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如何看项目
1.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后项目监控的主要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后项目监控的主要方式如下。
1、跟踪协议条款执行搭尺情况。
2、监控被弯埋投资企业财务状况。
3、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经营策略。知闹高
2. 股权投资分析的要素是什么对所分析的项目能够成功的条件是什么
你说的问题我不太明白你想问什么,请具体一点。我先就我的理解说几点:
对项目的考察与分析无非就几点:
1、规模、利润,一般做股权投资的公司都会有自己关注的方面和重点行业,以及对企业的利润的要求,因人而异,就看你们的要求了。
2、财务情况,包括负债率,盈利是否正常等等,看财务是否健康,是不是影响经营,这个很重要。
3、项目企业在该行业所占的比重及地位,是否有他的专利技术和绝对优势等等
4、团队,项目企业的领导团队素质如何,发展方向以及对企业未来的规划,高度决定视野,好的团队能够让企业不断发展
5、发展前景
6、其他方面,比如项目的成熟度,早期还是中长期,看你们是想做长线还是短线了;还有在你们投了以后是不是涉及到增发和稀释股权等等。
具体的问题你补充下我再回答你
3. 如何寻找到优质的股权投资项目
找到优质的股权投资项目,自己也觉得这个问题太笼统了,而且没有办法做出一个特别有效的回答,要说优质的股权投资项目,谁不想有啊。不过你想那些风投公司那些机构投资者他们比你还要想呢,但是没有用,这个不是三天两天可以找得到的,也不是那么容易碰得到的。
但是正常的公司股权不就是说这公司为具备发展的潜力吗,都是初创型的公司才具备发展潜力啊,它都已经上市了,还谈什么发展潜力啊,它已经发展起来了。一个上市公司不会冒冒然接受一个投资者的投资,就算是机构投资者,就算是风投公司也不会因为人家根本不缺钱,那找那种初创型的公司,但初创型的公司能不能度过风险期,这是另外一回事,这需要一个专业团队去评估。
4. 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有哪些
一、项目初审
项目初审往往是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投资流程的第一步。初审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初审两个部分。书面初审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为主,而现场初审则要求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的人员到企业现场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运作等状况。
1. 书面初审
股权投资对企业进行书面初审的主要方式是审阅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股权投资项目管理需要了解项目的基本要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证件状况、资金投入、产品定位、生产过程的时间计划保证等。
2. 现场调研
股权投资在仔细审查过企业的商业计划书后,如果认为初步符合股权投资的投资项目范围,一般会要求到企业现场实地走访。这一过程中,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主要的目的是将上述书面调查得出的信息与现场调研相互印证。
二、签署投资意向书
通过项目初审,投资者往往就要求与企业主进行谈判。本轮谈判的目的在于签署投资意向书,因此谈判的主要内容围绕投资价格、股权数量、业绩要求和退出安排等核心商业条款展开,双方就上述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后,才有进行下一步谈判的可能和必要。当双方就核心商业条款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订投资意向书,内容就是一些已经确定的核心商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时一般不能修改。
三、尽职调查
1. 财务尽职调查
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的财务状况的审阅、分析等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具体包括被投资企业会计主体的基本情况、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组织、被投资企业的薪酬制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被投资企业的税费政策。
2. 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包括:
1) 被投资企业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尤其对重要的决定,如增资、合并或资产出售,须经持有多少比例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才能进行的规定,要予以充分的注意,以避免兼并过程中受到阻碍;也应注意章程中是否有特别投票权的规定和限制;还应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加以审查。
2) 被投资企业主要财产,了解其所有权归属,并了解其对外投资情况及公司财产投保范围。该公司若有租赁资产则应注意此类合同对收购后的运营是否有利。
3) 被投资企业全部的对外书面合同,包括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租赁、代理、借贷、技术授权等重要合同。
4) 被投资企业过去所涉及的以及将来可能涉及的诉讼案件,以便弄清这些诉讼案件是否会影响到目前和将来的利益。
3. 其他调查
除上述两大类尽职调查项目外,企业收购中可能还需要进行的调查包括环保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人力资源调查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流程的详细内容,主要分为项目初审、签署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其中,项目初审是所有流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因为初审结果直接影响了签署投资意向书的相关事宜,从而影响整体股权投资的最终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