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形成股权代持
Ⅰ 股权代持: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股权代持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当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但是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多。
无论代持方还是被代持方,都应该知道代持本身的责任和风险。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可能会有以下几种:
1、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2、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3、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
4、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1、代持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可见,我国是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股权代持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份协议就无效。当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无效:
2、代持风险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他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所以,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相关情况,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针对特定代持关系,应签署代持协议,并尽可能将相关责权利约定清楚
1、代持标的说明
即对代持的标的,作出完整说明,尽可能披露出标的权益的所有信息
2、资金的交付责任和说明
即对权益的获得的对价以及如何支付对价进行说明,明确被代持人应如何通过代持人支付多少对价
3、权益行使时责、权、利
即约定行使代持权益时代持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并约定履行义务过程的程序,费用确定及支付办法。代为权益行使有时不只是签署个法律文件,有时需要花时间、花精力、还得花费用。比如代为出席约定的工商变更(需要代持人本人亲自到场的情形)、异地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等。
4、约定收回机制
即约定权益由被代持人收回的处理办法、流程,相关费用的支付办法和责任等事项,方便当情势发生变化时,被代持人收回权益时顺利完成必要的手续,且保障手续合规合法。
5、约定违约责任
特别是要在基于上述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将风险因素予以明示,并显示在违约责任里。
如担心代持人私自转移权益,需特别约定并有意加大此等违约责任,加大其违约成本。
6、夫妻共同签字
为了规避被被主、客观两方面原因认定为代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也需要代持人配偶作为承诺和声明,确认该等权益为代持权益,无论何种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7、公证条款
如果代持权益足够重要,或者只要代持人不反对,尽可能将代持协议做公证。
Ⅱ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股权转让代持具有如下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依法订立股权代持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转让进行方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要审查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要严格按照转让条件和程序进行股权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代表转让完成,还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其它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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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权代持怎么操作
仅需要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代持协议即可,无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实际出资人和名义的股东之间所签订的股份代持合同就是属于有效协议的,并且成为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实际出资人若是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的话,还应当经过公司的股东的半数之上的同意才可以。若是名义股东对其所持的股份处置,则实际出资人将没有办法以此处置行为没有经过其的同意为由而主张此行为的无效。
在一些中大型企业中我们经常会见到“股权代持”这个词汇,即:公司股东与其他持股人员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并且享受分红等股东权益。股权代持的好处在于:新增或者名义股东(不直接持有股权,而是通过中间人持有某个公司的股权)时,不用变更税务和工商,对于公司来讲比较便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哪些情况适用于股权代持?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
2)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股份代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要光看营收的一面,也要根据该企业的运营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承担多大的风险,审查风险因素,若风险过大不建议代持。
股权代持注意事项:
1、股权代持的代持人,也就是工商信息系统里显示的股东,一般被称为显名股东。被代持人,公司的实际出资股东,不在工商信息系统里显示,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
2、协议里要明确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出资明细,出资期限以及相关的利润分配。
3、协议里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以后,具体到股东的责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责任如何划分,要有明确说明显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工商登记的信赖为基础。任何内部的有关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决定着显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债权人可以只追究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此时,显名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需与隐名股东在协议中明确进行划分界定。
所以签订协议时,显名股东应该多加注意其不承担风险的条款,以最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要审查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要严格按照转让条件和程序进行股权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代表转让完成,还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Ⅳ 代持股份怎么签才合法
代持股份合法的条件如下:
1、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2、意思表示真实;
3、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4、代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其他条件。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下: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