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少爷股权纠纷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① 初创企业如何应对股权纠纷
按照法律实务将其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是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第二类是控制权类纠纷,第三类是其他因违反股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1、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
第一种为“有实无名的股东”。“有实无名的股东”,指的是投资协议或者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投资款已支付,当事人在公司行使着股东的权利、履行着股东义务,只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因为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对他个人来说风险非常大,对他的股东身份确认就是一个风险点。为防范此类纠纷,建议尽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记。一旦希望以股东身份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当事人务必要求公司尽快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种为“糊涂账股东”。指的是以下情况:当事人支付了投资款,但是由于与其他股东的私人身份关系或者基于其他特殊原因,没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投资合同,也没有写进章程或工商登记。这种情况对当事人来说风险是最大的,对于他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将存在争议,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查证支付的款项到底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来账款,举证难度非常大。
另外一种“糊涂账型股东”的表现形式是,难以确认是项目股东还是公司股东。什么是项目股东?举例来说,公司本身运行着多个项目,当事人只是投资在其中一个项目里,并不担任公司股东,而整个项目由公司来操盘,投资人无法以股东的身份对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事后项目发生亏损,投资人无法以股东身份保障自己的权益。
“糊涂账股东”是我们实际经营当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资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记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书面的证据。关于证据,我们稍后进一步讨论。
第三种类型是股权代持类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当事人因身份不便让其他人代持,或者股东人数过多,为管理方便而让其他人代持的情况),以及员工股权激励性质的代持股等。员工股权激励一般采用先由原来的股东代持,后分期授予员工的方式处理。
股权众筹一般也采取代持方式。众筹类公司股东人数很容易突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50人的限制,则通常采用代持方式规避。
前一阵比较火的“西少爷(肉夹馍)”案件,当事人签订的文书并没有披露出来,根据网上的各种报道来看,他的股权不够透明是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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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是所谓持干股的股东。通常此类股东能够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或者资源,但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一般不实际出资而由其他人垫付。建议大家,尽量少采取干股的形式,如果必须采取干股的形式的话,看能否安排现有的股东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记在他名下。这样可以便于公司管理,有利于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五类为挂名性质的股东。指公司在最初登记的时候,为了凑足人数,达到两个股东的起点,请亲戚朋友来挂名。当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记之后,疏忽了,未能及时办理股权转让,产生了长期挂名股东的问题。我这边有个案例,某人的公司设立至今发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们聊着聊着就发现,目前他公司有一个挂名股东,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刚设立公司的时候,帮忙给他担任了个挂名股东。现在前女友已经出国,几年没有联系。我们建议他赶紧找到前女友,尽快把她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否则是非常麻烦的。
关于挂名股东的问题,建议大家,如果最初不得不采取挂名股东的形式,在这方面的需求已经消失之后,一定要尽快把挂名股东的股权转移到实际股东名下,来防范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基本上,以上几类就是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建议各位:
首先,从思想上要确立对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的重视。不要认为把钱打给对方了,你就已经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一定确保办理工商登记,避免将来的变数。
其次,注意证据的积累。针对之前提到的几种不太正规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权代持这类,必须要做到签署书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赖双方的记忆和口头约定,一定要把书面的文件签好。涉及到款项支付的,如果是在银行办理的,一定要把财务凭证留好;如果是网银办理的,每一步要在网银上留下记录。
另外,文件一定要采用实体形式签署。具体方式的建议是,把文件手写或打印在纸张上,双方签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议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签署。邮件除了会发生邮件删除、服务器不再提供服务等隐患外,电子数据类的证据在诉讼方面也会有一些特别的要求,流程更复杂,并会给当事人增加成本。没有什么比拿出一张纸签字盖章按手印更有利于保障双方利益。
签署后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议采用网银支付,不建议采用当面支付现金的方式。付现金的,当时如果签收手续不完备,事后举证会有难度。采用网银转账方式的,不要让别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账户转到最终账户。转账时候的备注相当重要,转账用途要填好。我曾经手过多个案件,都有网银转账备注没有写清楚导致举证困难的问题。
在取证方面,最后建议大家,发生纠纷的时候,通过快递发出催款函、公函、律师函等,及时把诉讼时效阻断。
2、控制权的纠纷
第一种类型是股权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股权分配过于平均,如五十对五十或者是四个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个人的地位过于平等,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会产生一个决策上的难点,容易产生僵局。现实当中此类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据媒体报道,其背后的一个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华联的股权按五十对五十的分配,股权上的对等就导致了管理上的困难。建议最初设立股权的时候就不能含糊,股权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这样在决策上对于某方的优势地位有一定的认同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第二类控制权类纠纷与上一类正相反,不是过于平均,而是大的过大,小的过小。大股东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东一般仅持有三五个点的股权,大股东认为小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视其为公司的高级打工仔,对小股东不是特别尊重。而小股东平权意识特别强,心态比较强势。此类情况下股东之间很容易发生纠纷。即使大股东成功把小股东赶出公司的决策层,如果不能解除其股东身份,未来的经营管理上,仍将受到小股东的制约,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我们现实中不止处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第三类情况是,一方股东跟另一方股东关系恶化之后,强行占有公章、财务章、保险柜、钥匙和公司账户等各种证照和重要资产之后,把对方架空。在这种情况下,对实际占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来运行中,随时可能需要另一方股东的配合,如果对方蓄意阻挠,对占有一方也是很麻烦的,他并不能永远占有优势。
最后一种表现形式,是所谓的退股问题。一般来说,不掌握控制权甚至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有可能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条规定,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如果不符合74条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无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是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
3、违反其他股东义务类型的纠纷
第一种是股东怠于出资。除了现金出资没有支付到位,还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技术专利没有过户等等。这种情况下,股东构成了违约,要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出售方违反优先购买权规定的。公司法第71条对优先购买权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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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表现是知情权类的纠纷。当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时,或已被其他股东赶出公司时,可能会提出此类诉讼。此类诉讼对原告来说胜率较高。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身为股东,无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均有权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阅的话,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并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种类型是股权回购纠纷。所涉规定是公司法第74条,前文已经列明。
第五类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类纠纷,如果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4.损害股东权益和损害公司权益类的纠纷
常见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竞业禁止义务。
② 股权纠纷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吗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之中遇到股权纠纷的时候是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因为像这种情况,本身投资者就不是很了解,而律师能够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去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当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最好在第一时间之内委托律师去给我们进行全权的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股权纠纷可以委托律师全权处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之中,其实大部分的人也是委托律师去处理这种问题的,因为只有律师是专业的,才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③ 请列举因为股权分配不合理而失败的创业案例有哪些
1、案例一:西少爷
西少爷转做肉夹馍火了以后,涉及到融资和投票权,创始人之一的孟兵就说,要融资就要搭一个VIE结构,自己的投票权要放大到三倍,其他人就觉得凭什么,于是就僵持,僵持之后形成了僵局。
西少爷后续的进展是,创始人之一的宋鑫去告公司要求行使股东执行权,不过后来撤诉了,再后来孟兵起诉宋鑫,要求以12万元的价格过户估值2400万元的期权,这都是创业一开始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不合理埋下的苦果。
2、案例二:真功夫
真功夫刚开始是一家由姐夫和小舅子开的小门店,刚开始是小舅子在做,后来姐夫姐姐加入,因为大家都是亲戚,在股权上也不计较,55开,小舅子和姐夫各一半。
随着真功夫的生意日渐红火,每个人的作用、心态等均逐步发生变化,小舅子潘宇海在这个过程中,解决了中式快餐标准化的问题,于是觉得还是和姐夫55开太吃亏。
而姐夫蔡达标在市场拓展时非常厉害,市场布局能力强,所以姐夫觉得标准化有什么了不起,市场拓展才牛X,这种情况下也开始觉得55开吃亏,就不断排挤小舅子,导致小舅子撂挑子不干了。
在两人相互争斗的过程中,潘宇海实行股东知情权要求查账,这一查就查出问题,把姐夫蔡达标送进了监狱,还判了刑,这就直接导致了真功夫的发展远不如预期。
(3)西少爷股权纠纷带给我们什么启示扩展阅读:
股权分配不合是创业失败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们发现有些投资人可能会以提供创始人需要的各种资源或支持为名,要求按照合伙人的待遇取得公司股权,这些“合伙人”即使是提供了资金、人力和业务等战略支持的合作方,创始人也要注意限制让出的股权比例,因为创业成功往往需要留出股权给自己未来的真正合伙人。
如果创始人的股比在早期阶段都被严重挤压,后期的投资人会怀疑创始人是否有足够的股权驱动力对创业事业全力以赴。
鉴于创业企业估值上升具有巨大空间,以出资一个因素来决定股比,则很容易在后期出现股权分配比例不公平合理的情况。因为,从长期来看,股权比例应当与各创始人的贡献或价值保持一致。
尽管从法律上来讲,对公司的出资决定股权比例,但我们还是建议先确定比例,然后按照比例认缴出资,如果创始人支付能力有限,公司可以将注册资本定的低一些(如公司一到两年的预算支出),在需要的时候,再按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或融资就行了。
④ 股权“众筹”还是股权“众愁”要懂点金融
在京城,“西少爷”,是个颇有口碑的品牌,关于开店的初衷,坊间流传版本较多,不一而足,反正几个程序猿扔掉电脑戴上围裙打开烤炉,热气腾腾地做起肉夹馍的生意了,从IT民工升格餐饮老版,两年间风生水起,外人看来风光无限。
“西少爷”这一品牌的成立采取的是众筹模式,最近,传出几位合伙人闹分家的创业纠纷,与其说这是中了创业“合伙人之殇”魔咒,不如说是先前的股权众筹那就是笔糊涂账。这也是许多创业者常犯的错误。今天,日报君就和诸位谈谈股权众筹,西少爷事件的核心词汇。指不定,作为有为青年的你创业时就用上了。
2012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2013年P2P大出风头,进入2014年,股权众筹从P2P手中接棒,成为热点中的热点。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目前好像还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认为金融互联网的本质是脱媒,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有人认为是数据金融,他们都在不同维度去描述这一概念。今年九月份到纳斯达克敲钟的马云是这样认为的:“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让金融回归服务本质。”,他的说法更倾向于将互联网金融看成用互联网方式做金融,此种方式算是横生生在现有金融体系上插了一脚,当然,理想化说成为中国金融体系插缝补缺也不为过,不受传统金融机构欢迎自是无可厚非,因为要从人家那里抢肉吃嘛,小编倒认为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众筹金融,比如P2P其实就是个债权型众筹。
股权众筹--中国的本土化迁徙
谈到中国的金融现状,影子银行也好,互联网金融也罢,还处于一个金融市场的过渡时期、转型时期,只是表现的更丰富而已,但无论怎么表现离不开这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集合理财型,大家把钱集合到一块去投资;第二种是没钱但有各种资产或权益,然后把这些资产或权益通过资产证券化、流动化,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融资。中国经济未来就在于怎样盘活存量资产,股权众筹却将以上两种形式结合了。
关于余额宝和P2P之前网上已经讨论得够多了,在这里不多说,今天想说的是互联网金融最近最火的、众筹界的高级梦想(高级玩法)、玩的时候还能带点刺激和心跳的---股权众筹。虽然,这东西目前还不是台面上的事儿,比方官媒就一直没怎么报道,谨慎得很,唯一的就是广东卫视在九月下旬的一期报道里面提了一下,镜头时间没超过2分钟。
什么是股权众筹呢?就是创业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筹资,以股权作为回报的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说白了就是企业没钱,要融一部分钱,释放一些股权作为交换,通过什么途径呢?网络!网络中的哪一种呢?主要是股权众筹平台,当然,微博微信也可以,如果你筹得到的话。话说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大家投的草根创始人李群林就是这样通过微博筹到100万的。股权众筹专业一点理解成为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也未尝不可。
股权众筹自然是起源于经济高达发达的美国,美国人玩这东西已经好几年了,给它正名可追溯至2012年4月,他们的黑人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2年促进创企业融资法》(即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一下子释放了这个行业的活力,大家都放心地干了起来,不仅仅很多项目成功融资,也诞生了诸如Wefunder 、AngelList 、Circle up 等著名的股权众筹平台。
我们很多金融创新模式都是从美国拿过来本土化,眼尖的人已经嗅到了这里面蕴含的深深的铜臭。据世界银行有关报道显示,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将达到960亿美元规模,其中有500亿美元在中国。500亿美元是什么概念呢?在这些发展中的经济大国的众筹市场中,中国众筹市场的500亿美元占了其总额的52%,这些“凑份子”的资金可以救活成千上百个中小企业,既然有这么大的市场,多少金矿等待挖掘啊。
很快,中国2013年诞生第一个股权众筹案例,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目前已经有几十家展示项目的股权众筹平台,这其中不断地有新的平台出现,也不断的有撑不下去的平台出现。股权众筹第三方网站(独立于平台和投资者)如众筹之家(http://www.zczj.com)等也开始涌现,虽然好多人还搞不清楚第三方网站和平台的区别,但都吸引了风投机构的注意。目前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项目融资额度从几万到几千万不等,出让的股权一般不超过30%。“领投+跟投”是主流模式,募资完成后会设立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权众筹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向融资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股权,而第三方网站的盈利模式还不清晰,被骂得倒是不少。
早前发布的《2014年上半年股权众筹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上半年,中国股权众筹募资1.56亿元,融资事件430起,6月募资金额8776万元,超过1-5月的总额。当然,这个里面是有水分的,这个水分,不是指数据造假,而是现在的股权众筹虚火有点旺,比方有的项目其实在线下就已经筹资成功,放到线上融资,只是进行展示,不过是借平台打个广告博个眼球而已,所以这个数据是有水分的,不能完全代表股权众筹的发展情况。
股权众愁--诸多问题将考验解决智慧
股权众筹为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创造了新的融资渠道,是vc的有益补充;另一面,低至数万元的投资门槛,满足了一些资金不够充足,却有投资愿望的投资人的诉求。听起来很美好,前途一片大好。但张爱玲说过:人生是一袭华丽的袍,里面爬满了虱子,其实股权众筹也是一袭华丽的袍,里面爬满了虱子,有很多行业乱象亟待治理。
1.真实性风险。不少不法分子利用股权众筹谋求不法利润,更多时候,他们用尽各种手段将公司打造得“高大上”,弄几个idea,找几个人包装一下,写一份商业计划书,项目就开始展现在股权众筹平台上面了,纯粹就是在骗钱,到手以后就找不到人了。当然,一些大的平台由于对于项目的把控很严,很少出现这种情况,但也免不了老是被一些不靠谱的创业者骚扰。
2.投后管理风险。在传统的风险投资中,投后管理是风险投资循环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风险防范和人力资本的充分应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后管理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股权众筹暂时涉及到的投后管理问题主要是筹资资金的管理,P2P曾经因为资金管理不善而出现多个跑路平台。有此前车之鉴,目前股权众筹筹集的资金都是放在银行的第三方托管账户。股权众筹的投后管理如何监管及形成规范还有很长一条路要走,不管需要走多久,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一将功成万骨枯,先行者们中极有可能会出现几个“尸骨无存”的案例,当然,这是股权众筹风险投资者必须明白的一点,如果连这个都不知道也承受不了,还不如把钱存入银行只用来跟通货膨胀比快慢就好了。
3.退出机制风险。如何退出,股权众筹投资者跟传统风投一样,投资项目最主要就是想获利,所以最关心退出,并且是高价退出。成熟的VC/PE投资项目均采用通用的业内规律,在项目处于成熟期后投资机构退出,由于机构投资者的投融资制度及体系较为完善,投资者投资后有投后管理人对项目进行管理并保证股东有较为合理的投资回报。而目前我国的众筹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一个项目有众多股东的背景下,采用代持或者有限合伙的方式退出还是其他方式退出?如果项目运营获益,不同的退出方式面临不同的税收问题,在目前我国公司法制度体系下,股权众筹的退出也是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4.政策风险。政策未定,恐怕是目前制约股权众筹发展的最大因素,目前中国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条例还没有出台,大家都是跃跃欲试,想做好但又不敢放手去做,蹑手蹑脚的,生怕触红线。
5.运营风险。对于股权众筹平台来说,最大的难点在于风控。如何选择合适的项目,并将其标准化,变成可在线向投资人展示的互联网产品;如何确定合理的估值,募多少资金,出让多少股份合适;如何把项目信息合理且充分地展示;如何选定合适的领投人;如何进行投后管理,保证投资人“帮忙不添乱”。第三方众筹网站目前还是费力不讨好的状态,没有一定的情怀和勇气奉劝离第三方远一点。
5.门槛偏高。目前在各大平台的股权众筹项目,尽管个人的投资额度与传统的投资机构投资额相比已大大降低,但最低也要两万起投,这样的数字对于普通大众和广大草根来说还难以承受,所以目前的股权众筹并不算是普惠金融,跟P2P广泛的群众基础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在如何降低门槛上面,业内有人士已经在尝试做众筹基金,就是将多个股权众筹项目打包成一个理财产品发售,投资者花几十块钱也能购买此项理财产品,而具体选择哪些股权众筹项目则由运营方负责,典型的将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的做法,不仅降低了门槛,风险也小了很多,运营方则更像传统的基金组织。
6.投资者不成熟。股权众筹投资者作为股权众筹最重要和最广泛的参与者,如果对于这个行业不了解,不熟悉股权众筹一些基本的概念、行业操作模式和风险的话,就无法参与这个金融业态,行业也将始终无法发展。很庆幸目前已经有人在做投资者教育的事情。
中国的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时间仅仅两年,各方面成熟度非常有限,同时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收益不确定的活动。目前股权众筹成功案例的运营时间还也不是很长,很多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与传统的股权投资相比,笔者认为股权众筹面临的问题不仅与其类似,还会更多。
(作者:加勒比海草)
⑤ 股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股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各类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诸如利益争夺、政府职能的错误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盲目并购和动机不良并购法制、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会引起股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