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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出怎么收回

发布时间: 2024-01-01 18:39:30

㈠ 合伙人离职 股权及期权怎么收回

退出的合伙人的股权回购方式只能通过提前约定的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
股权回购实际上就是“买断”,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一个原则,一个方法”。“一个原则”,是他们通常建议公司创始人,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这个基本原则,不仅仅关系到合伙人的退出,更关系到企业重大长远的文化建设,很重要。“一个方法”,即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比如,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基数,不同商业模式的公司会存在差异。比如,京东上市时虽然估值约300亿美金,但公司资产负债表并不太好。很多互联网新经济企业都有类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伙人退出时可参与分配公司净利润的一定溢价回购,合伙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干了N年,退出时却会被净身出户;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价格回购,公司又会面临很大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对于具体回购价格的确定,需要分析公司具体的商业模式,既让退出合伙人可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又不让公司有过大现金流压力,还预留一定调整空间和灵活性。

㈡ 公司分立后股权转让该怎么做

一、公司分立后 股权转让 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分立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 债务 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 就 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所以当公司分立时,股东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持有股权(财产)和承担 债权债务 。但投票反对分立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 诉讼 。 《公司法 》 第一百七十五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 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 的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后股权转让吗 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公司在进行分立的时候,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成立时候的约定或者是公司的章程进行股份的转让,其股份转让的手续以及相关材料和正常的股份转让一致,没有太大的差别。

㈢ 如果创始人之一在中途想要退出的话,股权应该怎么处理

创业初期,经常会出现一种窘迫的局面:股权分给创始人后,有的合伙人中途离开,但手中还持着公司股权。这种局面,常常会让留守创业的合伙人们,愤愤不平又无可奈何。目前主要解决方式:

一、退股拿钱

双方约定公司按一定价格回购该离职股东的全部股份。可以是全部在职股东按出资比例回购,也可以表决同意某一个或几个股东回购。

离开公司后,你还是公司的股东,受公司尊重,但前提是不能做公司禁止做的事情。否则,公司有权将全部股份收回。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该离职股东为人大度,自己离开了也不想影响公司,直接把自己的股份无偿捐赠给了公司(或象征性的收1元钱)。

三、留股(全部)

公司为该离职股东保留其全部股份,并约定保留期限,如永久、10年、5年、3年、2年、1年等。期满后股份自动归公司所有(或指定股东所有)。

四、留股(部分)

该离职股东离开后公司回购部分股权如60%给对方保留40%。保留部分依然可以约定保留期限。

㈣ 分配股权后,发现能力与股权不相符,能收回吗

已分配的股权能否收回取决于股权发放的形式以及有无完善的撤销授予条款约定。如果给员工发放的股权形式为期权,且员工仍未行权,在未达到期权授予协议中的业绩条件时,公司可以遵照协议中约定的撤销授予条款进行处理;但若公司直接授予了员工受限股,或虽授予了期权但未约定授予撤销权,则公司收回这部分股权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之所以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所导向的结果截然不同,是因为期权与受限股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1) 若向员工发放的是期权,收回相对容易。
所谓期权,即企业授予员工于未来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换购一定企业股权的选择权,员工在未来可以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员工被授予了期权,并不意味着已拥有了公司股权,只有当员工满足了期权授予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条件及时间条件时,员工才有权行权。行权后,员工将其所持有的期权换购成了企业股权,此时员工才真正持有了正式的股权。在期权模式下,员工能否最终获得公司股权将完全取决于其是否能完成期权授予协议中的业绩标准,而该业绩标准也是企业设定的用以衡量员工是否有能力胜任目前工作的标准之一。因此,若被授予期权的员工能力不足,将直接导致其无法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标准,此时,公司便可行使协议约定的授予撤销权,从而收回员工持有的这部分期权。
(2) 若向员工发放的是受限股,收回则比较困难。
与期权不同,受限股是指企业直接授予员工的公司股权,但受限股并没有一般股权全部的权能,企业将视情况限定受限股的部分权能,包括转让权、出售权、表决权等。员工被企业授予了受限股,则等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了公司股权,除非员工触犯了受限股授予协议中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否则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企业很难收回员工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导致某些员工挟股要价,给企业带来高额的财产损失。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能选择期权的模式对员工进行激励。受限股虽然对企业而言风险性高,但由于授予受限股将直接使员工转变为企业合伙人,这一身份上的转变能够对员工产生远高于期权所能带来的激励效果,运用得当将会使企业拥有更快的发展速度。因此,我们说企业在不清楚员工潜在价值、忠诚度、工作能力等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只会以期权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激励,包括中层员工、基层员工、新员工等等;而如若企业已经清楚员工的各方面情况,认为员工能够给企业创造极大的价值,且对企业忠诚度极高,此时企业一般会选择受限股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激励,类似员工诸如企业联创、高层管理者、企业核心员工等等。
综上所述,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一定要对所激励的员工具有清晰的认识,将受限股授予那些价值更高,更具长性的员工,而把期权授予那些具有较高价值但忠诚度不明朗的员工,从而有效的实现企业股权激励方面的风险防控,减少企业可能会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㈤ 股权拆分

法律分析:公司分拆是有业务上的需要而进行的部门分拆或其它分拆,一般来说公司上市也可以分拆,比如一个集团他只上市一个公司而不是全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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