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股权离婚后如何分割
Ⅰ 离婚涉及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不分割,如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租卜》的规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判决。
一、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质
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股权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例外情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上的变化或股东持股份额上的变化。无论公司其他股东购买持股股东的股权,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协商调解或判决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均为原股东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因此,离婚夫妻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实质上是股权转让。
二、夫妻股权分割的限制性
夫妻股权分割既然实质是股权转让,因此股权分割必然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限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如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一方面保护股东有自由退股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股东退股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其目的就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可能会导致持股一方的退出或未持股一方的加入、或者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的变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不愿见到的。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分割的操作步骤
我国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时,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法官首先要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他股东进行调查。此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内容应包括转让的份额和价格等。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股权的数量,将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第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该约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
1协商一致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就共有码型迅股权部分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可以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迟此确定,然后由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样处理程序比较简单,也不步及到股东资格变动的问题;另外一种协商处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权的分配达成一致,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股权的相应价值,再把夫妻双方的约定及股权价值告知公司其它股东,如果其它股东同意,则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资格变更,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则由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则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2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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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Ⅱ 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方式:第一,协商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协商一致,都同意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并且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二,诉讼分割。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有法院确认分割方案。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1、直接转让。
2、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
3、拍卖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Ⅲ 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的分割方式有如下几种:1、一方获得股权,另一方获得对应的股权价款;2、双方各分得一部分股权,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以成为股东并且按照约定享有股权;3、将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出去,对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Ⅳ 离婚时夫妻怎样分割公司股权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Ⅳ 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现实 离婚 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绝盯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 (2)以家庭 共同财产 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 继承 的公司股份。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 夫妻共同财产 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 公司变更 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 清算 ,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 债务 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 诉讼 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码宏州,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迟蔽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