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股权制度是什么意思
㈠ 华为员工股权激励制度
制度内容如下:
1.创业期股票激励:
1990年,华为第一次提出内部融资、员工持股的概念。当时参股的价格为每股10元,以税后利润的15%作为股权分红。当时,华为员工的薪酬由工资、奖金和股票分红组成,这三部分数量几乎相当。其中股票是在员工进入公司一年以后,依据员工的职位、季度绩效、任职资格状况等因素进行派发,一般用员工的年度奖金购买。如果新员工的年度奖金不够派发的股票额,公司帮助员工获得银行贷款购买股权。
2.员工持股改为激励制度:
1997年,华为参照深圳颁发的员工持股条例进行改制,员工所持股份由工会托管,随着公司效益的提升,员工持股制也就演变成了激励制度。为了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以1元的股票发行价格向内部发行股票,并拿出每年净资产的增量对员工进行股权分配,加大了员工的配股力度。
3.虚拟受限期股计划:
2000年,为解决资金和激励问题,华为再次进行调整,实施虚拟受限期股。主要强调股票的增值与分红,激励对象不再享有表决权,同时强调员工离职的激励福利丧失。该类期权的行权期限以4年为周期,每年四分之一,而且从初创期的全员激励走向了核心技术员工以及管理层的重点激励方向上。
4.配股融资计划,进行人才锁定:
2003年,SARS危机致使通信行业的出口收到严重影响,同时面对员工出走思科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的效果,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此次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配股锁定期,即员工3年内不得兑现,一旦离开期权即作废。同时兑现比例下降到年1/10的比例。该计划的实施基本扭转了当时华为所处的困境。
5.岗位激励计划:
2008年金融危机大爆发,为了稳定人心,吸引人才,华为进一步革新,以员工岗位级别明确持股上限的方式实施了饱和配股激励计划。当然,该计划的实施,致使老员工基本已经达到持股上限,没有参加配股。但是,由于此次股权激励的年利率是6%,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致使老员工仍然持有公司股权。基本实现了企业的稳定。
6.TUP计划:
2014年华为推出了TUP(Time unit Plan)计划,即每年根据不同员工的岗位及级别、绩效,配送一定比例的期权。这种期权不需要花钱购买,周期一般是 5 年。购买当年没有分红,前三年每年分红1/3,第四年获得全部分红。同时最后一年获得股票增值结算,然后股票数额清零。该计划不仅缓解了员工购买股票的现金压力,同时通过期权方式强化员工工作积极性。
㈡ 华为员工持股制度
2001年底,在总裁任正非的强力推行下,华为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改革:新员工不再派发长期不变一元一股的股票,而老员工的股票也逐渐转化为期股,即所谓的“虚拟受限股”。虚拟受限股(下称虚拟股),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授予员工的一种特殊股票。每年,华为根据员工的工作水平和对公司的贡献,决定其获得的股份数。员工按照公司当年净资产价格购买虚拟股。拥有虚拟股的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工会回购。
华为认为虚拟股比原来的持股方式更为合理。公司规定:根据内部的评价体系,员工的虚拟股每年可兑现1/4.价格是最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但是,对中高层的兑现额度则作了另外规定,只能每年兑现1/10,除非离职并且在离开后,还要经历公司严格的6个月审核,确认不出现创业公司的产品与华为构成同业竞争、没有从华为内部挖过墙角等等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后,方可全额兑现。
每个持股员工都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股东代表,这些持股员工选出51人作为代表。这51名代表中轮流选出13人作为董事会成员,5人担任监事会的成员。华为通过不断调整股票的分配方式来维系整个组织的活力。
2008年,华为微调了虚拟股制度,实行饱和配股制,即规定员工的配股上限,每个级别达到上限后,就不再参与新的配股。这一规定使得手中持股数量巨大的华为老员工们配股受到了限制,但是有利于激励华为公司的新员工。
㈢ 华为员工股权激励制度
法律分析:全员持股是股权激励中风险较大的一种,但其收益也是显著的。当时,华为推动全员持股的行为,可以说是敢为天下先。它直接成为华为的崛起支柱,时至今日,华为仍然奉行着全员持股这一举措。华为内部股权激励始于1990年,至今已进行了三次大的股权激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㈣ 什么是股权 股权是什么意思
股权的定义: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股权的内容:
投资受益权
投资受益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股东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受益权。
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选举管理的权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并不参加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是由董事会实施的,所以选举董事是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
公司经营建议权或质询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这一股东权有待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使其具备操作性。
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尽管对于不同形式的公司的出资或股份的转让有不同的法定条件,但是股东原则上具有转让出资的权利。
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
优先认股权
股东的优先认股权包括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诉权
诉权是指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股权。股东在公司法律制度下的诉权有两种: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股权的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