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争夺案件怎么办
『壹』 股权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贰』 律师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公司控制权纠纷所涉及的标的重大,争议相关主体之间达成让步与妥协并非易事,而寻找各争议相关主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则成为了促成各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关键。这类业务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懂公司法、股权法律还要了解法院对股权纠纷的审判倾向以及商业和管理。国内股权纠纷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像北京的冯祁辉律师、上海的徐宝同律师,股权纠纷的执业经验都在十年以上。
『叁』 股权纠纷案件涉及到什么部门
股东纠纷案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股东纠纷案属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股东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肆』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可以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如果说调解不成的情况之下,由法院来进行处理。通常状况之下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还有就是是否存在转让协议来判断。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可以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如果说调解不成的情况之下,由法院来进行处理。股东出资纠纷的原告主体是股东或者是公司。股东出资纠纷诉讼有哪些主体,主要依据公司出资纠纷的类型而定,如果是公司清算时产生纠纷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出资瑕疵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关于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很容易发生一些纠纷的,一旦认识到股权转让的复杂性,就可以了解其中的问题,当然了,实际上发现股权转让纠纷之后,可以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判决。
『伍』 股权纠纷打官司的流程是什么
股权纠纷打官司的流程是:首先起诉,起诉之后经过人民法院的庭审作出相应的判决,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在我国的股权纠纷的民事案件的规定中,我国股权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公司治理纠纷等。一、股权纠纷打官司的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股权纠纷打陵饥官司有用吗
股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权上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公司治理纠纷等。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
股权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既然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 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二)调解。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尺搭返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五)诉讼。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官司”。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枝孙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实,股权纠纷打官司的结案时间,要根据股权纠纷案件的难易程度分析,关于股权归属问题,肯定主要是以工商局和公司规章制度当中登记的股东为准的。打官司之前,可以就股权纠纷问题咨询律师意见,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及股权的权益。
『陆』 股权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股权纠纷案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股权方面纠纷实际上相对是比较短暂的,比如说自然而然或者是法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那么就是属于股权确认纠纷。一、股权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股权纠纷案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1)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2)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二、其他的公司方面法律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股权方面如果发生纠纷的话,那么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当然了,股权纠纷类型的案件范围是比较多的,如果自然人通过货币的方式向公司出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确认股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