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股权成本
『壹』 股权的成本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 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贰』 什么是股权资本成本
股权资本成本是投资者投资企业股权时所要求的收益率。估计权益资本成本的方法有很多。国际上最常用的是股利增长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套利定价模型。它是根据金融理论计算的投资要求回报率。股权资本成本是投资者投资企业股权时所要求的收益率。估计权益资本成本的方法有很多。国际上最常用的是股利增长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套利定价模型。“权益资本成本”是根据金融理论计算的所需投资回报率。假设一家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为10%,则意味着投资者的平均回报必须达到10%才能补偿投资股票的风险。
拓展资料:
1、一般来说,对于权益资本成本有两种看法:企业为获取和使用这部分资金所花费的成本,包括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权益资本成本是投资于一个项目或企业的机会成本。这样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计量方法:前者以实际支付的本息和现值作为计量基础;后者以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来衡量。这两种观点从资本使用者和投资者的角度分析了股权资本成本的本质。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后者为大多数人所认可: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只能从投资者的角度来分析股权资本的成本,其大小可以通过投资者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以预期股息和资本收益表示。
2、权益资本成本的理论基础:“会计科目”理论会计学科是现代会计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会计学科概念发展的经济基础。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所有权的概念主导着财务会计。当时,主要的组织形式是独资和合伙,由业主直接管理。整个企业属于业主。只有债权人才是真正的“局外人”。扣除债权人权益后的剩余权益归投资所有者所有。因此,单独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意义不大。此外,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也使得难以客观、合理地计量权益资本成本。
3、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独资、合伙企业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法人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已经完全分离。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已经从原来的所有权概念转变为会计主体假设。根据主体概念,企业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而股东仅限于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从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和投资者都是企业的“局外人”。
4、因此,投资者和债权人投入的资金都是外资,企业使用这些资金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债权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均应作为成本处理。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债权资本成本已作为成本费用处理,但权益资本成本与债权资本成本在性质上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形式不同。因此,权益资本成本也应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为一项费用或成本信息,如债权资本成本。成本是指为取得或将取得的资产或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其金额可用货币表示。例如,生产产品的人员的工资、材料、能源、设备等,属于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资源,应按下列标准计入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和折旧成本,很少有人将生产过程中所占用的资金成本作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
『叁』 什么是股权投资成本,简单通俗举例一下
『爱就投』股权众筹平台为您解答:
简单解释下:你我组建个股份公司,我出钱,你出力,技术活你干,我什么也不管,股份可以各占50%,那么,你股份就叫技术股
详细解释下:
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支付现金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放弃非现金资产
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但各种待摊销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其公允价值即为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2、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如果按规定所放弃非现金资产可不予评估的,则公允价值的确定为: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3、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在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投资成本时,如被投资单位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被投资单位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4、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应依据谨慎原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时应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记账。而不论投资方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为多少。而投资者将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则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以换取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变更
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肆』 资本成本包括哪些内容
资本成本指企业筹集和使用资本而付出的代价,通常包括筹资费用和用资费用。资本成本是选择筹资方式、进行资本结构决策和选择追加筹资方案的依据,是评价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标准,也是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
资本成本既可以用绝对数表示,也可以用相对数表示。用绝对数表示的,如借入长期资金即指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用相对数表示的,如借入长期资金即为资金占用费与实际取得资金之间的比率,但是它不简单地等同于利息率,两者之间在含义和数值上是有区别的。
(4)如何理解股权成本扩展阅读:
特点意义
1、生产经营成本全部从营业收入中抵补,而资本成本有的是从营业收入中抵补,如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和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有的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如发行普通股支付的股利;有的则没有实际成本的支出,而只是一种潜在和未来的收益损失的机会成本,如留存收益。
2、生产经营成本是实际耗费的计算值,而资本成本是一种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不很精确的估算值。如按固定增长模型计算普通股成本率,就以假定其股利每年平均增长作为基础。
『伍』 股权成本是什么
是股权资本成本,投资者投资企业股权时所要求的收益率。估计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很多,国际上最常用的有红利增长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套利定价模型等。是根据金融学理论计算出来的要求投资回报率。
“股权资本成本”是根据金融学理论计算出来的要求投资回报率。假设某个上市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是10%,则意味着投资者的平均回报率必须达到10%才能补偿其投资于该股票的风险。
(5)如何理解股权成本扩展阅读:
债权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往往希望借款企业有一定量的权益资金作为保障,而且债权人认为这种权益资金越多越好。因此,股权资本在企业资本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对于资金的使用方企业来说,它必将为使用这种经济资源付出成本代价,而且这种成本代价在理论上是众多筹资渠道里的一种较优选择,因为资金使用者是逐利的。
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对财务理论的完善和财务决策的科学性有重要的价值,对实现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有深远的意义。
『陆』 公司股权成本是什么,怎么分类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股权转让
股权相关漫画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主要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2],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单独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普通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