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股东不是法人怎么处理股权
1. 注册一家新公司,不是法人是股东,这样会关联吗
注册一家新公司,不是法人是股东,这样会关联吗
会啊 工商网都是通的,什么叫有没有关联,是这个公司有问题了么,现在北京地税都联网了,如果是异常的都会受到影响,以后个人的征信会越来越透明化
公司职工可以是另一家合伙公司的股东(不是法人)吗
一、看你和现在的公司有没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如果没有协议,可以尽情投资。
二、如果有竞业禁止协议,看你准备投资的公司和现在的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没有竞争关系或者类似行业,也可以尽情投资。
苏州公司注册中法人有关联影响,股东怎么办
公司老板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股东成员。在这样的公司工作,员工会
《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变更有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和一些相关文件,您一个人是不可以去注销公司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至于能否起诉他,应该是可以的。但能否胜诉获得赔偿,我也不知道。建议您继续联系公司相关人员,劝说他们依法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手续。以上回答仅供您参考,希望您采纳。
在公司里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欠债务抓我会叛
除非你是财务等关键人员,并参与做假账等违法行为,否则公司倒闭了也不会抓你的。反而公司经营困难,可能会影响到你,包括拖欠工资等。
公司欠债由公司用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一般与股东无关,与普通员工更无关。
我公司准备上市,然后想注册一家新公司,然后把10%股份卖给新公司。新公司必须是注册成投资公司吗?
不一定啊!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新公司股东由独资而且是该股东是法人,工商注册及后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谢谢!
你说的是一人有限公司 和一般的公司一样
查名-签字-验资-准备材料-办理营业执照-办理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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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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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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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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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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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的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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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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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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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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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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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公司股东但不是法人,公司的一切手续齐全,有权转让公司吗?
这和是不是法人没有关系,只要是合法的股东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后都可以转让其股权
一个公司的法人兼股东,可以做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吗?这样好不好?有什么麻烦没有?
我认为要看你现在所在公司的性质了。如果这家公司是私营有限公司,且你控股,我建议你可以公司作为股东,与另一家公司合资设立一家新公司,该新公司可拟从事的业务可以补充你所在公司的不足。这样一来,可以将你所在公司的业务做大做强。如果你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在业内前景光明,还可以考虑将来上市。
2. 我是公司股东但不是法人,现在我将我的股权转让给了法人,工商已办完还用去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变更手续吗
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财务专用帐户依法属于公司专有使用,公司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注销事宜的,一般可以不予变更银行专用帐户。你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并未影响到公司本身的变化,因此不必办理变更手续。但是,若帐户中在银行留有个人专用签名等,仍然需要与银行接洽办理签名认证手续。此举旨在方便今后的帐户存取款使用,而非法定必须予以变更的事宜。
3. 不是法人但占50%的股权可以注销公司吗
一、首先你没说清楚股权是否2人各占50%,如果是,对方不同意的话,你不可能注销公司;如果不是,只要同意注销的股份超过50%,你就可以实施注销。
二、补偿是一个没有标准的事,一般地,对方按公司现有资产价值的一半收购你的50%股权是合理的,你所认为关于客户资源之类的无形资产,很难明确其价格,你只可协商。
三、无法达成转让协议的话,真正可以让人感到合理的做法是,假如你希望要拿回30万元而他不愿意,能否你给他30万元而由他转让给你呢?
曾经的合伙人,一定原来是好朋友,既然原来是好朋友,没什么不可以商量的,今日留一线,日后好想见呀。
4. 我是股东法人不是我营业执照也没有哦我想退股他不承认我该怎么办
会承认,不能随便退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之规定,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不能退股,公司非有法定事由也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不是法人代持我的股份可以吗
不合法。“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结合从业经验及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案作出如下总结。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另需券商与律师就以下问题发表意见: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对于这个方面,腾讯众创空间做的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