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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股权怎么做账

发布时间: 2024-08-21 12:57:55

❶ 公司分立后股权转让怎么做

1、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分立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公司分立后股权转让怎么做

1、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分立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分立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所以当公司分立时:

1、股东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持有股权(财产)和承担债权债务。

2、但投票反对分立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3、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分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李槐州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三、公司分立需要经过哪些复杂的流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在公司分立方案中,不仅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还应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属哪蔽于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其中,国有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明漏不得分立。

4、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按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期限申请登记。

❷ 公司分立后股权转让该怎么做

一、公司分立后 股权转让 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分立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 债务 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 就 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所以当公司分立时,股东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持有股权(财产)和承担 债权债务 。但投票反对分立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 诉讼 。 《公司法 》 第一百七十五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 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 的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后股权转让吗 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公司在进行分立的时候,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成立时候的约定或者是公司的章程进行股份的转让,其股份转让的手续以及相关材料和正常的股份转让一致,没有太大的差别。

❸ 公司分立时,股权如何处理

公司分立后,股权按分立决议处理。对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雹中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态肆槐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帆友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❹ 企业分立及股权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分立完成后,如果分立企业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即分立完成后原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构成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式重组的,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符合换股收购条件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笑槐唯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事项处理,否则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处理所得税事项。企业分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出现分立后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之和小于被分立企业注册资本、新设企业出资不实的情况。
二、案例分析
A公司和D公司共同投资设立B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50%股权,形成共明枣同控制,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B公司有两项主营业务,A公司和D公司经协商,准备分别发展其中一项业务。为此,需要将B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由A公司和D公司分别全资控制其中一家分立公司。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将B公司分拆为两家公司,A公司和D公司分别持有两家公司50%的股份,然后按照分立企业资产评估结果,A公司和D公司分别按照股权评估价值从对方购买自己拟控制企业50%的J投权,达到A公司和D公司分别全资控制1个分立公司的目标。
碰培分立前,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550万元、未分配利润4 350万元。截至分立日,A公司和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均为25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50万元、损益调整2450万元。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B公司保留一项业务,分拆业务成立C公司,B公司经评估,净资产增值5 000万元,按照资产划分分别计入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资本公积。
分立后,A公司购买D公司持有分立后B公司50%股权,实现对B公司100%控股,D公司购买A公司持有C公司50%股权,实现对C公司100%控股。有关各方会计处理需要按照分立进程分别处理。
第一步,B公司分立时各方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在分拆时,A公司和D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A公司和D公司没有发生股权支付,只要在分立后12个月内不进行股权交易,就能符合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不产生缴纳所得税问题。C公司接受分立前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分立前B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和。D公司持有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成本按照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净资产占分立前B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B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 25
——D公司 25
盈余公积 350
未分配利润 3350
贷:资产类科目 3750
C公司
借:资产类科目 3750
贷:实收资本——公司 25
——D公司 25
资本公积 3700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 1 875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25
——损益调整 1 850
D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 1875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25
——损益调整 1850
第二步,A公司和D公司交换股权时各方会计处理(假定都按照评估价值确认对价):
财税[2009]59号把股权收购也区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和D公司换股收购B公司和c公司股权的比例均为50%,无法满足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应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A公司和D公司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和股权收购成本,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和C公司评估增值对净资产的影响,A公司和D公司需要相应调整投资成本和资本公积。由于A公司和D公司交换股权,分别实现对B公司和c公司100%持股,B公司和C公司按照评估值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对于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即评估增值额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报表利润基础上调增评估增值部分对当期利润额的影响(当然,B公司和C公司也可以不做资产价值调整,但是A公司和D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则需要分别就评估增值对B公司和c公司报表的影响对其报表进行调整)。
B公司
借:资产类科目 1500
贷:资本公积 1500
借:实收资本——D公司 25
贷:实收资本——A公司 25
C公司
借:资产类科目 3500
贷:资本公积 3500
借:实收资本——A公司 25
贷:实收资本——D公司 25
A公司
借:应收账款——D公司 3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 1875
投资收益 1750
借:所得税 4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375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375
贷:应收账款——D公司 1375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调整 7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0
D公司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375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625
投资收益 750
借:所得税 1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875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 3625
贷:应牧账款——A公司 3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其他权益调整 17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750

❺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包括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当满则一下充足条件时,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收购的股东取得收购没和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橘陵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的股东取得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被收购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取得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取得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合并,股东在该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接受被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承继。

3.可由合并弥补的被合并亏损的限额=被合并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股东取得合并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分立,被分立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的股圆察戚权,分立和被分立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股东在该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接受被分立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承继。

3.被分立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继续弥补。

4.被分立的股东取得分立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所述,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适时而定,根据企业是否重组、是否被资产收购、是否被合并、企业是否被分立,对于这几种情况都应作为评定标准,确保企业确实存在特殊性,才能够对其进行特殊性处理,然后计算相应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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