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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转股怎么做账

发布时间: 2024-02-26 14:59:41

❶ 公司亏损,公司两个股东,一个股东股份转让给另一个股东,如何分配亏损,股权转让如何做账

你好。股权转让后,公司已经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至于如何分配亏损,如果股权尚未转让,可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作价,无需单独进行分配。
如果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只有一个股东,也不存在分配亏损的问题。

❷ 送股、转股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收到红股时,只引起股票持有数量的变化,没有资金数量变化,所以只要在投资股票的明细帐上增加配送的红股数理就行,不需要做会计分录。

2、收到红利或利息时:如果是企业购入时是属于短期投资,则分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

如果是企业购入时是属于长期投资,则分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2)股权分红转股怎么做账扩展阅读:

方法

初学者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到哪些账户发生变化;

第二: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

第三: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

第四: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

第五: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此外,要勤,多学、多问、多练。

(1)首先从会计科目入手,背熟科目核算内容。

(2)学习记账规则和记帐流程,学习会计制度,学习基础知识。

(3)多练,多积累实际经验。

(4)及时了解各种财税政策,拓宽知识面。

(5)注意灵活运用,逐步做到精准核算,合理避税。

(6)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同时,要想快速掌握会计分录的正确应用,不能靠死记硬背,也不能以某一会计教材给出的举例分录来作为万能的金钥匙,可参照以下几个方法:

1、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2、结合经济业务来来捋顺各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3、把所有的经济业务归类,找出各类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搞清在哪里用那些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联系会计准则,结合会计科目弄清各科目核算的内容。

5、重点的掌握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变动、递延税项、或有负债等账务处理。

6、理清成本归集与分配、成本结转、损益结转、各项税费的计提与核算。

7、多做一下账务处理练习,强化记忆内容。

❸ 股东股权转让后,公司给此股东的现金将如何做帐

股东股权转让后,公司给此股东的现金将如何做帐?

1、在会计中,股东股权转让后,不可以直接用利润买他的股权的。如果用公司的前买他的股份就相当与减资。需要办很多手续的。
(1)一般来说,公司给股东的现金做账方式为:
借:实收资本--D
贷:实收资本--C
实收资本--A
实收资本--B
(2)给D的分录(必须有股东会决议)
借:其他应收款-ABC
贷:现金(给D)
(3)个人所得税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应收款-ABC
2、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公司亏损,公司两个股东,一个股东股份转让给另一个股东,如何分配亏损,股权转让如何做账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档案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股权转让后公司分红,原股东有份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在前一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红。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转让之前未分红利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后者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问题

2006年得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没有规定股东会议有权通过表决来强制要求某股东撤股或转让股份的,所以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向该股东提起赔偿或诉讼,不能强制撤股或转让股份.
先进行调节,如果不能进行,就直接运用法律武器。

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时间如何定。

股权转让不是新资投入,投资时间是保持不变的,分红股数不变,债务责任(按股权)不变,只是股东名称改变了而已,,如果是认股权数量多少而认懂事的话应该懂事也会改变,仅此而已。

股东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程式很复杂,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如果有规定按规定办;如果没有规定则按公司法上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办理;另外还得考虑优先权问题。

股权质押后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律师港湾解释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你不愿意继续作为股东参与新公司,且有意转让你的股权,其他股东不愿意接收你的股权,因此,你可以向其他人转让你的股权,从而实现在该公司的退出。当然,该转让还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具体的转让价格你们可以协商决定,也可以根据公司净资产确定。

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还要承担吗

这要看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如果股权连同债权债务一同转让的,受让人就要承担责任,反之转让人就要承担责任。还有就是与那些股权转让不相关的事,肯定也是转让人担责的。

股权转让后 股东名册变更的效力如何?

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变更的效力如何?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不一致时,又应当怎样处理?
关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效力,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效力。
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置备的公司档案,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并正确记载的义务。以股东名册记载股权转让,并确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有利于准确判断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时点,认定股权转让是否完成,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公司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生效要件,也符合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物权变动登记生效的原则。但公司实践中,很多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记载不实,股东名册与物权登记相比较也有登记主体不同、公信力不强等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以及起到一定范围的公示作用,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转让生效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可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股权变动生效要件,但如有相反证据证明可以推翻股东名册记载,则可认定股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它公司档案,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和会议纪要均可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在股权转让后,有些公司并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甚至有些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应就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因转让人或受让人过错而未完成变更登记,应根据过错情形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两种变更登记未办理,股权转让不具有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公司过错而未完成变更登记或未设定股东名册,公司应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并且承担未履行备置股东名册和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责任。在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尚未被公司确定为形式上的股东,因此不能行使股权,但可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转让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行使自益权所得利益交付受让人,在行使共益权时应告知并征得受让人同意,不得恶意行使股权而获得不当利益,否则转让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和公司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实践中,存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不一致的情形,应分别情况处理。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都具有权利的推定力,其各自的效力分别及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如果涉及公司外部关系,应推定公司登记有效,以公司登记记载为准;如果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则可推定股东名册记载有效;如果仅涉及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关系,则应综合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实际履行情况、股东名册记载来加以认定。至于责任的追究问题,应根据记载不一致的原因,以公司过错亦或公司登记机关过错予以确认。
实践中,有的受让方在未办理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变更的情况下,即向公司行使股权和参与了公司管理经营。根据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已经完成,股权在公司已经知情的情况下可对抗公司。公司应被视为确认了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受让方举证证明已经行使股权的事实,公司便不能以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主张推定力和免责力。公司应当承担未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的责任。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如何处理

经股东会决议,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即可。

❹ 股东分红的财税处理!

所谓的股东分红,就是在分“净利润”,它是公司一年的经营成果的体现。一般净利润还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分红,是将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在分配中,不同的主体涉及分红问题,所面对的财税处理是天差地别!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今天带着大家一起看看股东分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目录导读
一、自然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二、法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三、股东分红四个问题
一、自然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视同分配股息、红利七种情形视同分配股息、红利七种情形
今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视同分红?以下企业的六种行为形式上不是分红,实质上是视同分红!
视同这个概念,不仅仅存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困凯尘得税的视同销售中,其实,在个人所得税中,分红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特定情况下,即使企业并没有做出真正的分红行为,但也需要按“视同”分红进行税务处理。
情形一
股东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以及财产性支出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所谓财产性支出,指的是购买汽车、房产并登记在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名下的行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财税〔2008〕83号文规定,只要财产登记在企业以外的人员名下,“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在消费性支出方面,股东消费后将票据交给企业报账,如果被认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与行政处罚。2022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下达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内容是:淮安某驾校2019年5月取得一张从某汽车维修中心购买烟酒的收据,实为股东个人消费报账,金额87000.00元。税务机关认孙肆定该驾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7400.00元。对其未代扣代缴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情形二
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提示】
即只要超过当年的纳税年度未归还,就要视同分红缴纳个税!【财税同行们敲黑板!要在当年归还!!!!】在《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中,公司的股东在2010年借款后,虽然未能在当年退还借款,但在2012年5月退还了所有借款。2014年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借款行为予以稽查,认为应当按照分配股息、红利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本案经两审宣判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认定。
情形三
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转增注册资本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的行为,以及利用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汪禅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都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需要对于其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
股票溢价以外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金指的企业因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形成的一种积累,主要包括两种来源: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该批复中明确,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股改通过未分配利润来折股是最常用的方法,如果股东是个人,那么未分配利润折股视同利润分配,要为股东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六
应付股利通过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
如果企业未将应付的股息、红利予以分配,但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将其挂账,比如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虽然尚未支付,资金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个人股东也尚未实际取得个人所得,但因为该笔资金本身特定化到股东名下,只是等待支取,因此视同已经分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应认为所得支付,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免税情形
情形一
外籍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情形二
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1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情形三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
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确认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支付股利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代扣股东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
个人股东取得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支付方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内资企业分红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
外资企业分红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提示】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不是根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的日期确认收入。
法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举例】
甲公司在2020年分配到的现金股利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以500万投资设立A公司,占股70%,采用成本法核算;2019年A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000万元,2020年1月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万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现金股利为100*70%=70万元;
2.2018年6月以80万购买B公司股票,占股30%,甲公司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重大的影响力,采用权益法核算;2019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2020年4月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万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现金股利为20*30%=6万元;
3.2020年10月购入C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20年12月C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现金股利为10000*0.2=0.2万元。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1.借:应收股利-A公司 70
贷:投资收益 70
【财税处理一致】对于从A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会计上与税法上都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税会无差异,且符合免税政策。填写免税申报即可!
2.借:应收股利-B公司 6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6
【财税处理有差异】而对于从B公司分配的股利在会计上并没有通过“投资收益”科目,但是税法上是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的,所以产生税会差异,要进行投资收益纳税调整,这时有小伙伴就要说了,上面不是说B公司分配的股利是免税的,不做调整最终的申报结果是一样的,但这并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我们还是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调整与免税申报都要填报。
3.借:应收股利-C公司 0.2
贷:投资收益 0.2
【财税处理一致】对于C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会计上与税法上都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税会无差异,但对于C公司的短期投资(不超过12个月)是不满足免税条件的。
三、股东分红四个问题
1、关于分红的问题一
年终了股东要分红,请问分红比例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吗?
【答复】
不一定,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提醒】
1、全体股东一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条款合法有效。
2、注意是全体股东约定一致,而不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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