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股权转让如何办理一审
㈠ 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时间:2010-6-29 9:08:36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 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共计向金刚公司汇款美元392,908.64元。根据金刚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营业执照,其实到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原告与张某多次商讨股权回购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具体规定了股权转让以及支付转让款的方案。
原告诉称,张某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并将原告的出资当作其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实际于决议签订后即离开公司,张某也向员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于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被告张某辩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光有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并且,董事会决议本身也有违法之处,如将属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支付股权转让款,会造成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属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金刚公司并无关联。
审理中,原告以两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于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两被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本案所涉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 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辩称,未能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并非被告拖延不办。此外,金刚公司已于2000年12月5日召开董事会,在原告借故拒绝参加的情况下,董事会作出了“关于2000年3月13日之A、B决议终止执行”的决议案(下称12•5决议),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实前提已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认为,3•13决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由于原告并未参与12•5决议的议定过程,12•5决议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实质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方为生效,由于金刚公司未按决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手续,致转让行为至今未能生效,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故应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其它有关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宜,在先行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告谢某将其在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张某、金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认为:3•13决议系被告金刚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股权
转让事宜而达成之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金刚公司愿以其特定财产为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但其对相关债务所负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即仅以约定的财产承担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张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0元。二、对于被告张某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金刚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特定财产(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履行方式为:1、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某,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款项偿付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第一款中的债务。三、对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问题 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张某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前并不享有合作企业的股权,也不享有将尚未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给他方的权利,所以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按照公司法理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资方式而实际缴纳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东在公司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或数量,也可以是股东以协议方式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承诺比例或数量。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责任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合作方在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暂不缴纳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成立企业。出资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以后缴清,也可采用分期缴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或提供合作者条件的义务。这种体制使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较为容易,成立后的资金运作也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吸引外资。但是相应的也产生了没有缴纳出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 虽然本案被告张某在转让股权之前尚未缴付其认缴资本的对价,但法院并没有将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因在于:1、金刚公司依法设立后,有关合同、章程以及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文件中均有被告张某作为公司合作方及股东的记载,被告张某作为合法股东,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事实上,被告张某也行使了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其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均应视为代表被告金刚公司所作的行为。如果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则被告张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认识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可想而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对合作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合同约定的缴纳投资期限内,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显然缺乏法律依据。3、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换发了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亦作了相应的变更记载,符合转让股权的法定条件,应属有效。 二、关于3•13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3•13协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合作他方的书面同意;2、审批机关的批准。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刚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参加了3•13协议,可以视为同意股权转让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金刚公司仍未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张某对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均无异
议,对应根据3•13协议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事实亦无争议,从而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况且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预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为被告金刚公司未按3•13协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的手续,在审批机关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之前,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协议后,即退出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享有的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实际交付给被告张某,可以说,原告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正常报批,则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仅仅以欠缺报批手续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显然有违诚信、公平的法律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 三、关于先行判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一节事实查明后,法院考虑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需以股权转让行为生效为前提,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先行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金刚公司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法院再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债务人以不作为形式阻挠,无法生效,由此产生的利益严重失衡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界。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为结论,对相对方的利益保护较弱,无法制裁违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本案采用先行判决的方式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㈡ 股权转让事宜,律师费用多少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个人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两个税种: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1、印花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属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其税率为所载金额万分之五。2、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个人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转让的股权出资是否到位,是认缴还是实缴,缴纳期限及缴纳责任人;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得到保障;3、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4、转让股权的价款;5、转让股权是否纳税及纳税主体税款的承担。
㈢ 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一、 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股权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1、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
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
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在司法实践中,决大多数的法院均认可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3号判决中,极端个案认为股权受让方无权代扣代缴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该案的裁判要旨: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泓源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应扣除代扣代缴税款,扣除代扣代缴税款并非泓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其次,从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主体来看,《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是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非泓源公司,泓源公司无权提出扣除代扣代缴税款的主张。
二、扣缴义务人代缴个人所得税系法定义务。
1、扣缴义务人无权放弃扣缴义务,且应纳税款属于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
裁判要旨: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应缴纳税费由甲方王能新承担,由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存在,王能新无权要求徐春勤、南部矿业公司放弃代扣代缴的义务,将此款直接付给王能新。一审法院依据循化县地方税务局积石税务分局(2012)01号文件,认定徐春勤、南部矿业公司代扣代缴了2011年度(王能新股权转让)期间应纳税款8663990.20元并计入已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青民二终字第62号。
2、扣缴义务人未经抵扣即向纳税义务人支付相应收入后,又自行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并不当然丧失向纳税义务人追偿的权利。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为股权转让所得人,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恒大公司并非案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应为扣缴义务人,对税收征管机关负有代扣代缴案涉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认为,在扣缴义务人未经抵扣即向纳税义务人支付相应收入后,即当然丧失向纳税义务人追偿的权利。换言之,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程序,在支付纳税义务人收入之前即予以扣缴个人所得税,抑或在向纳税义务人支付了全部收入后又代为向税务机关垫付个人所得税,都不能产生改变该税负法定纳税义务人的法律后果。刘红波所持恒大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即表明放弃了扣税权利进而丧失了向刘红波追偿权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43号。
3、纳税义务人仅诉称对扣缴义务人代缴个税不知情或不同意的,不能免除其向扣缴义务人返还代缴个税的义务。
裁判要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案中,刘鸿财依法应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14624456.53元。兰光标根据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代其缴纳税款,属协助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该代缴税款应由纳税义务人刘鸿财承担。刘鸿财以对代缴的税款不知情,且认为如果是其自己去缴,缴纳二、三百万元就可以了,因而对该代缴的总金额不予认可,对该代缴税款不同意在其应受偿债权中全部抵扣,但并未提供税务部门对其应纳税款减免的证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执行案款的清偿顺序,税款的支付优先于担保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的规定,兰光标主张该代缴税款应在本案其应偿还刘鸿财的债款中抵扣,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执复60号。
扣缴义务人的代缴个税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是股权转让人还是股权受让人实际承担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分配问题进行约定(该约定无法对抗税务机关),但是无权改变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股权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规定。
㈣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未起诉违约金,可以另案起诉吗
只要不是重复起诉,一般情况下是可以。
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另案起诉不能违反“重复起诉”的规定。
㈤ 合作股是什么意思
现实生活中,朋友、同事合伙成立公司的情况非常常见,笔者作为从事公司法专业的律师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及办理此类业务,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办案的心得和经验。我们从公司的生命周期来看股东合作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
自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设立公司不用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股东只需认缴出资,并在认缴期限内缴足即可。认缴期限也可以自行约定,如20年内。一些公司在没有实缴能力,但又希望通过注册资本显示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将注册资本定的很高,甚至有认缴十亿的贸易公司出现。
认缴注册资本过高的风险在于,法律虽然规定股东可以先认缴注册资本,并在一定期限内缴足,但是向公司缴纳出资毕竟是一项义务。如经营不善准备解散或者对外负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即使未到缴纳期限,也将加速到期。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失去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立即缴纳作为破产财产向公司的债权人清偿。
此外,公司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高,后期想减资也比较负责。公司的减资需要公告并通知全体债权人,如果公司在减资程序种稍有不慎,股东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参考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晓露、接长建、林东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
二、股东出资问题
股东的出资问题常见的有如下问题: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董事高管协助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等。
我们先来看出资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用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直接将货币出资转到公司账户,由公司财务计入所有者权益。有一部分股东直接将出资转给公司的大股东,有可能会产生侵占或者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
股东出资后又转出,可能会涉及抽逃出资的问题。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通过关联交易 转出等等。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的高管、直接负责人都可能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后将该财产交付给公司,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8条~第11条。
三、财务规范
合作成立公司,财务规范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所谓财务规范,就是进出帐的规范。公司的每笔进账、出账要让会计(没有请专门会计的要让记账公司)记清楚,做好相应的会计凭证,不要一本糊涂账。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老板和公司公账、私账不分。比如,公司需要买什么东西,老板(大股东)直接就自己掏钱付了,公司根本就没有记账。本律师遇到的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一个美容院的老板,房租、装修、设备仪器全是个人账户买的,没有发票。后来因为股东代持引发一些纠纷,股东要求查账,要求提供报表,因为公司没有凭证无法做账、公私账不清,拿不出来报表和凭证,陷入被动局面。
开公司的人,除了要了解公司法的一些知识以外,会计法也必须了解。《会计法》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违反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公司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公司董事、高管因为没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导致股东无法查询公司财务账簿的,应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
此外,提醒注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就是说,公司应该每年对财务报告进行一次审计。虽然现在工商局取消了年检,改为自行进行年报登记,但是公司每年进行一个审计,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必要,至少能给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一个交待,也是对参与经营的股东减轻责任的一个保障。
如果设私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罚款幅度比会计法规定的罚款重。
四、股权转让的问题
公司的股权转让历来纠纷很多。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常见的问题包括,股权0元或者1元转让,股东的出资没有出资完毕就转让的情形下责任承担(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共有股权的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股权回购,离职退股的约定的效力等问题。
实践中,一些公司出于避税目的,常常签订两份或多份股权转让价格不一样的股权转让协议。递交给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是0元或者1元,实际的股权转让价格在另外的协议中约定。或者反过来,在工商局备案的协议中约定的是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但是双方因为其他一些关系并不进行实际支付。此类阴阳合同,除涉及偷逃税的风险以外,还是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风险。一些法院会探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为出发点,结合磋商过程、协议缔结时点的股权估值、实际履行情况等作综合认定;但有的法院会以工商备案的合同为准,要求双方按照实际价格支付。如笔者曾经接触过的一个案例,双方按照转让的2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1200万元做为转让价格,但是转让方并未实际出资,受让方主张不进行支付。但最终法院判决以工商备案的协议为准,最后判决受让方支付1000余万的股权转让款。(案号:(2018)黔民终344号)
瑕疵出资的股权,即未完成出资义务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仍对公司负由出资的义务,并且受让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共有股权的转让也是经常会起争议的地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极易产生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由此引发诉讼。若股权转让发生于转让方离婚期间,此类风险尤为明显。
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不因未经配偶同意而无效,即将未登记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权的权利限定于财产利益。但是,转让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股权,仍然成为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消极因素。
如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低价或是零对价向他人转让共有股权,股权转让因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而无效。故受让方宜将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转让方婚姻状态纳入考量,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未登记配偶一方的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
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如程序不当,会涉及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应向其他股东发送书面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否则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定股权转让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股权回购和离职即退股方面,需要明确回购的主体、对价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离职退股的约定应该以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上升为全体股东的意志,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五、股权的继承和分割问题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合作过程中,如果一股东突发死亡,其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置?股东持有的股权从法律性质上说,一方面可能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另一方面,其个人部分又构成遗产。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股权的分割和继承问题。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做特别的约定,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合法继承人可能会要求成为股东,引发股东争议。建议股东合作之前,做好股权是否可以继承的规定,如规定,股权不能继承,股东死亡的,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X股东,由X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给继承人。
六、公司经营不善清算的问题
有一份数据显示,很多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不超过5年,5年左右就会出现经营不下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么转让给别人要么选择解散公司然后注销。公司解散还会伴有员工劳动关系的纠纷。
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法院强制解散两种情况。公司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解散,都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才能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主体才告消失。
公司清算的,应该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务等清点核算。如果前期的财务不规范,公司清算会面临一些问题,给清算造成一些障碍。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有一些法律义务需要严格遵守,比如通知、公告债权人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责任,很可能会承担连带的责任。
股东在合作过程中,也应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关于公司经营不善时的清算程序,明确股东的责任。
抛砖引玉,未完待续。
㈥ 简单版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 转让合同 也叫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为了约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契约。下面我给大家整理简单版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书 ,希望大家喜欢!
简单版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均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其中甲方占有公司40%的股权、乙方占有公司60%的股权;
2、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各自所占公司40%和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方,丙方亦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甲、乙双方在公司的所有股权,在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明确甲、乙、丙三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现就股权转让事宜约定如下:
一、转让对象
本次转让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公司百分之四十股份和乙方所持有的公司百分之六十股份。
二、转让价格
1、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三方协议价。
2、双方协议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主要考虑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依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的比值。
三、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支付方式: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分期支付)。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乙方一次性支付转让金人民币_____万元整。
无论选择上述第几种支付方式,甲、乙双方中指定_________方为收款人,丙方的所有付款只需按照该收款人的指令按时支付即视为丙方完成股权转让金的支付。
四、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协商确定其中一人为本协议的收款人,若届时更改收款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
2、甲、乙方应在丙方按时支付转让金后,按照有关行政机关要求的格式出具相应收款 收据 。
3、甲、乙方均有义务配合和支持丙方办理公司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的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4、甲、乙方应按照丙方要求及时向其移交所有资料和财产:
5、协议生效后,甲、乙方将退出公司,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
6、甲、乙方均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未设置过任何优先权、担保物权或第三者权益。
7、甲、乙方在股权转让之前及之后_________个月有为公司的商业机密、客户资料保密的义务。如发生恶意泄露状况,造成了公司或丙方的实际损失,公司或丙方有权要求甲、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8、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金。
五、协议的修改和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丙三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能修改。
六、违约责任
1、协议三方应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当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的_________%。
2、上述违约金的存在不影响守约方对其实际损失的主张。
3、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责任。若属多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根据公司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本股权转让协议以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为生效条件。
2、本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在公司留底一份、用于工商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丙方: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简单版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和____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____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占有股份____%,____占有股份____%。
根据甲方的要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2、受让方(乙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二、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
____(甲方)自愿将其在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价值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转让给____(乙方)。
三、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以____(形式)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缴付给甲方。
四、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原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担原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原甲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____有限公司,改由乙方新派。
六、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需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八、____有限公司的合营他方____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____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转让。
九、此协议经股权转让双方和合营他方正式签署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简单版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3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 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 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13、本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版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4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目标公司):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丙方系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___。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元,实收资本为_______元。
2、甲方系丙方股东,合法持有丙方_______%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为_______万元)。
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丙方_______%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_______万元)转让予乙方。
为此,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_______%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一次性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号。
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三、变更登记
1、丙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签发出资证明,将乙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本次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
2、丙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_______日内,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乙方均应尽最大努力配合。
四、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工商登记费用,由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各自承担。
五、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
其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系其合法拥有在丙方的认缴出资,甲方在股权转让后仍义务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实际缴纳出资。甲方对上述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可能引起第三方追索的事由。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
2、乙方保证:
(1)乙方购买股权的款项为乙方自有资金,不存在非法资金的任何情形;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3、丙方保证:
(1)丙方股东会已审议批准本次股权事宜,全体股东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丙方签署本合同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安排或其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六、违约责任
1、如本合同项下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违反第五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甲方应当涤除权利负担,并承担第三方追索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第二条项下的义务,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数额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延迟履行超过_______日的,甲方、丙方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义务,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总额_______%的违约金。丙方延迟履行超过_______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支付签署延迟履行违约金,以及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总额_______%的违约金。
七、股权回购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乙方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进行回购,股权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准。
2、甲方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股权回购权利,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登记等回购相关事项,否则视为违约,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_______元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要求乙方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并向甲方付_______元违约金。
八、通知和送达
1、本合同首部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内容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2、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十、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各方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合同仅供办理登记手续之用,各方的权利义务仍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
签署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版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5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收购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公司)100%股份,引荐甲方和____公司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____公司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____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____公司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____公司的有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主要资产有:)、股份转让价格为元,大写:元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____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____公司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____公司单位所签订股份转让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4、乙方应保证____公司及其主要资产情况真实可靠、各种手续齐全。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____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促成____公司将100%股份转让给甲方。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____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____公司单位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甲方因履行股份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 方法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待甲方与____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甲乙双方共管账户解除由甲方掌控的账户密码或印鉴,此款归乙方所有并可自由支取。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没有促成甲方与____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视为乙方居间不成功,乙方应将居间报酬万元退还甲方。
4、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双方约定:甲方负责保管账户的法人专用章,乙方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在甲方保管印章期间,甲方不得将印章用于其他任何活动;在乙方未完成居间任务之前,乙方不得对法人专用章进行挂失处理。
5、乙方在甲方将前述款项存入或转入以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后,应当为甲方出具收条;乙方完成居间任务,实际取得居间报酬后,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居间报酬的承担
居间报酬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六、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____公司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____公司进行协商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2、如果甲方以相关企业或在四川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____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20个工作日(自甲方将居间报酬转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____公司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____公司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七、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八、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促成甲方与____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九、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
十、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十一、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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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标的额为1.2亿元的解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2、代理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标的额为6,5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3、代理雍某某与东方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海南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标的额为2.4亿元的分配合作权益及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审案件;
4、代理北京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三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标的额为3,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5、代理北京商务中心区(CBD)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核工业总公司北京核仪器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涉案金额达7.8亿元的企业搬迁协议纠纷一审案件;
6、代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可控硅元件厂、北京瑞普电子集团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等得利纠纷一、二审案件;
7、代理北京科银京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合孵化器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引进境外资金的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8、代理中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与付某某在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9、代理信达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与内蒙古恒丰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标的额为6,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10、代理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及吉林市燃气公司在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确认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案件;
11、代理某外资燃气公司与某捷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及燃气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12、代理某港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强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13、代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14、代理北京中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与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持有华夏银行1000万法人股行为效力一审案件;
15、代理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某国有公用企业之间的股东代表诉讼;
16、代理浙江温州某村民委员会与某公司之间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7、代理洪某某与毛某某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伙纠纷案件;
18、代理浙江温州某村民委员会与温州市工务局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19、代理陈某与河南嵩县某矿冶有限公司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代理茅某某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之间在最高人民法院侵犯采矿权纠纷二审案件;
21、代理河北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
22、代理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3、代理某汽配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案件;
24、代理吴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案件;
25、代理某上市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合同再审案件;
26、代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27、代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股权信托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28、代理某港资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29、代理北京三家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百余件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30、代理山西某煤炭企业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31、代理常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权属纠纷一、二审案件
32、代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件
33、代理高某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 1、代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张某某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二审行政案件;
2、代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某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二审行政案件;
3、代理何某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案件;
4、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员会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合同纠纷案件;
5、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员会与温州市房屋管理局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纠纷案件;
6、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员会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土地登记行政纠纷案件;
7、代理山东某地农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土地征收行政案件。
8、代理中国某著名团购网站在湖北省黄石市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9、代理长春市某汽车检测企业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1、担任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李某故意伤害(重伤)案件辩护人;
2、担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卫生部直属著名医院检验科主任、国内知名检验医学专家张某某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贿案件二审辩护人;
3、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故意伤害(重伤)案件辩护人;
4、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的某涉嫌7,000万元标的的贷款诈骗案件辩护人;
5、担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辩护人;
6、担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高某强迫交易案件辩护人;
7、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寻衅滋事案件辩护人;
8、担任内蒙古自治区“515“案件(涉密)律师团首席辩护人;
9、担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件(涉密)辩护人;
10、担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逃税案件辩护人;
11、担任某铁路运输公司朱某某贪污、受贿案件辩护人;
12、担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李某某介绍贿赂罪案件辩护人;
13、担任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市政协常委、民营企业家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辩护人;
14、担任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某寻衅滋事案件辩护人;
15、担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某某故意杀人案件辩护人;
16、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某合同诈骗案件辩护人;
17、担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运输枪支案件辩护人;
18、担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侦查的吴某某贪污案件的辩护人;
19、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的李某某诈骗案件的辩护人;
20、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盗窃案件辩护人
21、担任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迟某某合同诈骗案件辩护人;
22、担任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朱某某贪污、受贿案件辩护人 1、代理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与杭州津庆化工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标的额为6,40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代理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与理想四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标的额为6,800万元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代理北京大周和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解除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4、代理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深圳仲裁委的标的额为1.5亿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5、代理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与延庆有机农产品发展中心在北京仲裁委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6、代理中建五局三公司在温州仲裁委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7、代理某港资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涉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8、代理汪某某在北京仲裁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北京华业富通投资有限公司;
2、金义杰投资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3、北京百旺伟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4、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5、北京大周和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6、北京天缘惠达宾馆有限公司;
7、河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北京北医联合药业有限公司;
9、辉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0、河北衡水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北京中成越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3、北京宝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4、万世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5、北京龙泰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6、北京聚能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7、天津大周和康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9、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北京木樨园天雅服装大厦
2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2、中广树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3、北京腾跃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24、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北京百利嘉华商贸有限公司
26、联洋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7、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