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有偿
㈠ 如何判断股份无偿划转
1.无偿划转股权,若是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无偿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人同时受让该股权下的股东义务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其他责任,且有证据表明转让人就转让股权部分未实缴出资的,该转让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特征,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2.股权无偿划拨是指国有股无偿划拨,国有股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转移和管理层重组,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3.股权无偿划转的优点在于:交易成本低,简便易行。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而收购的成本也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及区域产业调整。
拓展资料: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主要通过国有股无偿划转和国有股、法人股有偿转让实现。股权无偿划转是政府(上市公司所有者)通过行政手段将上市“空壳”公司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收购公司的行为。股权无偿划转一般由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股权无偿划转只能是国有股权,股权变更对上市公司持有人没有任何损失。
二、主要特点 股权无偿划转是我国资产重组中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和政府色彩。股权自由转让的优点是:交易成本低,简单易行。有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收购成本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融资功能和区域产业调整。 政府参与此次重组的动机是理顺管理体制,打破分割。在极端情况下,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会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从而更好地利用“空壳”资源,可以使具有发展前景的大集团和企业替代经济效益低、产业前景黯淡的业绩不佳公司。
三、无偿划转的标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只能在国有资产代表之间划转。[1] 目的意义 股权自由转让的目的是通过股权持有人的变更,加强对上市“空壳”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股权无偿划转是M & A在我国产权重组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产权无偿分配给M & A公司是政府的行为。它是一种相对纯粹的政府行为,主要是通过M & A各方的支持,转让业绩不佳的企业,改善企业经营和生存状况,或者建立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股持有人是政府部门的上市公司。
㈡ 公司股权可以无偿赠与吗
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税务变更时需要请税务局开一张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较重。
一、什么是股权赠与?
所谓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赠与方面的内容,学者一般把股权赠与当做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二、股权赠与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㈢ 公司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从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股权性质的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必须缴纳相关的税费并进行工商变更。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时,可以选择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签订有偿股权转让协议。实践中,尤其许多处于初创期的企业,由于缺乏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股东在处分股份时,出于自觉或不自觉的原因,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了股权交易的价格为“零元”,但又并未明确表示该股权处分的性质是转让还是赠与,这就给事后法律纠纷留下了隐患,可能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虽然从结果来看,赠与和无偿转让所表达的意思是差不多的,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两者的性质存在很大的差别。所以在股权转让时,应当更加注意在协议中表明该股权是赠与还是转让。
㈣ 股权转让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过户的确认,涉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
㈤ 股权转让要给对方钱吗
一、股权转让本身是一次交易行为,交易的标的是股权,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取得相应的股权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要看股权转让协议中就价格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对需要支付对价,相比较于原始出资金额,可以溢价、平价,也可能折价。如果是无偿赠与的,则不要支付对价。如果目标公司亏损严重,也可能出现零价格转让,可视为不支付对价。
二、个人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两个税种: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属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其税率为所载金额万分之五。
2、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三、个人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转让的股权出资是否到位,是认缴还是实缴,缴纳期限及缴纳责任人;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得到保障;
3、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4、转让股权的价款;
5、转让股权是否纳税及纳税主体税款的承担。
(5)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有偿扩展阅读: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