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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 2024-09-10 16:01:37

1.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出质是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那么,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五)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哪些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就是“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需要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册复印件、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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