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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比例如何分解

发布时间: 2024-11-05 01:56:28

Ⅰ 小王作为公司股权的按份共有人想要转让自己所持有股份,对此其他人共享有优先

您好。
这个要看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建议您看你们公司章程,具体对股份转让是如何约定的。有约定的遵照约定执行。
一般公司章程范本会约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如果没有约定的,公司股东会可以召开会议,对此形成新的决议,并补充到公司章程。
以上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Ⅱ 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关于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创业公司分配股权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来讲是2种方式。一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是在股东之间平均分配。2种方式都有自己的短板,第一种往往造成股东的贡献和持股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第二种则容易造成削弱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所以,创业公司应该如何分配股权,才能避免以上的问题?泰山管理学院认为,解决以下几点问题,则能达到股权激励最好的效果。

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以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

1、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

股权分配方案要最终落地于工商登记。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条款。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志同道合尤为重要,因此股权分配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回购制度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径,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因此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回购条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二是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应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期权池还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的好。

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按比例分散持有,未来恐难以统一运作,易引发争议并影响实施效率;

2、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灵活,采用何种定位和方案取决于公司的现实选择,应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实施;

期权池确应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拟议股权分配方案时,就从各股东处划分出来,由核心创始人一并代持,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明确代持权利的性质和处置限制。

创新运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间是相当宽广的,创业者要充分运用股东的章程自治权,建立适合自己的股权分配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本质上并不复杂,但创业者确实应该给予相当的重视。若能在前期花费少量时间把相关问题理顺,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助力公司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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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干股和实股怎么按比例分配

基本上是把干股划分到分红股,分红的情况如下:

干股分红是按照股票的比例去分配的,到了年底的时候,会去进行分红,而且干股分红权利和普通的股票是差不多的,但是干股的股东才有这个分红的权利,其他的普通股票是没有这个资格的。

干股分红其实也可以理解为现金奖励,但是这个奖励的多少是变动,因为和年底的利润有关系,如果比例比较多,利润比较高的话,那么分红就会比较多。

实股的分红除了公司规定之外还受到法律的保护,是一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分红形式,即满足分红条件的企业必须分红给股东。

持股多企业利润多,则分红多,反之就少,但分红的金额与持股比例的对应关系同样也会受到法律保护。

Ⅳ 两人合伙开公司,出资相同,劳动付出相同,股权怎么分配


当两位伙伴共同投资,均等付出,股权如何公正分配?在许多创业团队中,两位股东看似平等投入,但内心可能隐藏着微妙的不平衡。假设你面临这样的情况,我想问你三个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将揭示股权分配背后的考量:


1. 决策时刻的分歧:当你们意见不合,你辛劳争取一个决策,却得到勉强的同意,你会不会质疑自己的付出?你是否会感到委屈,认为你的努力并未得到应有的认同?


2. 分红的挑战:即使你觉得自己的贡献更大,却分得与他相同的红利,你在夜晚独处时,是否会为这份兄弟情义而放弃计较?这种内心的纠结,你是否能长期承受?


3. 股权激励的力量:如果让你占70%股权,而他占30%,你会更有动力推动企业发展吗?这样的股权结构是否能激发你的积极性?


当然,这些都是基于你认为你的贡献大于表面显示。即使你认为双方付出相同,我相信对方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否则问题就不会存在。如果你同意我的观点,请继续阅读,我们将探讨一种针对这种模糊情况的股权分配策略——目标管理法。


目标管理法:明确贡献与股权


首先,设定明确、实际的1-3年企业目标,遵循SMART原则(具体、可衡量、可达成、相关性、时限)。然后,将大目标分解为具体任务,逐级细化到个人层面,确保每个任务都能对应到具体的人。每个合伙人根据任务的重要程度打分,协商并确定股权占比,分数不同则取平均值。


通过持续的绩效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将直接影响分红和股权。未完成的任务可能由他人接手,股权随之转移,这有助于优化团队结构,激励高效率执行。


在决策权上,认领任务的合伙人对相关事务有决定权,超出认领范围的决策则由股权比例较高的人主导。


最终,动态调整的股权分配机制会确保每个人的股权与贡献相匹配。定期(1-3年)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更新工商登记,保持清晰的记录。


然而,股权分配并非绝对的科学或公平,关键在于团队成员间的理解、包容与合作,只有这样的伙伴关系才能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如果你对创业股权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去我的喜马拉雅专辑《范权峰大话股权》寻找答案。记住,真正的成功在于找到适合团队的平衡,而非机械的规则。

Ⅳ 长期股权投资表决权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用来核算公司拥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公司的股权投资,通常认为持股比例大于20%时可以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也要看具体的公司情况,比如说公司的股权分散程度和决策机制。

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投资方投资成本与拥有的受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可用因素分析法,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中投资方所占份额与受资方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中投资方所占份额时差额。

这部分差额表明,由于时间流逝、技术进步与物价变动等因素。受资方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已经改变,而对这部分可辨认净资产双方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基础,受资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而投资方按历史成本确认,因此产生了差额。

(5)股权比例如何分解扩展阅读:

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2)成本法下的分红问题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 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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