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怎么看性质
❶ 怎么查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
1、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要想查看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1)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2)指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2、所有上市公司的性质如下: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❷ 股权性质有哪几种
股权是投资者因投资公司成为股东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股东投资后,对其投资财产丧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权。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及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本文将从股权性质出发,理清公司与股东,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一、股权的性质
股权性质是当今法学界热衷讨论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股权性质的明确,就股权保护这一方面来说,决定股权受保护的程度,及为保护股权而对某些权利的限制范围和程度。下面笔者引用学术者的几种观点,来谈谈笔者对股权的看法。
1.赞成股权是一种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进入20世纪以来,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彻底分离,大公司已变为由“经营者控制”,股东无意介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只关心股息和红利。公司也不再受股东左右,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成为唯一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说明股东对投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股东参与分红和转让股票,也不能认为在行使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权益,股份财产的全部收益,首先是归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只有当公司完成了税收,偿还了债务和进行各项提留后才根据盈亏状况决定是否满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且股东转让股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对企业财产物质形态的处分,因股票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财产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对整体财产的独立支配。
针对债权说,笔者认为,债权说中没法解释股权权能中管理参与权的合理性,债权除纯粹的财产关系外,对债务对象绝对没有干预的权利;债的履行和股权的实现也有明显的差异,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后其权利即告结束,而股权的实现是通过股票转让或者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方式完成的,在股权实现后,其权利并没有消失。
2.持股权是所有权的学者认为,“股东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享有的支配权,股东权所有权性质可进一步定性为财产所有权中的按份共有,公司财产属于全部股东按份共有,各个股东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持此一观点的人同时也指出,作为所有权性质的股东权与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权相比有自己的特点,股东权是传统所有权的变态。因此传统典型所有权称为常态所有权,股东权称为变态所有权,区别在于传统所有权中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在股东权中表现为间接支配权,即股东权授权董事会对财产行使权利,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传统所有权的客体为有形物,股东权的客体为股票。”
笔者认为,在所有权特征中,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即它是一种总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权,全部囊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除法律限制外,不受任何他人单方面的限制,有充分的自由。股权显然没有这一特性,它对物质形态的财产,甚至对价值形态的表现形式股票的收益和处分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3.持股权是社员权的学者这样描述这种权利,股东投资于公司后,享有的权利不仅在于经济利益而且包括对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参与管理,它有如下特征:
首先,股东以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运作方式,其对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意义和作用已为国外市场经济发展历史所证明,已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所证明。对于这种方式,传统的私法制度已难以适应,必须发展新的学说和观念。从最基本的角度说,股东出资后对公司财产必定享有某种权利,这种权利首先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这是股东之所以出资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现在为实现上述经济利益的权利而对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参与,这是由公司的资合性所决定的,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物质基础和法律人格基础,股东基于出资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管理表达意见与关心乃自然之事,应有这权,而这种即包含财产权又包含管理权的新型权利类型在传统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创立一种新的权利便成为现代私法的历史任务,这便是社员权产生的背景。
其次,社员权不同传统私法中的财产权即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人身权,即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诚如学者指出的那样:“社员权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所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但社员权已经不是那种仅表现为某种法律上的资格而与权限人利益无关的权限,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为权限人最大关怀,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有法律利益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类型。
笔者认为,社员权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涵义,在社员权本身的性质尚需从法律上明确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用其来说明其它权利的属性,即使按照社员权说学者的阐释,社员权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管理权等多种内容的资格权,但这也没有揭示该权利的真正内涵。
4.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已经明确了股东的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但这只揭示了股权的两个权能,其性质属性需进一步研究,下面我们从股权的权能出发,进一步探讨股权的性质。
(一)股权中财产权的特殊性。股份财产与其它财产相比较,有其特殊性。首先,股份财产是不脱离生产经营过程的财产,或者说它处于运动过程中的财产,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目标是盈利的最大化。因此股份财产至少在观念上是被当作可以增值的财产看待的,其次,股份财产对股权关系不同主体所体现的性质是不同的。对股东而言,股份财产是通过股票形式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形态财产。如同其它有价证券所体现的财产一样,它并不直接对应于某一特定实物,尽管股东可以任意支配和处置股票这一有价证券(或说价值形态财产),但却不能因此任意支配和处置公司的实物形态财产;对公司而言,股份财产是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并直接体现为实物形态,公司作为法人可以对实物财产自由支配和处置,但在公司存续期间内不能从实物形态上按照股份进行量的分配。
(二)股权中财产权与管理参与权的关系。其中,财产权处于核心地位,是股东投资目的,也是管理参与权真正行使的目的,管理参与权是保障股东实现财产权的必要途径。在股权的这两个权能中,财产权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剥夺的,也不论大小股东,在财产权上是绝对平等的;管理参与权是基于投资份额取得,每一份额是平等的,但对于大小不同股东,其权利大小是不同的。基于管理参与权是保障财产权的手段,财产权又是不可侵犯的,在管理参与权与其他股东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管理参与权是可以限制的。
综上所述,我们这样表述股权的特征:股权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特殊形态出资主体的国家,任何类型的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客体表现为财产利益和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参与利益;股权的行使具有间接性,它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间接管理公司;股权行使的实质是实现其财产利益,在为实现其财产利益时,可以行使管理参与权,但不能因此侵犯其他股东的财产权。
二、股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公司法》,股权包括以下内容,在财产权方面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管理参与权方面有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出席、表决权、查阅权、建议权、质询权,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权,就股权的内容来说,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已经很完善了,然而我们仔细分析这些权利,发现股权内容中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公司法》第104条第3项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碰特殊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有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程序启动。从字面上看,好像只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自由地提请召集股东大会。然而,《公司法》第105条又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也就是说,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召集股东大会,而仅仅是有权请求董事会要求召集股东大会,至于董事会在接到持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如在2个月内不召集,《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出席、表决权。出席表决权是指股东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就某一事项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❸ 如何认识股权的性质
股权是随着公司的产生及公司的社会化发展而一同产生和发展的。公司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它可以积聚大规模资金,从而突破了资本原始积累的瓶颈,这种特性被称为”公司的资本性”,公司的资本性决定了出资者只要出资就可以换取股权,就可以成为股东,因此,股权是投资者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而对应获取的一种财产权利。投资者通过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而取得股权,投资者也因此成为行使股权的主体,即股东。
公司法理论根据股权的行使目的,将股权区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具体体现为资产受益权(包括股息和红利的受益权)、股份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破产除外)等,”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将公司的盈利反馈在自己利益上为目的的权利,共益权体现为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权、公司帐册和股东会议记录的查询权、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等。不论投资者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都在于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自益权是目的,是股东经济利益的本质所在,共益权是手段,是为了保障股东获取经济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必然能够有机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权利---股权。
❹ 股权性质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股权一般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权的性质具体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2、投资者因投资公司成为股东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3、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4、其他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❺ 股权性质的概念是什么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有了25个年头,在这四分之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人对经济建设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市场经济意识已经在他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要问为什么大股东要回收或增持上市公司法人股,我想就连上未成年的孩子,也都能马上回答出“他们为了赚钱”这样的话。“赚钱”这个词说起来有点粗俗,用个更书面点的话形容,就叫做“追求超额收益”。那么,通过购买法人股就能追求超额收益吗?20世纪末的中国遍地是黄金,到了21世纪了,天上还有掉馅饼的好事情吗?无庸质疑,股改确实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给了很多人把纸上富贵转化为现实财富的机会。正因如此,只有获得更多的筹码,才能让股改带来的收益更明显。从这个角度,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股东要急忙收购法人股了。这正是因为,这些原来只是用数字表示的法人股,在股改之后,马上就能变成真金白银。有点像安徒生的童话,是吗?可这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至此,我们不禁又要问,股改到底是为了什么?
从官方角度来看,解决股权分置是关系到中国股市未来发展的大事,顺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才能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让中国股市起死回生。从单个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解决股权分置可以进一步实现同股同权,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但对于投资者呢?投资者得到了什么?首先,股改并不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公司还是那个公司,资产也还是那些资产。其次,股改并没有使投资者得到超额补偿。虽然各公司都详尽办法出各种不同的对价方案,以取悦投资者,但我们应该看到,对价只是对流通股股东以前投资成本的一部分返还,并不能弥补投资者多年的亏损。那么投资者到底得到了什么?应该说得到了一个概念??G股的概念,让大家多了一个炒做的题材;另外,多了一个信念??政府必定救市的信念,让大家恢复了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对于股改,我想中国政府真的是有点迫不得已,其实非流通股不流通又有何妨?只是市场不答应。假使不给补偿,股市就一路下行,投资者就看不到股市的希望。于是,在股改这场讨价还价的战争中,投资者胜利了,股改进行了,补偿拿到了,但这却偏偏又给了很多心术不正的人以机会。
股改进行势在必然,不能因为一些小小的问题就推倒重来,任何制度下都会有一小部分人通过投机而获利。我们不反对非流通股大股东通过增持法人股来获取利益,但是这又是一场战争,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一场战争。我们希望这场战争能以大家双赢而告终,但在利益的驱动下,谁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谁都希望损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的监管者,不能通过过多的行政手段去干涉这场战争,但是保证这场战争的公平环境,是监管者的职责,希望相关法规尽快出台,给市场一个公平的舞台。至于股改谁获得的利益最大,要由市场机制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