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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股权转让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4-03-17 23:26:56

1. 股权转让怎么处理

一、股权转让怎么处理
1、股权转让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内部转让的,由双方订立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但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处理;
(2)外部转让的,应当发布转让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订立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的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2. 股权转让后债务应怎样处理

一、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判纳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五、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六、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纳汪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掘茄没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权转让取得其他公司后,账务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取得其他公司后,账务如何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 *** 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 *** 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 *** 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 *** 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 *** 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 *** 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出让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股权转让取得其它公司后账务如何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 *** 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 *** 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 *** 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 *** 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

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 *** 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 *** 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

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股权转让溢价账务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溢价应作为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转让价款),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投资收益(转让价款扣除投资账面价值)

公司股权转让,股权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税务处理,交给相关公司处理会更好,像徐雳解码股权就可以,经办过多起类似专案。

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税务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账务怎么处理?

1.应该支付2400万元给甲,其中800万元(1000*80%)属于注册资本转让,1600万元{(5000-2000-1000)*80%}属于未分配利润部分。
2.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甲
贷:实收资本-丙

股权转让中公司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与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似乎没有多大联络,从法理上看,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是一个拟制的法律行为主体,这就要求实践当中需要有具体的人来履行具体的义务。这个义务人可能并不是法律上直接规定的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但是,直接义务人(比如公司),履行义务需要这个义务人(比如股东)来支援。这样,公司这个拟制主体的股东构成,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间接地影响了公司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 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 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络。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外部的债权人往往会担忧自己这笔债权能否真正收回。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虽然从当时的状态来看,公司的账面资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偿还能力并未减弱,但是,公司内部结构的变化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外部第三人无法预料,至少是难以预料的改变。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这种潜在的风险,让债权人变得坐立不安起来。 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公司设立时由大股东某实力雄厚的A公司和两个小股东B、C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以投资某一领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乙公司当时认为,A公司大名鼎鼎,并且有着良好的资信记录,它是甲公司的大股东,万一与甲公司产生纠纷,甲公司的各个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有A公司这个股东在,不管怎样都有能力如数偿还自己借出的这笔款项,于是借给了甲公司。这笔债务尚未到期时,A公司认为其在甲公司的投资不符合自己未来的发展考量,于是决定以低于自己出资时股价的价格(但是在合理范围内)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两个股东B、C,甲公司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但B、C两个股东决定重新为甲公司设定经营范围,转而投资房地产业。不久,房地产业遭遇经济危机,甲公司的偿债能力遭到了极大的削弱,极有可能面临破产。这样,乙公司原本基于对甲公司大股东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笔款项,在此时发生了改变,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预计的远期利益面临着危险。 换一种角度来考虑上面这个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时候需经得债权人乙公司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那么,A公司又无法退出,A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受到了挑战。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如上面所举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觉得自己的长远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预计的因素干扰。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时告知乙公司该重大股权变更事项,乙公司就能够根据这一情势的变更,来善意地重新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先前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与甲公司友好协商,变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担保条款以获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战略转型,更不会影响到A公司的退出。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公司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3、受让股权单位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
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4. 股权转让后转回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依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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