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书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
『壹』 股权确认书的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股权确认书工商登记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提出申请;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3、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贰』 股权确认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股权确认的基本原则就是维护交易安全,主要表现为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进行股权确认时,可以根据诉讼意图,法律关系,原告的类型这三种方式,股权确认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各执一份,才具备法律效力。一、股权确认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股权确认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公示主义主要体现为公司登记、信息公开等。外观主义,也称为禁止反言,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依据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表意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的撤销或者无效。
相对人与公司交易,主要是通过公司的外观特征来了解和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相对人不承担与公司外观特征不符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因此,涉及股东与第三人、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股东资格认定或者股权确认时,主要依据股东的形式要件予以认定;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时,主要依据股东的实质要件予以认定。上述认定依据是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的体现。
二、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的主体是谁?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为股东与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的,应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也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外,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职工股东具有实际股东的地位,但需要通过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工会间接行使权利,与职工持股会之间是代持股的关系。因此,职工股东仅是职工持股会的成员,而非公司的股东。故职工股东无权请求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向公司请求收回其出资。对于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股权确认的基本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可以从外部关系或内部关系进行确认。公司的职工拥有实际股东地位,股权发生争议时,可以由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间接行使权利。对于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的名义股东共同列为被告,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叁』 股权确认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股权确认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内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