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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股权怎么调

发布时间: 2024-09-20 02:34:58

1. 和朋友一块开公司股权分配不合理咋办

朋友你好,关于这个问题处理办法有很多的。

第一种,双方协商,把股份置换成经济补偿,这是一种方式,看能不能和对方谈好,退还对方本金再给一部分利息。这是一种比较友好的方式。

再一种,你们两个进行协商,看能不能让A的投资占到股份的比例小一些。比如 10 %,B 不参与管理,财务报表公开透明保证B的利益。

再举一个例子,看对你们分配不均的股权,有没有借鉴意义。

当年,海底捞创业的时候四个股东是张勇夫妇以及施永宏夫妇,后来在合作过程中,感觉效率不高,四个人就决定,两名配偶退出合伙,由张勇和施永宏经营企业。到 2007 年的时候,张勇用原始出资的方式(当时原始出资的时候为 8000 元)收购了施永宏 18 %的股份,这样张勇占股 68 %,施永宏占股 32 %。现在施永宏赋闲在家,但施永宏也很享受,现在纯粹当股东不参与管理。通过以上这个案例,我们说解决股权分配不均的方法不止一种,哪一种适合你,可能根据你企业的具体情况找到适合你的处理方案,但一定要区分清楚人力投资和财务投资。如果财务投资占比过大,企业的发展一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会夭折。

建议咨询专业的股权咨询机构,了解一下我们。

2. 评估公司给出的股权评估结果不合理怎么处理

评估公司评估的不合理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 不合理股权结构如何纠正

把问题简单化的来想你就能明白,
1、现有公司股权都有谁的?都是占多少?
2、搞清楚你认为不合理的股份比例在哪?
3、如果需现有某股东转让股权,得有他提出股份转让,股东会做出决议,当然按照法律,现有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里股权转让协议等程序性文件自不必多说,找你公司的法律顾问,这个程序很简单。
4、如果是要外部公司或自然人加入公司,那就得做几分相应的程序文件,这个只要你们双方谈妥,手续相对比较好办。
5、其他的不多说了,因为目前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当然无论是何种股权变更都得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记住:主要问题不在任何手续上,主要是无论何种股权变更,你都得说服他,这样事情才好办。

4. 股东股权分配

作者:以太创服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19551070/answer/236320467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创业公司常见的股权纠纷,大概是这样的:

一个创业公司三个合伙人,老大出50万,老二出30万,老三出20万,并约定“出多少钱占多少股”。

公司做到一半,老二跟老大老三不和,要离职,于是问题出现了——当时老二出30万占了公司30%的股,怎么办?

老二当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 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银花30万买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没规定股东离职还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然后,老大老三傻了,他们确实没理由把老二的股权收回来!但是,万一到时候公司值钱了,老二跑回来讲这个公司30%是自己的,捞白食,怎么办?

最后,创始人内部陷入无穷尽的撕逼,投资人碍于股权纠纷也不敢投资……

创业公司,卒。

此时,老大老三一看股权撕逼撕不出结果,就干脆想了个“破罐破摔”的法子:另开一家公司,赔钱的事交给老人去做,赚钱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结果,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搞成转移公司资产,甚至成为刑事犯罪!

创业公司,再卒。

通过以上事例,我们大致可以一窥绝大部分创业团队股权分配的特点:合伙人出了钱就不管了,不想未来会不会继续参与这个项目;股权只有进入机制,没有调整机制,也没有退出机制。

因此,初创公司股权设计的核心重点是要解决两大问题——

  • 怎么分?

  • 怎么退?

  • 一、股权如何分配?

    1/股权和职能的关联

    如题主描述,假设初创公司三个合伙人,一个负责内容,一个负责技术,一个负责销售,大家的资历又差不多(这也是大多数创业公司的标准组合),这个时候应该如何分配股权?

    大原则在于,技术研发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而销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创时能带来短期的资源效应,而市场职能介于两者中间。

    因此,对于这三种职能的股权分配,应该按照各自职能的综合效应,由高向低依次排序为——技术、市场、销售。

    依据此,我们还可以延伸到运营公司过程中的激励比例问题,如下表:

    <img src="https://pic3.mg.com/50/v2-_hd.jpg" data-rawwidth="591" data-rawheight="179"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91" data-original="https://pic3.mg.com/v2-_r.jpg">

    注意,以上设计适用于单创始人结构,即在具有多个创始合伙人的情况下,确立一个核心创始人,然后由其组建职能健全的团队。

    创始人应当具备极强的战略规划能力,并集中指挥,使整个团队的执行保持高效;不建议树立多个多核心的创始人结构,届时,团队的股权分配和协调配合将会变得十分低效。

    2/企业股权结构的三种模型:

    第一种,绝对控股型

    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团队股权15%;该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在股东内部,绝对控股型虽说形式民主,但最后还是老板拍板,拥有一票决定/否决权。

    第二种,相对控股型

    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员工预留15%的股权。这种模型下,除了少数事情(如增资、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体决策,其他绝大部分事情还是老板一个人就能拍板。

    第三种,不控股型

    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占51%的股权,激励股权占15%。这种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伙人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都很强,老大只是有战略相对优势的情况,所以基本合伙人的股权就相对平均一些。

    这三种模型里面有几个特点:

    首先,投资人的股份没算在里面。

    预留投资人股份存在很大的问题。假设创始人预留20%股权给后面的投资人,投资人从他手里买股份,这就叫“买老股”。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这是投资人跟创业者个人股份之间的关系,不是跟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个钱进不了公司账户,而成为创始人个人变现,不是公司融资。而且,一旦创始人卖老股,投资人出很高的溢价进来,创始人马上就面临很大的一笔税。

    所以,不建议一开始给投资人预留股份,可以进来以后大家共同稀释。

    那么激励股权为什么建议预留呢?

    主要原因是能充当调整机制。比如,很多创始人刚开始创业的时候,找合伙人其实没多少选择余地,觉得凑合就一起干了。但是过了段时间,发现这人能力不行,此时,预留的部分就能出面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早期股权分配不合理,这时候就可以调整一部分到代持的老股里面去。如果后面有新人参与进来(不管是高管、合伙人还是员工),也能通过预留股权去处理。

    3/股权控制方式

    纵观国内外上市且发展良好的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占股20%左右是较常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家就会考虑,公司的控制权会不会出问题?

    事实上,不是说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板也能控制公司。这里就牵涉到几种控制方式:

    第一种,投票权委托

    最典型的是京东。京东上市之前烧了很多钱,刘强东的股份很少。所以,京东对后来的投资人都有前提条件,就是把投票权委托写好——刘强东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份,但是有50%的投票权。

    第二种,一致行动人协议

    简单来讲就是,所有事项先在董事会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得到一致意见,否则就以老大的意见为主。

    第三种,持股平台

    针对于有限合伙。老板可以把合伙人、员工的股份放在员工持股平台上,以此把合伙人跟员工的股权全部集中到自己手里。

    因为有限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即使只持有万分之一的股份,这个持股平台里面的股份也都是他的,他可以代理有限合伙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分钱的权利,基本是没话语权。

    第四种,AB股计划

    AB股计划通常是把外部投资人设置为一股有一个投票权,而运营团队一股有10个投票权。例如刘强东一股有20个投票权,所以他总够有将近90%的投票权。

    二、退出机制

    设置激励机制基本已经是大部分创业公司的共识,但是事实上,大部分的激励机制的效果都不好。原因在于,公司最后有两条路,要么上市,要么被收购,但是这对大部分的创业公司来说概率都比较低。如果不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将无法适应创业公司频繁发生人员更迭的情况。

    因此,事先约定科学的退出机制,将直接解决开头案例中提出的员工离职问题。

    为此,我们有四点建议——

    1/创始人发限制性股权

    限制性股权简单来讲,第一它是股权,可以直接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它有权利限制,这种权利限制可以四年去兑现;而且中间离职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按照一个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这就叫限制性股权。限制性股权的限制就在于,分期兑现,公司可以回购。

    无论融资与否,上市与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权。比如说,创始合伙人早期只掏了三五万块,拿了20%的股份,干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万或者一个亿,谁都不希望看到他仅靠一点贡献就拿走一大笔钱。所以我们建议大家拿限制性股权

    2/股权分期兑现

    分期兑现有四种方式:

    第一种是约定4年,每年兑现四分之一;

    第二种是任职满2年兑现50%,三年兑现75%,四年100%。这是为了预防短期投机行为,小米的员工股权激励就是按照这种模式的;

    第三种是逐年增加,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也就是干的时间越长的兑现的越多;

    第四种是干满一年兑现四分之一,剩下的在三年之内每个月兑现48分之一。这种以干满一年为兑现前提,后面每到一个月兑现一点,算得比较清。

    这几种模式对团队来讲是不同的导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约定回购机制

    股份约定回购机制的关键是回购价格定多少。

    有些公司一开始约定,如果合伙人离职,双方按照协商的价格回购。所以这里面有几种模式:

    第一种,参照原来购买价格的溢价

    比如说他原来花10万块买了10%的股,如果到了两三倍,那一定得溢价。

    第二种,参照公司净资产

    假如公司干到第三第四年的时候资产已经有一个亿了,这时候要是按照人家原来购买价格的溢价,那么人家干的这几年都白干了。所以对于此类重资产企业,可以参照净资产来定。

    因为回购是一个买断的概念,相当于把对方未来十几年的财富都断掉了,所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还得有一点溢价。

    第三种,参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

    回购为什么要打折呢?基于几个考虑:

  •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资本本来就是投资公司的未来。5千万、1个亿的

  • 估值是认为未来公司值这么多钱,但这个估值是可变的,并不代表你离职的时候就是这个价格;

  • 从公司现金流角度,如果完全按照公司估值,那公司现金流压力很大;

  • 从公司团队的导向出发,这个导向就是引导大家长期干。这里面用什么价格是以公司的具体模式为依据的。

  • 第四种,做好预期管理

    退出机制怎么去落地?首先要在理念层面达成共识,之后再谈硬梆梆、冷冰冰的规则。

    理念层面是大家先沟通到同一个层面,比如:

    谈好是基于长期看,还是基于短期投资?

    未来这个公司能不能做成?能走多远?能做多大?确定好主要贡献在于长期全职出力。

    如果股份不回购对长期参与创业的股东是不是一个公平合理的事情?

    总之,所有合伙人要同一套标准,游戏规则值得所有人尊重。只有在理念层次沟通好了,才能够平和理性地去谈具体的规则条款。

5. 农村股权分配不合理向哪里投诉

这个如果不合理,感觉要投诉,那么首先应该向所在乡镇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县级政府提出投诉,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可以收集相关股权分配不合理的证据,直接上法院上诉,要求法院裁决审判决定。

6. 如何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

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调整股权比例。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义务)。基于股东地位(身份)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6)不合理股权怎么调扩展阅读:股权结构的分类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1.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2.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3.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
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中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7. 初创企业如何应对股权纠纷

按照法律实务将其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是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第二类是控制权类纠纷,第三类是其他因违反股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1、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
第一种为“有实无名的股东”。“有实无名的股东”,指的是投资协议或者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投资款已支付,当事人在公司行使着股东的权利、履行着股东义务,只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因为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对他个人来说风险非常大,对他的股东身份确认就是一个风险点。为防范此类纠纷,建议尽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记。一旦希望以股东身份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当事人务必要求公司尽快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种为“糊涂账股东”。指的是以下情况:当事人支付了投资款,但是由于与其他股东的私人身份关系或者基于其他特殊原因,没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投资合同,也没有写进章程或工商登记。这种情况对当事人来说风险是最大的,对于他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将存在争议,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查证支付的款项到底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来账款,举证难度非常大。
另外一种“糊涂账型股东”的表现形式是,难以确认是项目股东还是公司股东。什么是项目股东?举例来说,公司本身运行着多个项目,当事人只是投资在其中一个项目里,并不担任公司股东,而整个项目由公司来操盘,投资人无法以股东的身份对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事后项目发生亏损,投资人无法以股东身份保障自己的权益。
“糊涂账股东”是我们实际经营当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资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记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书面的证据。关于证据,我们稍后进一步讨论。

第三种类型是股权代持类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当事人因身份不便让其他人代持,或者股东人数过多,为管理方便而让其他人代持的情况),以及员工股权激励性质的代持股等。员工股权激励一般采用先由原来的股东代持,后分期授予员工的方式处理。
股权众筹一般也采取代持方式。众筹类公司股东人数很容易突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50人的限制,则通常采用代持方式规避。
前一阵比较火的“西少爷(肉夹馍)”案件,当事人签订的文书并没有披露出来,根据网上的各种报道来看,他的股权不够透明是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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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是所谓持干股的股东。通常此类股东能够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或者资源,但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一般不实际出资而由其他人垫付。建议大家,尽量少采取干股的形式,如果必须采取干股的形式的话,看能否安排现有的股东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记在他名下。这样可以便于公司管理,有利于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五类为挂名性质的股东。指公司在最初登记的时候,为了凑足人数,达到两个股东的起点,请亲戚朋友来挂名。当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记之后,疏忽了,未能及时办理股权转让,产生了长期挂名股东的问题。我这边有个案例,某人的公司设立至今发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们聊着聊着就发现,目前他公司有一个挂名股东,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刚设立公司的时候,帮忙给他担任了个挂名股东。现在前女友已经出国,几年没有联系。我们建议他赶紧找到前女友,尽快把她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否则是非常麻烦的。
关于挂名股东的问题,建议大家,如果最初不得不采取挂名股东的形式,在这方面的需求已经消失之后,一定要尽快把挂名股东的股权转移到实际股东名下,来防范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基本上,以上几类就是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建议各位:
首先,从思想上要确立对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的重视。不要认为把钱打给对方了,你就已经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一定确保办理工商登记,避免将来的变数。
其次,注意证据的积累。针对之前提到的几种不太正规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权代持这类,必须要做到签署书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赖双方的记忆和口头约定,一定要把书面的文件签好。涉及到款项支付的,如果是在银行办理的,一定要把财务凭证留好;如果是网银办理的,每一步要在网银上留下记录。

另外,文件一定要采用实体形式签署。具体方式的建议是,把文件手写或打印在纸张上,双方签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议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签署。邮件除了会发生邮件删除、服务器不再提供服务等隐患外,电子数据类的证据在诉讼方面也会有一些特别的要求,流程更复杂,并会给当事人增加成本。没有什么比拿出一张纸签字盖章按手印更有利于保障双方利益。
签署后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议采用网银支付,不建议采用当面支付现金的方式。付现金的,当时如果签收手续不完备,事后举证会有难度。采用网银转账方式的,不要让别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账户转到最终账户。转账时候的备注相当重要,转账用途要填好。我曾经手过多个案件,都有网银转账备注没有写清楚导致举证困难的问题。
在取证方面,最后建议大家,发生纠纷的时候,通过快递发出催款函、公函、律师函等,及时把诉讼时效阻断。
2、控制权的纠纷
第一种类型是股权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股权分配过于平均,如五十对五十或者是四个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个人的地位过于平等,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会产生一个决策上的难点,容易产生僵局。现实当中此类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据媒体报道,其背后的一个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华联的股权按五十对五十的分配,股权上的对等就导致了管理上的困难。建议最初设立股权的时候就不能含糊,股权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这样在决策上对于某方的优势地位有一定的认同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第二类控制权类纠纷与上一类正相反,不是过于平均,而是大的过大,小的过小。大股东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东一般仅持有三五个点的股权,大股东认为小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视其为公司的高级打工仔,对小股东不是特别尊重。而小股东平权意识特别强,心态比较强势。此类情况下股东之间很容易发生纠纷。即使大股东成功把小股东赶出公司的决策层,如果不能解除其股东身份,未来的经营管理上,仍将受到小股东的制约,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我们现实中不止处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第三类情况是,一方股东跟另一方股东关系恶化之后,强行占有公章、财务章、保险柜、钥匙和公司账户等各种证照和重要资产之后,把对方架空。在这种情况下,对实际占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来运行中,随时可能需要另一方股东的配合,如果对方蓄意阻挠,对占有一方也是很麻烦的,他并不能永远占有优势。
最后一种表现形式,是所谓的退股问题。一般来说,不掌握控制权甚至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有可能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条规定,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如果不符合74条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无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是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
3、违反其他股东义务类型的纠纷
第一种是股东怠于出资。除了现金出资没有支付到位,还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技术专利没有过户等等。这种情况下,股东构成了违约,要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出售方违反优先购买权规定的。公司法第71条对优先购买权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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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表现是知情权类的纠纷。当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时,或已被其他股东赶出公司时,可能会提出此类诉讼。此类诉讼对原告来说胜率较高。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身为股东,无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均有权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阅的话,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并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种类型是股权回购纠纷。所涉规定是公司法第74条,前文已经列明。
第五类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类纠纷,如果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4.损害股东权益和损害公司权益类的纠纷
常见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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