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如何设置家族信托
『壹』 什么单位有资格办理家族信托基金
这个没有说一定要有什么资格才能做家族信托基金。说白了,家族信托,是一个财富传承的架构。
目前,低端一点的家族信托基金,就是直接把几百万,上千万直接交给银行,信托公司这类机构帮你打理,在分配规则上和一般的信托理财产品有点差别,投资收益因为产品周期长,各家信托公司设定不一样。
高端一点的家族信托基金,资金规模大,资产类别复杂(包括现金,公司股权,不动产,动产),受益人众多(家族企业为主,七大姑八大姨都在家族企业有股份),典型的就如传说中的罗斯柴尔德家族这类的家族信托基金。他们因为资金规模大,一般都是自己直接设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专门给自己来理财。比如那个“马云背后的男人”蔡崇信,身价90多亿美元。在阿里的股份也解禁了。他自己就在香港设立自己的家族理财工作室。蔡崇信的家族理财室将由对冲金Citadel香港董事总经理奥利弗·维斯伯格(Oliver Weisberg)和蔡崇信资助的香港对冲基金Blue Pool Capital创始合伙人亚历山大·韦斯特(Alexander West)共同管理。
还有许许多多的案例可以讲。这一方面也比较复杂和深入。要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基金,意味着你要把家底向一个机构抖出去。只有充分了解了资产结构,才能因人而异给你设立专属的家族信托基金。
『贰』 家族信托受益人如何设立
家族信托中的关键要素: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提供财产、指定和监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资产”;具体包括,信托资产的管理、行政及分配。受托人必须对信托相关资料保密,履行尽责义务,遵照相关法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事。一般受托人都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员自己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
3、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根据委托人意愿获得相关资金或收益的分配。委托人在某些条件下,也可成为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一般都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
4、监察人:为了使家族信托更好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指定信得过的人作为家族信托的监察人。监察人被委托人赋予各种权利,如更改或监管受益人等。监察人可以是律师、会计师、第三方机构等。
5、投资顾问: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家族信托可以聘请不同的投资顾问打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保值赠值。投资顾问可以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
6、信托财产范畴:家族信托中可持有的财产没有限制,只要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的资产可以是现金、金融资产、房产、保单、股票、家族企业的股权、基金、版权和专利等。但是由于中国法律的一些界定问题以及缺乏全国范围的房地产资产管理合作伙伴,不少金融机构纳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还只限于金融资产。
7、家族信托设立地点:家族信托设立的地点非常重要,可以设立在境内也可以设立在境外,国内家族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原因能接受的信托财产类别非常少,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一般都将家族信托设立在境外,比如全球著名的避税圣地:开曼群岛、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委托人必须先清楚设立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再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点。
『叁』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违法信托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
第四,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欺诈性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契石信托服务咨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
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
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肆』 如何设立家族信托
1、明确需求:设立家族信托之前,需要明确个人或者家族的具体需求,同时确定可以用于家族信托的资金有多少,以便于能够更好的进行安排。2、选择信托机构:明确个人需求后,便可以找一家靠谱的信托机构来办理家族信托手续了。家族信托涉及到的交易资金还是比较多的,建议大家优先考虑规模更大、口碑更好的信托机构来进行委托。
为了更好的进行资产管理,不少高净值人群会选择资产信托。目前比较热门的资产信托主要有家族信托以及保险金信托两种。以下是关于如何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有什么区别等问题的介绍,还不太了解的,可以一起来看看哦!
一、家族信托是什么
家族信托是个人或者家族委托专业的信托机构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个人或者家族选择家族信托之后,其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将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把钱给到信托机构之后,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归信托机构所有了,信托机构可以去进行资产配置、理财等。不过,这笔资产产生的相关收益依然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来进行收取以及分配的。
二、如何设立家族信托
1、明确需求:设立家族信托之前,需要明确个人或者家族的具体需求,同时确定可以用于家族信托的资金有多少,以便于能够更好的进行安排。
2、选择信托机构:明确个人需求后,便可以找一家靠谱的信托机构来办理家族信托手续了。家族信托涉及到的交易资金还是比较多的,建议大家优先考虑规模更大、口碑更好的信托机构来进行委托。
3、确定方案:根据个人或家族的实际情况,与信托机构确定好具体的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家族信托的资金、投资风险等级、收益方式是什么等等。
4、办理手续:提交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材料,根据信托机构的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手续即可。
三、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有什么区别
1、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会比保险金信托更为广泛一些,保险金信托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收益,而家族信托还包含了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等。
2、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的资金要求较高,一般都需要上千万;而保额在五百万以上便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了。
3、杠杆作用不同:保险金信托的杠杆更高,可以利用较少的保费实现财富放大,而家族信托的杠杆就相对要低很多了。
4、债务隔离不同:相关资金进入家族信托后便可以实现有效隔离,而保险金信托需要在理赔之后才能体现其隔离的作用。
以上便是关于如何设立家族信托及相关问题的整理,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家族信托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对于一般家庭来说,选择保险金信托会更为合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