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入股公司怎么转让股权
A.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主要有哪些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一些人对法人的习惯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税费处理
编辑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 政府投资入股民营企业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法律依据:《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C. 政府股权投资适用什么办法
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投资有
(1)增资扩股投资方式,增资扩股就是公司新发行一部分股份,将这部分新发行的股份出售给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的增加。
(2)股权转让投资方式,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行为。
(3)其他投资方式,除了上述两种投资模式外,还可以两者并用,与债券投资并用,实物和现金出资设立目标企业的模式。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邵秉仁说。
从投资情况看,2008年有734家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总投资额162亿美元,大量的基金并未实实在在地进行投入。为此,邵秉仁表示,在满足企业融资特别是 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股权投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亟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目前,尽管国内热心股权投资的人很多,但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的组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大约有568支,总募集资金额为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324支,募集总额为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本土的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里面的微乎其微,这样的现状使我们清醒的看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道路相当长远。”他说。
“而从政府层面看,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邵秉仁表示。实际上,众多投资界的业内人士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渴望溢于言表。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已经酝酿了好几年,但由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个相关部门的看法不能统一,该办法迟迟未出台。
“国家在一个统一的规范出台之后,也要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过多的监管也可能会使创新思想受到限制。”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则表示。
尽管国家层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已经行动起来,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同时各地也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等行业的自律组织。
D.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怎么理解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具体政策链接: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4]109号中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放宽。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1)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3)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特别提醒:上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备案要求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执行,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政策链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提醒: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如果企业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具体政策链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此次下发的财税[2016]125号,更加清晰的明确了清算所得的计算是:被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法》的公告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链接:1、财税[20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2、财税[20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具体政策链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上述规定实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的延续。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政策链接:1、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5)上述优惠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特别提醒: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10)上述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特别提醒: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3、财税[2003]183号《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政策链接: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1、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2、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特别提醒:营改增前,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增值税。“财税[2006]5号文”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效,而对与企业其他资产证券化原则上并不适用。因此,从政策方面有待于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以明确税收处理。尤其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更需要有相关政策明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E. 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一、公司 股权转让 的程序 1、领取《 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 营业执照 (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 公司章程 修正案、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 身份证 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办理方法 股权转让手续是需要带齐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的,并且涉及到转股的问题,对于股东的资质要求也是较为严格的,并且知道股权转让的手续是相当重要的。 1、公司去工商部门领取 公司变更申请书 的有关表格(包括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手填或打印有关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股东签字。 2、写好股东的退股支出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转股,还要写好股东的入股收款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老股东,就不用进行验资了;如果是转让给新的股东,还需要将这部分投入资本进行验资。 3、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4、去银行存入投资款: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 法人代表 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5、带上所有表格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所有资料提交工商部门,三日后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三、公司股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 代理 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 深圳 的地方规定>)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 法规 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并不是随着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而立即生效,而是根据签订协议中约定的履行问题来生效的。在签订协议前做好 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工作十分重要,因为股权转让引起的各种 诉讼 也是居于公司诉讼官司的榜首,做好股权转让工作可以避免许多令人头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