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驾驭股权
① 听朋友说有个股权投资,是一家快上市的公司入行7000,还能拉下线,那赢利是多少听着像传销呢
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国股市,经过十余年的超速发展,上市公司总数已突破1000家。单就这一点来看,可以说,中国股市仅用十年左右时间,便跨越
了发达国家曾花一、两百年时间走过的股市历程。这的确是值得我们骄傲和自豪的,但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股市相比,我国股市在质与量上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
一段差距,这些差距正是我国股市前进道路上需要攻克的堡垒。
一、上市公司规模
众所周知,企业规模是与企业内在素质相关联的。所谓适度规模或经济规模,正是由企业或企业家的内在素质所决定的,即他们有能力驾驭的资本或资产总规模。事实上,企业的成长是有一个过程的,它不仅需要优秀的企业家,更需要有生命力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资本扩张力。打一个比方,一个企业本来经营好1个亿的资本就相当不错了,但你却硬要一下子给它10个亿的资本让它经营,其结果一定是不如将这部分"多余"的资本存入银行坐收利息来得好。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1998年,中国工业500强的总资产平均值折算成美元为7.11亿美元,销售收入平均值为3.98亿美元,分别仅相当于当年世界500强平均规模的0.88%和1.74%。1998年中国最大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为61.13亿美元,仅相当同年世界500强最小企业销售收入89.02亿美元的68.7%。即使以中国工业100强同世界500强比较,差距也仍然是显著的。1998年中国工业100强的总资产平均值折算成美元为19.48亿美元,销售收入平均值为10.89亿美元,分别仅相当于当年世界500强平均规模的2.44%和4.75%。
1999年我国四大全资国有商业银行首次全部进入世界500强,但相比之下,它们在其中的表现却是"大而不强"。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我国四大全资国有商业银行的庞大规模是政府过去用巨额财政资金和垄断经营政策做大的。因此,我们的国有银行虽有世界级大银行的外壳,但尚缺乏跨国大银行的内在素质,当然也就不能算作名符其实的世界500强。
不难想象,从上述企业中产生的上市公司,其规模也必然会是偏小的。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规模为例,上海30指数所含30只成份股的可流通股本规模普遍都是偏小的。以2001年4月底的统计数据为准,在30只成份股中,可流通股本不足1亿股的就有2只;1~2亿股有12只;2~4亿股有8只;4~6亿股有6 只;6亿股以上有2只。从统计结果看,有近一半成份股的可流通股规模不足2亿股,而且没有一只股的可流通股本达到10亿股。即便从这30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来看,公司规模也是偏小的。其中,总股本大于20亿的只占2家;而总股本不足7亿的则占18家;总股本介于7~20亿之间的有10家。
再以香港股市为例,在香港恒生指数所含的33只成份股中,大多属于蓝筹股,它们的总股本(即可流通股本)规模现状是:5亿股以下只有1只;5~10 亿股有6只;10~20亿股有7只;20~30亿股有12只;30~50亿股有4只;50亿股以上有2只;100亿股以上有1只。
应该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也还不到十年的时间,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仍处在改革与成长初级阶段,尤其是上市公司中有相当部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企改制而来,"底子"还很薄弱,尚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与发展。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通过送股、配股、增发等方式正在不断地扩张股本规模,上市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正在兴起。不难设想,上市公司总股本因送配增发将不断增大,总资产也会随着经营与并购而不断扩张。
二、上市公司股本结构
依世界各国的先例,股本一般只有普通股与优先股之分,而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却异样地分割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大块,而且,只有社会公众股才能上市流通,可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重仅30%多一点。原本偏小的总股本规模,当其中的60%以上又不能上市流通时,至少会引发以下后果:
其一,由于股市的实际股本流通量狭小,易于大户操纵控盘,从而形成"投资不足、投机过剩"的格局,最终导致股价失真。曾经制造中国股市"天价奇迹" 的亿安科技,为何能与其业绩如此不符地冲上126元的"天价"?后来人们从证监会的公告中才得知,原来是南方四个大户联手操纵的结果。其实,只要看一下亿安科技的股本结构,我们就不难发现问题所在:7000多万的总股本已是够小的了,而可流通股更是少得可怜,仅有3500万股。正是由于流通股本太小,易于操纵,因此,经常的现象是,大户"坐庄",散户"抬庄",赚者投机,套者投资。
其二,由于上市公司总股本不能整体上市流通,尤其是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一方面,它不仅造成了上市公司与上市股本的不对称,而且还导致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市场并购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存量活化与结构调整,易于造成国有资产的沉淀与流失。换言之,上市公司总股本不能整体上市流通,严重障碍了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同时,退化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能。
此外,国有股与法人股的不能上市流通,易于形成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由于股权的过分集中,监督与决策机制失衡,经常发生的现象是,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正常的关联交易经常发生,强制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担保、私分上市公司财产、抽逃上市公司资金,甚至大肆掏空上市公司,中饱私囊或满足小集体的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是我国股市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法制完善的过程中,国有股与法人股暂未上市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庞大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一下子上市相当于股市扩容数倍,市场承接乏力;二是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国有股匆忙上市,国有资产有可能严重流失或被侵吞;三是有相当的国有股分布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国有股上市后有可能失去控股地位。尽管如此,国有股及法人股最终总归还是要上市的。
实际上,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想转让股权,目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可以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这种转让主要是通过兼并收购、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行为而展开的。业已开始试点的国有股减持方案显示:国有股减持将采取二级市场配售、增量发行、上市公司回购、向非国有企业协议转让等四种方式进行。我们相信,随着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推行,中国股市的国有股与法人股的类别划分,将最终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消失。
三、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一般地,本土上市公司应该是本土民族企业中的佼佼者,它们是本国或本地区优秀企业的代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反映了该国或地区企业盈利能力的强弱。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强弱,是企业内在素质和外在规模的综合体现。反映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主要指标有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每股收益(也称每股盈利或每股税后利润)侧重反映企业当前经营业绩的好坏;每股净资产则着重反映企业经营的现实资本,及其未来创造利润并能抵御风险的能力。
纵观世界各国股市,凡属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股市发展史差不多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一样,长达一、两百年,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其中有不少是跨国公司)一般都有着较高的国际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以美国为例,1999年,在世界500强中,美国独占185家,我国大陆地区则只占5 家。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有着大批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如J.P摩根1999年每股收益竟高达11.16美元。美国类似公司,80年代有通用汽车、通用电气、可口可乐等;90年代则有IBM、英特尔、微软、戴尔等。正是有了这一批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绩优股,美国股市与股指才能不断地成长壮大。
再以香港股市为例,恒指33只成份股中,绝大部分每股收益都在1港元以上,也有不少在2港元以上。其中,长江实业每股收益曾高达7.66港元。类似业绩的蓝筹股还有汇丰控股、九龙仓、恒生银行、和记黄浦、新鸿基地产等。这些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一般都达20港元以上,有的每股净资产甚至接近50港元。
我国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么幸运。以2000年度业绩为例,沪深两市1000余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仅0.20元,每股净资产为2.65元,净资产收益率为7.66%,亏损面8.55%(剔除年内新上市公司后则亏损面将达10%)。其中,业绩最差的每股收益为-3.12元,每股净资产最低的为- 8.93元,每股未分配利润最少的为-10.96元;即便业绩最好的上市公司(一家酿酒公司)每股收益只有1.60元,每股净资产最高的公司(当年才增发新股)也没有达到10元。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同世界500强相比,中国工业500强的盈利能力明显偏低。1998年,中国工业500强的平均资产利润率、人均利润和人均收入分别为2.78%、1366美元/人和27456美元/人,而当年世界500强的同类指标分别为11.29%、11093美元/人和 288855美元/人,前者分别仅相当于后者的24.62%、12.31%和9.51%。由此可见,作为上市公司基础的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水平,与国际一流水平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但可以相信,加入WTO后,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国际化经营战略的不断推进,已有二十年成功改革经验的中国人民将会创造出大批国际水平的跨国公司来。业已进入世界500强的将会更强,尚且进入的将会不断挤身于世界500强之列。到那时,我们的企业品牌不单是"国内知名"品牌,它们更多地将成为国际知名品牌,享誉世界。
四、上市公司利润分配
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必须在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先行对税后利润至少作出如下几项必要的扣除后,才能对股东进行最后的利润分配。第一项扣除是抵补以前历年亏损;第二项扣除是留作法定公积金;第三项扣除是留作法定公益金。
从国外发达股市来看,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本上是以派息为主的,而派息的多少则是依盈利水平而定的。例如,从香港恒生指数的33只成份股来看,公司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是派息,而且绝大多数公司的派息水平都在每10股派5港元之上。其中,派息最多的是恒生银行,从网上可查阅到的1995—— 1998年的资料来看,该公司连续4年派息都是最高的,其每年派息都在每10股派30港元之上。汇丰控股每年每10股派息则都在20港元之上。对股东如此丰厚的利润分配,如果没有极强的盈利能力,那的确是很难想象的。
相比之下,大陆股市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则以送股、配股、或直接增发新股为主要形式,而派息不过是象征性的,派息面与派息率均很低,例如,每10股派 1元,甚至只有几角钱。这种现象在我国股市中可能还要持续相当长一段时期,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上市公司股本偏小,客观上只有通过不断地送配或增发新股,才能"做大"股本规模,尤其配股和增发还能同时提高每股净资产含量;其二,上市公司普遍盈利能力较弱,每股盈利水平不高,若强制性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派息最低限,势必影响企业资本积累与投资扩张。因此,送配增发形式的分配方式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举两得的现实选择。
五、机构投资者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股市一般都有着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其中,尤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这种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它们是集合投资、规模经营、专家管理、风险分散,而且有着强大的专家队伍、分析技术和快捷信息作保障,因此,它们不仅是中小投资者的集合体和保护伞,更是股市的中流砥柱。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大小及其内在素质高低,是股市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据统计,1996年2月,美国共有5000多个开放式共同基金和500多个封闭式共同基金,持有基金股东有1亿多人,共同基金资产总额达3.01万亿美元,相当于1995年美国GDP(7.4万亿美元)的40%;1997年6月,日本有基金管理公司44家,管理基金5300多个,管理资产近45万亿日元;1997年底,英国有单位信托基金管理公司154个,管理单位信托基金近1600个,管理资产1500亿英镑,另有投资信托公司570多个,管理资产 580亿英镑;1997年底,我国香港特区共有46家基金管理公司、788个投资基金,基金资产总值约为600多亿美元。
另据统计,在美国股市中,个人直接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20%,个人通过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27%;机构直接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 28%,机构通过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25%;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比例约为55%。1997年英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总值的79.5%。日本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率增长很快,1960年为40.9%,1984年为64.4%,1989年为72%,1997年即增加到 81%。
相比之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也起步较晚,规模相对较小。1998年初,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诞生。截止2001年5月初统计,沪深证交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仅有33只,而且全部都属于封闭式基金。其中,最小规模只有5亿个基金单位(占11只);最大的基金规模也不过30亿个基金单位。
按照加入WTO谈判的承诺,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将逐步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一旦置于WTO的开放环境下,在一个以散户为主的市场,由于散户抗风险能力较弱,他们将无法成为市场稳定的力量,因此,培育大批机构投资者的工作非常重要。事实上,为了满足股市超常发展的需要,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大力培植机构投资者队伍。例如,已经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取代"老基金"、券商资本扩容、企业准入放宽限制、保险基金入市等;随后还将推出的其他举措包括:开放式基金面世、社保基金与养老金入市、外资设立基金入市、混业经营下的银行资金直接入市等,直至完全开放的外资机构入市。到那时,我国机构投资者将是股市最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它们将支撑着我们股市的健康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全的国际化。
六、股价分布
股价作为虚拟资本的一种价格,它是股票市场最重要的信号之一。股价只有在市场给予合理定位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从而做到准确有效地反映宏观基本面和微观景气度。反之,失真的股价,则不仅会失去"晴雨表"的作用,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还会误导股市投资和社会资源配置,进而削弱或退化股市的经济功能。
一般地,股市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其股市价格分布大多表现为极差(即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较大的均匀分布。例如,美国股市最高股价为100多美元,股价仅有1美元多的也不少,甚至还有不足1美元的。很显然,其股价最高值与最低值之比均超出了100倍之多。
相比之下,我国股市价格分布则不妙。以2001年5月11日(星期五,年报出尽后的第一周)收盘价为例,最高股价为华工科技53.35元,最低股价为马钢股份3.94元,二者相差仅12.5倍。在1091只上市A股中(不含PT股),站在50元之上的有1只,介于40~50元之间的有9只,介于 30~40元之间的有31只;而落在7元以下的仅有20只;介于7~10元间有84只;其余的946只股票的价格则分布在10~30元之间,占全部股票的 86.7%。其中727只股价高度密集在10~20元之间。也就是说,我国股市的股价分布是"一窝蜂",是"大锅饭",股价基本上没有拉开应有的档次,这样的股价分布,当然也就反映不出上市公司质量的优劣与差异性来。反过来讲,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正是股价普遍拉不开档次的根本原因。
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价分布结构(2001年5月11日收盘价)
价格(元) 合计 7以下 7~10 10~20 20~30 30~40 40以上
股票(只) 1091 20 84 727 219 31 10
占比(%) 100.0 1.8 7.7 66.6 20.1 2.8 0.01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本规模偏小,这就使得股市客观上供不应求,而流通盘过小的股票则更成为投机者的追逐对象,无论公司业绩好坏,其股价均居高不下;相反,为数不多的流通大盘股,即便是绩优大盘股,其股价由于流通盘较大不易炒作而始终偏低,例如,10元以下股价中大盘股占多数。这种因股本而排列的股价严重偏离了上市公司的业绩和投资价值。过度的投机行情及短期财富效应,使进入股市的人们大多热衷于"短平快",希望能一夜之间暴富,每天都想逮住"黑马——庄股",投资往往成为"被套"的代名词。客观上的股市投资不足和投机过剩,势必造成股价整体水平高企,股价严重扭曲。以同时发行A股和 H股的上市公司股价比较,同股却不能同价,普遍情形是,上市公司在大陆流通的A股市价无一例外地高于在香港流通的H股市价5~10倍,有的甚至达到近20 倍。例如,2000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昆明机床的A股和H股收盘价分别为17.69元人民币和0.88港元。可以肯定的是,香港股市显然比大陆股市成熟而规范。
七、股价指数的成长性
股价指数是衡量并记录一国或地区股市成长历程的重要指标。股市的成长,意味着股指不断地向上"长大"。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础,是股市的生命力之所在。股指"长大"正是上市公司不断成长壮大的必然结果。因此,优良上市公司群体是推动股市成长的生力军。与此同时,反映股市涨落的股指,又是国民经济波动的"晴雨表"。一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必然会带动股指长期性上涨;反之,一国经济经常"大起大落",必然会导致股市对应地"同起同落"、难以长大。
上个世纪最后10年,美国经济经历了战后少见的长达100多个月的经济持续增长,这也许是西方世界的奇迹,但正是这一奇迹制造了美国所谓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也正是这股动力推动了道琼斯指数在近10年中的超常"生长"。美国道琼斯指数每次突破1000点整数位收盘的日子:1991年4月17日首破 3000点;1995年2月23日首破4000点;1995年11月21日首破5000点;1996年10月14日首破6000点;1997年2月 13日首破7000点;1997年7月16日首破8000点;1998年4月6日首破9000点;1999年3月29日首破10000点;1999年5月 3日首破11000点。尽管目前该指数已回落至10000点附近,但它仍算是"不断壮大"的。
而仅有十年发展历程的我国股市的确还很年轻。如上所述,我国股市价格分布过于集中,在股价普遍偏高且拉不开档次差别的情况下,宏观面上稍有风吹草动,极易导致股市大起大落,进而形成股价上的普遍性同涨同跌,投资者方面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在股价反复的齐涨齐跌中,股指似乎很难长大。
以沪市综合指数为例,1992年股指从最低293点猛窜至1429点,但年末却又徒落至386点;1993年新年刚开市股指又猛升至1558点,随后又快速步入逐波下跌之路,直至1994年7月底跌至325点,随后上海综指强劲反弹至9月13日达1052点,在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里股指累计涨幅达 223%,而年末收市又跌至600多点;在经历了一年多的沉寂之后,1996年初股指从550点逐步启动,1997年6月股指直逼此波行情的最高点 1510点;随后股指退守至1000点附近,这种进退两难的格局又维持了近两年,直到1999年6月我国连续第七次降息及《证券法》的即将实施,终于推动股指快速上扬至1756点的历史新高。
在经历了近十年的曲折后,股指终于第一次摆脱1500点的历史大箱顶,进而大步冲向2000年的最高点2125点,2001年5月份继续冲高至 2200点之上。很显然,自1996年启动的这一波超长大牛市,一直没有大回头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宏观经济成功"软着陆"后的买方市场时代的到来,使我国国民经济摆脱了过去长期以来的"大起大落"的格局;二是上市公司在市场经济改革大潮中,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基本判断:随着这一波牛市的必然终结,下一波熊市的最低点如果能站稳在1750点之上,我们就有理由相信:我国股市已经告别了过去"大起大落"、难以"长大"的历史,这将是我国股市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八、股市的国际地位
国际股票市场,不仅拥有来自世界各地优秀的上市公司,而且还有着广阔的国际资本供给空间。一国或地区要想将国内或地区内的股票市场变成国际股票市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完全开放的贸易和金融制度、充分发达的经济和金融、规范的法治和有力的管制。从当今的国际股票市场来看,如纽约、伦敦、东京等地的国际性股票市场,它们无一例外地建在国际金融中心或开放的国度里。
以国别而论,美国在股市上占有多项世界第一。其一,上市公司总数最多。1998年底,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拥有上市公司3000多家,在NASDAQ 注册的企业有5068家,再加上其它全国性和地方性股票交易中心,实际上,美国共有28000家公司的股票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其二,股票年发行额最大。1996年美、英、日三国的股票发行额分别以84844亿美元、30888亿美元、17402亿美元占据世界的前三位。其三,股票年交易额最大。 1996年美、日、英三国的股票交易额分别为71215亿美元、12520亿美元、5785亿美元。
1996年,美、日、英三国股市股票总市值分别为88272亿美元、32842亿美元、17405亿美元,它们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15.6%、 71.4%、151.9%。1994年全球共有43个国家285家公司在美国发行了ADR,共筹资达200亿美元,交易额达2480亿美元。在这些国家的开放股市中,既有大批来自世界各国的优质上市公司,也有来自世界各地规模庞大的机构投资群体,它们共同促进了这些国家股市的发展与繁荣。
目前,大陆股市的股票总市值已超过香港股市,仅次于日本东京股市,成为亚洲第二大股市。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总数为1088家,比 1993年的183家增长了近5倍;股票(A、B股)市价总值达48090亿元,比1993年的3531亿元增长了12.6倍;股票总市值占GDP比重为 53.8%,比1993年的10.2%提高了40多个百分点;流通市值为16087亿元,比1993年的862亿元增长了17.7倍;股票当年交易额为 60826亿元,比1993年的3627亿元增长了15.8倍;股票当年筹资额1554亿元,比1993年的315亿元增长了近4倍。从动态看,我国股市在短短十年中的发展是十分迅猛的,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股市在质上作横向比较则仍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尚无外国企业直接来大陆上市,而且除在香港上市外,我国在海外直接上市的公司也很少,仅有10余家。
我国是一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前进,我国经济的现代化指日可待。事实上,我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正在不断地提升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加入WTO,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随着中国加入WTO、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外企直接上市、外资直接入市的逐步推进,人民币将会演变成国际性货币,中国也将会有若干城市成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到那时我国国内股市将会变成名副其实的国际股票市场。
②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两篇关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吧!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点及协议要点
一、权利界定
股权激励需首先明确激励股权的性质和限制,在确保激励效果的同时,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股权乃公司基石,一旦发生纠纷,严重之时足以动摇公司根基。
二、权利成熟
相对现金奖励而言,股权激励可以节省公司的现金支出,同时具有长效机制:公司利益与员工从此建立长远联系,公司业绩的增长对于员工而言同样存在未来回报。基于这种归属感,员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绩的工作内心驱动。
三、权利授予
虚拟股权的授予,源自持股股东股权所对应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东、激励对象签署一份三方协议,明确授予激励对象的分红权的比例与每期分红的计算方式即可。
四、考核机制
激励股权授予之后,必须配套考核机制,避免出现消极怠工,坐等分红的情形。考核机制可能因不同岗位而异,有很多计算细节,不必在股权激励协议中详举,而是公司与激励对象另外签署的目标责任书,作为股权激励协议的附加文件。
五、权利丧失
保持公司核心成员稳定,实现公司商业目标,是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激励股权的存续与激励对象的职能具有一致性,在这一点上发生分歧,公司商业目标无以实现,股权激励理应终止。
激励股权丧失之后,需做相应善后处理:
普通股权激励,实质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依据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强制回购条款,按照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回购,避免离职员工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同时由激励对象配合完成修改公司章程、注销股权凭证等变更工商登记事项,若仅在公司内部处理则不具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虚拟股权激励,实质是激励对象与公司、大股东之间的一份三方协议,效力局限于内部。一旦触发协议中的权利丧失条件,可以直接停止分配当期红利,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即可;已经分配的红利,是过去公司对员工贡献之认可,不宜追回。
混合股权激励,实质是由虚拟股权激励向普通股权激励的过渡,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已经签署的内部协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故而公司与激励对象在签署相应的解除协议后,退回激励对象已缴认购对价,并停止分红。
六、权利比例
激励股权的授予比例,应考虑公司当下的需求,预留公司发展的空间,同时注意激励成本。
普通股权激励不用公司出钱,甚至可以获得现金流入,看似成本较低的激励方式,实则在支付公司的未来价值。
虚拟股权激励虽不直接消耗普通股权,但在激励实施之后,第一期的授予的方式、授予比例、行权条件等,对后续的激励多少会产生标杆作用。
股权激励要注意什么?
第一,要避免水土不服
水土不服就是作为老板,设计的方案一定是自己能都驾驭,如果是“任正非式的老板”,那么设计的方案就以分红为主,年底都能就能兑现分红。如果是“马云式的企业家”,激励政策就多以增值权为主。
第二,能否实现机制的流动
这是股权激励制度区别于薪酬制度最大的不同,薪酬政策是由人力资源部编写的,他在编写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或者很少考虑商业模式或者其他层次的问题,但是股权激励制度是由董事会主导并编写的,这是公司的最高战略决策部,在制定方案和政策的时候一定会通盘考虑公司的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研发、生产,以及售后等等。
五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第一,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二,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三,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
第四,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五,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13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要考虑很多问题,考虑完这些问题后是不是就会设计方案了?这也不好说,但考虑完这些问题以后,起码会得到一个方向。
第一,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资本市场的阶段。
如果企业已经挂牌了,这时要搞股权激励适合用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早期的时候通常是直接给团队发股票,这时分配一定要慎重,因为分出去就收不回来了,公司早期发展变化会比较大,创业团队人员进出频繁,一旦股权给出去了,人走了比较麻烦,后来了的人怎么办,都需要仔细考虑。
第二,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三,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四,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第五,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这涉及一个平衡的问题,激励股份发得多,股份支付就多,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就会很大,每股盈余(EPS)会大幅下降。
第六,要考虑是让员工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就目前而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是不能参与定增的(详见第八讲"关于持股平台新规的学习和讨论"),包括员工的持股平台也不能参与定增,持股平台参与定增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目前是走不通的。当然,市场上也有人在呼吁,对于员工的持股平台政策应该网开一面。
第七,要考虑股票的来源与变现的问题。
对于股票的来源,新三板没有规定,新三板股票的来源无外乎是增发或转让。
第八,股权激励的定价和锁定期。
股权激励就是为了激励,拿激励的人得有好处,如果现在股票有公允价,直观来说,股权激励的股票价格就是在公允价上打个折,这就是限制性股票的逻辑,如果现在股票10块,我给你打个5折,让你5块钱买,这个差价就是激励。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或者前20天(60、120,括号里是新规可以选择的)平均收盘价较高者,然后最多打5折。根据新规,你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定价,但是发行人和券商要做合理性的专项说明。
第九,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这二者区别何在?这里我们谈到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都是指狭义的概念,对应的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第十,税务问题。股权激励最终一定要兑现股权收益,而股权收益一定会涉及缴税问题。
所以,我们在设计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好被激励对象的税收问题。1.个人所得税。2.有限合伙企业的税率问题。3.有限公司的税率问题。
第十一,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十二,股权激励方案需要行政许可吗?
根据《公司法》,股权激励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目前规则,上市公司得到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均无须证监会批准。新三板目前没有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指南,在董事会公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股转目前会事后审核该方案,如果股转认为必要,会发出问询,在回复问询的期间要暂停股东大会召开流程,待股转对问询回复满意修改发行方案后后,才能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三,在新三板现行体制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注意事项。
在新三板股权激励细则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期权方案行不行得通。
2.回购能不能操作。
3.以什么方式持股。
③ 公司创始人如何做好股权顶层设计
给你说说我前两天在睿融的G·SSC听课的一些结论:公司要发展壮大,开放股权是必然的趋势,这是时代的潮流。开放股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思维僵化。开放股权,关键是要有顶层思维,未雨绸缪,做好顶层设计。
创始人想要在不控股的情况下实现对企业的控制,驾驭资本而非被资本驾驭,首先在引入资本或股权激励之前,需要未雨绸缪,早作准备,做好企业股权的顶层设计(控制权设计)。通常而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小股掌大权”:
1、股份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分离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创始人可以要求投资者或者股权激励对象让渡其所持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表决权,实现表决权和分红权分离,从而既满足资本逐利本性,又能够继续实现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从而通过较少的股份争取获得更大的投票权。
2、通过一致行动人计划提高创始人的控制能力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3、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引入(杠杆持股,以小搏大)
有限合伙通过让核心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从而控制整个有限合伙公司,然后通过有限合伙公司控制公司股权。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管理,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4、AB股(牛卡计划)
所谓AB股,即将企业股票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创始股东与投资人持有不同类型的股票。比如,我们将创始股东持有的股票称为“B类股票”,投资人持有的为“A类股票”。A类股票与B类股票的基本权利一致,但在以下三方面有区别:
(1)持有主体:A类股票主要由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类股票主要由创业团队持有。
(2)投票权: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每股A类股票可以设定为1个投票权,每股B类股票设定为10个投票权(1:10的投票权比例是美股比较常见的)
(3)转换权:A类股票无法转换为B类股票。B类股票一经转让即自动转换成A类股票。
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出让股权对接利用外部资源,另一方面通过两级分化的投票权设计,实现创业者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亦可以防止恶意收购。
以上是我在睿融的G·SSC顶层设计培训课堂上面学到的一些东西,希望对你有帮助!
④ 美国大企业股权分散怎么治理
你问的问题明显带有管中窥豹的感觉,好想你看到了一个什么问题之后想把它扩大化。你好像是想通过企业股权结构的区别推理出管理效率的不同,是么?
首先你要知道,股权结构在更多的情况下,其实就是为资本游戏而服务的,与公司内部管理几乎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
企业股权分散有很多原因,
1 企业在确保不被恶意收购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套现证券资产,这是股权分散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李嘉诚是和记黄埔的董事局主席,也是最大的股东,却支持有7%的股权。为什么呢?因为只要李有能力驾驭这个公司,持有7%和持有37%是没有本质区别的,也因此有了他在80年代那著名的16次套现。
2 你所提到的“美国50%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超过5%!”。撇开取样范围不谈,姑且承认这个数据的真实性。
美国是世界上资本市场最发达的国家,NASDAQ的小板上市门槛非常低,大批大批的企业是以“被收购”存在的,因此股权分散化是人为造成的必然状况,仅此而已,没有其他任何意义。
第二点,企业的控制权不在股东手里是非常正常的,哪一个国家的企业都是被管理层所控制,股东只能间接控制。区别仅仅是有些企业的股东和管理角色重叠而已。如果股东们不满意管理层,当然有权利更换,所以越是分散的股东结构,越难达成一致的意见,管理层越是安全。
美国上百年的公司发展史,其实也是一部企业控制权至上和管理权至上的斗争史。发展到今天,控制权一方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退恩令”式的股权继承和不断的股权套现使得控制权至上的呼声渐渐的在市场上消失了。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美国经济蓬勃发展的头几十年里,控制权之上才是市场的主流声音。这恰似现在的中国。
插一句闲话,我国尽可能的避免或鼓励企业控制权集中化,仅仅是体现在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我举一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我国现在猪肉养殖、上游饲料加工、猪肉深加工、附属子行业、配送销售等等这一产业链群,十分重要,所有的企业加在一起却仅仅价值400亿美元左右的市值,其中大部分还是中小私人企业。如果一旦控制权出现集中的趋势,那么我们整天吃的猪肉,就会像股票一样,暴涨暴跌了。
第三点,你所谓的“监守自盗”是指什么?管理层收购?那有企业收购与兼并委员会看着呢,一张四句话的文件就能否了你;管理层侵占股东利益?这太正常了,一两次被发现之后就改选换人呗。
⑤ "合约控制"、"股权控制"、"管理输出"、'建立激励机制'的优点和适用条件
一.合约控制的现状
正美集团是一家秉持诚信经营,永续发展的企业,该经营理念也深植于每一位管理人员的心中,我们在对待客户、选择供应商、委外加工商、以及工程承包等的时候,也是十分的真诚,因为我们想:诚信是建立彼此稳固而长远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
因此,正美集团及其每一个关系企业在法律意识、法律法规的收集、法治控制、法治经营、法律风险及适用等多方面一直都没有被正提及过,或重视过。
随著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微薄利润的无情冲击、环安法规的严格要求、更有危害物质管控等贸易壁垒的日益升级、以及世界经济的颓靡,使得一向以诚信经营的传统经营理念面临著巨大的挑战。
在这充满物欲和利益现实的今天,我们的企业该如何归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如何将客户的强势要求和赔偿风险进行合法、合理的转嫁?如何有效的管理好我们的供应商,尤其是强势供应商?如何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这些问题应该成为我们集团现在及未来必须面对的现实挑战。
目前,集团各公司除了与不同的客户签订的各式『采购合同』外,还有一些『环保协议』、『违约赔偿书』等等,这些都是我们的客户,为降低其自身的经营风险而作出行动。
我们虽然有签订各自的《年度采购合约》,但各厂实施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一些计算方式和标准也不一样,给合约的执行带来很大阻碍。而且,大部分强势供应商均无法落实签署,其只承认自己公司格式的销售合同,不会与我们签订我们要求的采购合约,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或经营风险,他们都可以从其合同中找到对自己企业最为有利的条款和解释,将自己的过错或过失用合法的形式转嫁给弱势群体,保证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有一部分中等规模的供应商,出于种种原因接受并与我们签订了采购合约,但在签订的同时,其一般都会在合约上加上一些附则或但书的部分,来规避自身的风险。大部分小规模供应商是可以签署采购合约的,但虽然有签,由于小规模厂商的经济实力和法律形式,一般都是负有限责任,合约的中并没有相关可行性的担保条款,以至于一旦发生风险,合约也只是一纸空文,无法得到彻底执行。
……另外像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文、签署形式等等,还有很多现实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却没有去重视和省思……
而且,我们集团忽视对外发加工商的合约控制和风险控制,外发商应该是与供应商处于同等的管控地位,而不能疏忽。
目前集团的外发厂商大多是分布在集团周边,以传统的家庭式作坊工艺为主,以提供简单的单制程印刷工艺和代工零星小订单而生存,没有系统管理体制、没有有效的可追溯的机制、更没有风险承担的能力和实力。
其经营比较灵活,风险也相应较大,虽然有迫于我方的压力签订一些保证协议或赔款协议,但协议内容太过宽泛,亦没有“担保”条款,一旦发生紧急状况或违约,因其自身资产有限,如果没有可靠的担保,即便诉之法律程序,我们也是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
二.合约控制的建议
A.采购合同的统一性
据悉,目前集团各厂的采购合约并不统一,有的厂别可能还没有自己格式的合约,而且,每年要签合约的对象也只局限限于一些大的原料供应商,或是由供应商主动提供其固定格式的合约书,我们才签订,像这种使用对方的固定格式的合约书是无法保障我方利益的。
总部有法务专职人员,不知是否可以统一草拟规划集团所有对外的合约书,包括:采购合约、委外价格合约、工程承包合约、环安合约,等等。将合约基础的、共通的项目,如:主要权利义务、赔款条款、保密条款、违约金条款、最惠待遇、争议解决方式,等等做统一的规范。
各厂别再根据身处区域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自身客户、供应商的要求和特点,以其他协议事项的方式,添加需要规范的个别条款,具体细节由签约双方单独约定,这样或许才能保证我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并起到“降低经营风险”的目的。集团规模越大,关系层面就越多,可能遭受的风险也就越大,如何在合法的形势下,利用法律的保护伞保障自身的利益,也许应该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新课题……
B.订单条款应明确化
我们集团每个厂别的订购通知单只涉及到:品名、料号、规格、数量、交期、单价等,只是一些最基本的标的物信息。没有交货地点、违约责任、交货方式、瑕疵担保等要求。
借鉴规模型国际大公司的订购通知单,几乎每一家除了规范基本订购标的物的信息外,还包括很多详细的质量担保、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直接以订单作为直接证据解决争议,保护自身利益。
如果订单无法像国际大公司那样规范,可以在订单上明示,交易的一切行为和规范遵照双方签订的采购合约,但前提是,必须能够让采购合约落实签署,如果无法签署,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可以说在诉讼的角度上,我们绝对属于劣势,因为我们届时将无法提出有效的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即便有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可以遵循,但那是远远不够的。
C.阶层别风险管理
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合作对象,可以考虑实行不同的管理标准。
像油墨、溶剂行业和胶粘制品行业,因为其化学成份的专业性和无法辨识性,其风险系数必然很高,理所当然应该纳为“重点管控对象”,包括:严格的合约签订、明确的风险转嫁、严格的日常管理和进料管理、批号管理、风险评估和稽核管理等。
像镀膜类塑模不干胶、绝缘材料行业,由于电镀工艺中必然存在一些高风险的环境管理物质,和大量阻燃剂的使用,应该也纳入“重点管控对象”,包括对其工艺流程的学习和管控经验等等。
像普通纸张类、无镀膜塑模类不干胶行业,由于使用频繁,且纵观几十年的使用经验和数据收集,其实风险系数并不大,在管控力度和手法上可以考虑作为日常管控就可以了。
像那些非主资材消耗品,如:不接触到产品的耗材、五金、庶务用品等完全可以降低标准,符合“物美价廉”的成本标准就可以了。
因为,“管控的力度”与“耗用成本”是成正比的,当然,如何界定界定风险等级、如何规范管控手法等,应根据各厂不同的要求和特点去定性,其实,专业幕僚单位可以提供化学、技术、手法的建议和辅导。
D.证据保全
像我们签订过的合约、保证书、订购通知单、ICP测试报告、进料验收单、客户环保要求回签件、授权证明等等,建议都要永久保存,因为,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书面证据都是最直接有力的诉讼证明材料。
重要资料的电子化保全也是一个新的考虑方向。不是说过去的3~5年没事就没事了,企业要的是永续发展,风险就是可能是永久的------
三.强势供应商的管理
我在这里所讲的“强势供应商”目前暂定义为:所交易之产品或提供之服务乃是客户指定;或该产品在技术、市占率等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或其他一些垄断性产品,让我们自身无法自由选择或拥有替代产品的厂商。
强势供应商的管理是供应商管理中很具挑战的一部分,我们集团没有专职的供应商管理职能部门,一直以来是由采购和品保共同承担供应商管理的机能,有时候难免会出现真空地带和责任推委,会无形之中埋下一下隐患。当然强势供应商的管理并不是无计可施的,换另一种思维角度,如果供应商管理的好,也是可以真正落实集团“降低经营风险”的方针,更加可以为公司增加很多附加价值。
目前集团的强势供应商有:3M、SABIC、AVERY DENNISON、NITTO、MITSUBISHI、等。
1. 强势供应商合约的签署
强势供应商几乎都不会接受买方要求签署的合同,有的甚至连看都不会看就直接否定,如果买方规模和影响力小,甚至有钱都很难买到他们的产品,更别提“管理”他们了。拿我们熟悉的3M公司为例:如果你想购买3M公司的产品,有两条途径:
a. 从代理商或经销商处购买。
一般不存在强势的状况,因为你可以选择不同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有钱就可以买,只不过会有价格和服务的差异,但对价格及服务的管理相对于强势对象的管理要简单得多。
b. 直接从3M公司购买。
要想成为3M公司的客户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可能我们集团的规模足以让3M公司“另眼相待”,按正常程序,他们先要对你进行调查一番,或由3M公司业务人员推荐,签订其规定的采购合同、申请书、保证书、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完成后才可以获得一个Vender Coder。这还没完,下订单后,你还必须先付钱,他们才会给你安排发货,规模较大的购买者可以先预存一定额度的现金,做为你的信用保证金,这样可以免去款到发货的难题------
总之,会让你感觉到,你是供应商3M公司是客户,而且是得罪不起的大客户,但直接购买在价格上会有一定的优势。
强势供应商的合约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变相的强制签约,但一旦我们签订了合约,又无法提供缔约过失证据的话,我们就得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这种合约与“格式合同”又有很大区别,无法适用格式合同的相关法理。
违反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在接到强势供应商的缔约要求时,应提交给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尽量争取更多的权利,但直至目前为止,我们有做吗?看看合同条款会让你吓得不敢买东西哦。
如果该供应商太过强势,又非买不可的话,谈判人员应该寻求更多的途径和资源,如:请我们的终端大客户出面协调、让竞争对手竞标施压、请集团高层出面、甚至可以寻求政府部门干涉等等。
所有资源都无法改变该强势供应商的时候,我们至少应该争取一些管辖权上的便利,毕竟我们对本地方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管辖权应该更多的被关注。
另外,强势供应商的一些申明,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可以是申明方发出的一种要约形式,它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第三方,且一般都是无法改变要约内容的,只要有人回应,即成立合同,表示你已经同意该申明的内容,也就是说,我们一旦下订单给他,就意味著我们已经答应要承担该交易物可能存在的风险,出了问题也是我们自己承担。
往往强势供应商在申明中都是讲一些比较宽泛的定义和保证,即便有实际的数据,其也不会规范测定的方法及判定标准,更没有所谓的赔偿责任的申明,而且,在申明中,其一般都会将责任完全推给买方。如:
“本公司申明------在我公司生产过程及工艺中,不恶意添加任何卤素类物质------本公司所作出的申明,仅以我公司能掌握到的资料及供应商提供的数据进行申明------”
这样的申明对买方的我们来说,一点意义都没有。
个人的几点建议:
1. 材料成份分析及BOM表管控
培训或招聘化学相关专业人才作为专业幕僚人员,由各部门配合其,对集团使用到的所有原、物料,进行化学成份统计分析,结合国际、国内法规和客户规范,对所有材料进行化学品成分统计,并制作BOM表,进而定义出风险等级,和管控标准。
2. 环境管理物质管控重点
完善进料Lot管理及X-Ray检测和委外抽测制度,供应商虽然有提供SGS、CTI、ITS等第三方的ICP检测报告,但该报告的数据仅可以证明送测样品的危害物质含量,宽泛一点讲,是可以推证到送测样品同批号的产品,而不同批号的产品是无法得到证明的。
材料生产批次的稳定性、次供应商每批交货的稳定性、制程物料每批的稳定性等不稳定因素的存在,让我们有必要进行“批次管理”不是拿到ICP检测报告就可以“高枕无忧”,要每批都进行验证把关,强势供应商更加的管控好,虽然他们有可靠的技术和响亮的品牌,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而且我们没有退路,他们有很多免责条款,最终损失的很可能还是我们自己。
3. 新厂商、新材料导入的严格审查制度
新厂商的导入必须进行严格的实地考核,对于制程和管控能力差的候选厂商必须慎重抉择。
集团供应商管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为一直是这样做,所以很多时候我们无法改变现状,难以取得突破。新材料试制,一定要将相关的环保协议,交易风险,赔款责任,连带责任,知识产权等签署合约,不签的绝不可试制,绝不导入有风险的材料。
4. 思维转变
强势供应商我们既然无法对抗,到不如干脆转变思维,传统的做法,我们是将强势供应商作为我们无法征服的敌人对待,对它们是“‘爱’之恨之”,不敢不“爱”,又不得不“爱”,因为我们别无选择。
其实我们可以换一种思考模式,既然我们驾驭不了它,那就好好牵引它吧,把它引诱到我们希望的轨道上,对双方都有利。
a. 我们可以利用集团采购总量的“诱饵”,让他们垂延三尺,有兴趣 了,自然好谈条件;
b. 客户指定的材料,我们可以约客户一起参与到一些要求的谈判中,“不看僧面看佛面”,把共同的客户惹火了,我们就有建议客户换材料的机会了,看你怕不怕,怕了说话也会软的;
c. “欲擒故纵”,我们假装放低姿态,不跟他硬碰硬,我们无法选择的材料,可以请他们推荐替代料或邀请他们共同开发一种属于正美集团专属的代号,换汤不换药,让强势供应商去找客户商谈,一旦成功,我们就掌握了他流通的渠道,为我们量身定做好了嫁衣,还怕他敢娶别人吗?
d. “以敌克敌”,3M公司强势,我就找艾利公司开发,日东公司强势我就找Tesa公司开发,虽然大部分时候我们都无法说服客户更换材料,但让他们彼此也知道:原来这个行业还是有与我实力相当的敌人的,找到对手了他也就不敢那么嚣张了;
以上这些小计量并不一定适用,仅供参考,其实,经营企业要的是永续发展,要永续发展需要的条件很多,当然离不开优秀供应链的配合和双赢。
像这类强势供应商,虽然它们很拽,很牛,很强势,但是,他们也会有成本压力、经营压力,他们也会受制度和企业文化的约束。其实我们可以利用其雄厚的技术能力、销售网络和品牌,给我们的事业提供帮助,共同开发更多的市场,互利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