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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回错分的股权

发布时间: 2023-11-22 20:33:14

A. 给合伙人分配股权后,想要收回怎么办

    合伙人找对了那叫合伙,找的不对那叫揪心,很多合伙公司,在分配股权后才发现,这人的能力不怎样,完全配不上得到的那些股权,这时候先不急着懊悔找错人,先来看看解决办法。资本大智慧我针对题中的情况,整理出下文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一、那么,到底用什么办法处理能力与股权不匹配的合伙人比较合适呢?我们可以按实际情况处理。

①如果合伙人为人不错,关系良好,只是能力较弱,那么可以召开股东会议,商量重新调整完善企业股权分配结构。

②如果合伙人为人处世都有所欠缺,不能胜任公司事务,企业又不方滑喊便直接出面,那么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的股权律师,将股东的权利、义务重新制订规则,或者直接将股权收回。

二、股权退出方式主要有直接退出、股权回购及转让股权等。

在股权回购和转让股权时,涉及股权的退出价格问题,因此股权定价直接关系到出售股权的股东的利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定价可以参考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以净资产价格作为定价基础,也可以约定固定的金额或计算方式,或者根据第三方机构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来定价。

最后着重提一点,初创企业的股权一般都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的退出比较简单,兑现即可。人力股相对来说复杂一些,因为人力资源的界限比较模糊,通常会通过时间变量测定人力价值。例如,人力股要求持股人至少供职一定年限,或者持股人要达到一定的业绩。如果人力股持股人退出,那么未达到标准的持股人所持股份应当被回购,达到标准的持股人所持股份可以兑现。

总之,企业做到未雨绸缪总是没错的。把问题都想到前面,在创建合伙人团队时,就把相应的股权激励制度完善起来,包括股权退出机制等,都要落实到纸面上。

可能很多人会说,都是朋友一起创业,磨不开面子。中国人确实都爱讲“兄弟情义”,讲“面子”,但是做企业不是玩过家家,需要一个理智的头脑。 先礼后兵,亲兄弟明算账,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很多股权大战归根结底就是因为缺少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游让敏,无章可讲、无理可依,结果导致矛盾重重。

股权退出机制与股权激励机制密切相关,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事先建立清晰规范的股权退出机制,才能避免事后发生争论。当然,如果事情发生了,也不必过于担忧,及时处理就好。俗话说得好,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做事要留余地,开公司也是如此,合伙人创业更是如此,有严格的进入机制,当然也该有退出机制。食物会过期,人也会变质,我们要学会给自己留神枝退路,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我带来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想了解 更多股权知识 ,可以在站内给我们留言。

B. 分配股权后,发现能力与股权不相符,能收回吗

已分配的股权能否收回取决于股权发放的形式以及有无完善的撤销授予条款约定。如果给员工发放的股权形式为期权,且员工仍未行权,在未达到期权授予协议中的业绩条件时,公司可以遵照协议中约定的撤销授予条款进行处理;但若公司直接授予了员工受限股,或虽授予了期权但未约定授予撤销权,则公司收回这部分股权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之所以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所导向的结果截然不同,是因为期权与受限股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1) 若向员工发放的是期权,收回相对容易。
所谓期权,即企业授予员工于未来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换购一定企业股权的选择权,员工在未来可以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员工被授予了期权,并不意味着已拥有了公司股权,只有当员工满足了期权授予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条件及时间条件时,员工才有权行权。行权后,员工将其所持有的期权换购成了企业股权,此时员工才真正持有了正式的股权。在期权模式下,员工能否最终获得公司股权将完全取决于其是否能完成期权授予协议中的业绩标准,而该业绩标准也是企业设定的用以衡量员工是否有能力胜任目前工作的标准之一。因此,若被授予期权的员工能力不足,将直接导致其无法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标准,此时,公司便可行使协议约定的授予撤销权,从而收回员工持有的这部分期权。
(2) 若向员工发放的是受限股,收回则比较困难。
与期权不同,受限股是指企业直接授予员工的公司股权,但受限股并没有一般股权全部的权能,企业将视情况限定受限股的部分权能,包括转让权、出售权、表决权等。员工被企业授予了受限股,则等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了公司股权,除非员工触犯了受限股授予协议中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否则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企业很难收回员工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导致某些员工挟股要价,给企业带来高额的财产损失。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能选择期权的模式对员工进行激励。受限股虽然对企业而言风险性高,但由于授予受限股将直接使员工转变为企业合伙人,这一身份上的转变能够对员工产生远高于期权所能带来的激励效果,运用得当将会使企业拥有更快的发展速度。因此,我们说企业在不清楚员工潜在价值、忠诚度、工作能力等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只会以期权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激励,包括中层员工、基层员工、新员工等等;而如若企业已经清楚员工的各方面情况,认为员工能够给企业创造极大的价值,且对企业忠诚度极高,此时企业一般会选择受限股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激励,类似员工诸如企业联创、高层管理者、企业核心员工等等。
综上所述,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一定要对所激励的员工具有清晰的认识,将受限股授予那些价值更高,更具长性的员工,而把期权授予那些具有较高价值但忠诚度不明朗的员工,从而有效的实现企业股权激励方面的风险防控,减少企业可能会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C. 公司收回股权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无偿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地收回已经分派的股份。例如,股东自愿无偿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偿收回又称“收买”、“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股份。公司减少公司资本,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D. 收回股权的情况都有哪些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 合伙人离职 股权及期权怎么收回

退出的合伙人的股权回购方式只能通过提前约定的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
股权回购实际上就是“买断”,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一个原则,一个方法”。“一个原则”,是他们通常建议公司创始人,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这个基本原则,不仅仅关系到合伙人的退出,更关系到企业重大长远的文化建设,很重要。“一个方法”,即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比如,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基数,不同商业模式的公司会存在差异。比如,京东上市时虽然估值约300亿美金,但公司资产负债表并不太好。很多互联网新经济企业都有类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伙人退出时可参与分配公司净利润的一定溢价回购,合伙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干了N年,退出时却会被净身出户;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价格回购,公司又会面临很大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对于具体回购价格的确定,需要分析公司具体的商业模式,既让退出合伙人可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又不让公司有过大现金流压力,还预留一定调整空间和灵活性。

F. 如何收回公司股东的股权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回购,一是强制回购。
拓展资料:
严格意义上讲,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关于公司回购股权(份),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允许的股权回购,其目的在于确保异议股东的退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的,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原告资格。
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2)诉讼期限
诉讼时限问题《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项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股东在九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其依法享有的回购请求权消灭,不得再主张。关于九十日的起算点,一般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但如果股东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则可以自起知道股东会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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