配偶所有,另一半股权属于其遗产。
2、在自然人股东遗产的范围内,各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继承股东资格确定
(1)自然人股东配偶、各继承人协商,签署协议确定股权的处理。根据协议确定的股权份额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的分配。自然人股东配偶、各继承人根据协议内容,向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及股权比例。
(2)自然人股东配偶、各继承人未能就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遗产分割。自然人股东配偶、继承人根据法院判决,向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及股权比例。
(3)在公司拒绝进行股东变更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时,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㈢ 对于公司大股东死亡的情况 公司怎么运作
1、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增加公司股本,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通过增发、配股方式融资,扩大产能或投向利润率高的新项目,将使公司未来业绩得到增长。
2、公司股东的利益与股票价格息息相关,理论上,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努力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以促进股票价格的提升。实际中,也存在大量上市后大股东一夜暴富而丧失创业动力甚至不作为的情况,更有甚者直接选择抛售退出,最终导致公司管理混乱,业绩连年下滑,股价一蹶不振。
3、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刺激高管发挥企业家智慧,深挖企业潜力,提高企业效率,扩大产品营销,促进业绩增长。
4、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下,产业资本通过股票市场收购、兼并、重组上市公司的例子层出不穷,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股票价格的大幅上涨,对上市公司来说,影响一般是积极的。一般来说,新的资本的介入,以至注入新的资产,都将使公司业绩得到增长乃至翻天覆地的变化。实际中,也可能通过大股东协议转让的方式实行重组,对公司及股价的影响一般也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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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公司合伙人失踪,公司法人该怎么变更公司
1. 公司法人变更与股东变更的流程相同。首先,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并签署股东变更表决书,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时,更新《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以及重新划分公司股东的股权。
2. 其次,对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修改,或者选择废止原章程并重新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3.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4. 接下来,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新旧股东的身份证照原件、公司章程等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5. 工商登记部门的人员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企业将收到《企业变更通知书》。如果未通过审查,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全材料并重新提交。
6. 最后,完成工商变更后,企业应携带《企业变更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㈤ 合伙人离职 股权及期权怎么收回
退出的合伙人的股权回购方式只能通过提前约定的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
股权回购实际上就是“买断”,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一个原则,一个方法”。“一个原则”,是他们通常建议公司创始人,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这个基本原则,不仅仅关系到合伙人的退出,更关系到企业重大长远的文化建设,很重要。“一个方法”,即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比如,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基数,不同商业模式的公司会存在差异。比如,京东上市时虽然估值约300亿美金,但公司资产负债表并不太好。很多互联网新经济企业都有类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伙人退出时可参与分配公司净利润的一定溢价回购,合伙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干了N年,退出时却会被净身出户;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价格回购,公司又会面临很大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对于具体回购价格的确定,需要分析公司具体的商业模式,既让退出合伙人可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又不让公司有过大现金流压力,还预留一定调整空间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