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持股权不被外人侵占
⑴ 股权转让要如何防范风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更因为方式灵活、投资回报率高等特点为众多投资机构和个人所青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也最为常见。
归结起来,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对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有二类,即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一、民事类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方面,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种: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受让方的支付违约和转让程序瑕疵。
(一)转让方的股权瑕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构筑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包括转让方违反出资义务、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和股权重复转让三种情形。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出资不到位和抽逃出资。
1、违反出资义务
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的,均构成出资不到位。
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公司登记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约定期限出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以及,伪造相关银行存款证明、委托第三人代垫资金、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实质是并未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又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例外情形;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合理期间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以未依法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以及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能证明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以及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的,均应当认定出资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法律对该股权不予保护。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基于公司公示及对登记记载事项的信赖,与登记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仍然会落入名义股东的陷阱。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3、股权重复转让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重复转让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二)受让方的支付违约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转让协议,即时支付转让价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受让方可能出现两种违约情形:
1、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不能支付转让对价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后不能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构成合同之债违约。
造成受让方违约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让方没有完全的转让意愿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转让方没有与受让方进行深入的沟通,没有对受让方的信用及实力进行事前调查,没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等等。
(三)转让程序瑕疵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程序瑕疵主要出现在股东对外转让之中,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公司股东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让双方之前签署并实施的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
程序性的法律风险大多是因转让双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数转让方利用程序瑕疵恶意占用受让方资金,这需要受让方更加尊重法律规定,依法受让。
二、刑事类法律风险
涉及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主要指转让方)的刑事犯罪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涉及转让行为的刑事案件,比较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盛行,在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技术、管理等问题的同时,也发生了多起名为股权投资,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导致股权投资人损失惨重。
以股权转让为诱饵,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主要有以下的三种形式:
1、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有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涉及该罪名的犯罪,一般都是转让公司利用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之方式,达到公司名下唯一的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
三、风险防范
对于转让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让方的支付风险。因此,对受让方的实力和信用需要采取针对性的调查,采用银行担保、担保公司保函、资产抵押和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范。
同时,转让公司股东对受让股东的个人品行、管理团队、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也相当关注。
比较而言,受让方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防范股权受让风险。那么,如何有效防范呢?
对于转让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让方的支付风险。因此,对受让方的实力和信用需要采取针对性的调查,采用银行担保、担保公司保函、资产抵押和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范。
同时,转让公司股东对受让股东的个人品行、管理团队、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也相当关注。
比较而言,受让方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防范股权受让风险。那么,如何有效防范呢?
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投资策略,也要遵循《孙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的谋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和有什么样的能力实现目标。
在股权转让中,受让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让的是怎样的股权?并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实现股权的受让,不会因为支付能力而出现违约的情况。
(二)知彼
所谓知彼,主要的应包括对转让公司、转让股东的全面了解。
对转让公司和转让股东的调查,应以专业风控律师为主。目前,国内已有专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这一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相当的技巧。在股权转让前期调查阶段,基于对转让股东及公司的尽职调查,风控律师可以了解转让公司的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合同管理、财务、税收、知识产权、项目投资、融资、劳动人事、重大诉讼等方面以及转让股东的个人信用、过往经历、学识、品行、转让原因等,并据此对转让的法律风险以进行分析、评估、预警、报告。
因此,律师在转让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中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风控律师可以参与转让方案策划、全程谈判、合同起草、工商变更登记等非诉讼业务,避免因为合同管理而出现二次风险。
⑵ 我想问下一个公司,我占70%的股份,另外一个人占30%,有什么办法可以不先经过他同意可以把他的份额减少。
不可以
刚刚创业的公司,股权的分配多数是采用三种分法:
一、平均分配
好处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但是这样的做法,在现实生活是很难生存下来的,有的时候,大家的意见并不是统一一致的,那这样会降低效率。
二、个人说了算
老大占股80%-90%,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样做虽然一个创业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话语权,往往容易刚愎自用。
三、差异化分配股权
创业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占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说,创业人数是在5个人以下的,那老大要占股51%以上,如果创业合伙人数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过51%。
股票分配注意事项
1、在开始创业的时候,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分配方式,股权平分也不是绝对的错误,但是尽量要避免股权平分的事情,可能听到国外某大型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5:5或者3:3:3平均分配的创业也很成功;
但是国外的文化与中国的文化具有巨大的差异,如果刚开始平均分配以后有重新分配的能力也不是绝对的错误,但是尽量不要平均分配;
2、在创业初期需要一个力排众议的老大,因为初创公司在没有很多资金的情况下,市场反应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内部最好防止内耗的产生,因为这不利于初创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3、分红机制,要写好,因为人性是趋利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最少也代表将来的利益及权利的分配,所以分红比例、分红方式、分红时间要写清楚;
4、退出机制,有些公司案例退出的时候没有写清楚退出机制,导致自己的投资款项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权属不明朗,导致哥们变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亲戚、朋友乃至亲兄弟最好将利益方面说清楚。
很多年轻的朋友想创业、想快速赚钱、想赚大钱,但是却很茫然,很无助,不知所措。在这里我要给他们提点建议。 要快速赚钱、赚大钱那就只有自主创业、经商。然而创业、经商是一门很深的学问,这也是很多人想创业、经商却茫然无措的根本原因。它涉及到一个人的求知能力、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能力、应变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其实这几种能力是一种层递关系,你只有把前面的能力练到家了,后面的能力才能快速提高。下面就具体的谈谈创业、经商、快速赚钱、赚大钱应该注意的几点: 1.坚持不懈的加强学习,不一定非要学商业专业、营销专业,平时多看商业方面、管理方面、投资方面、社交方面的书籍杂志,比如说《商界》、《现代营销》、《创业指南》、《大众投资指南》、《演讲与口才》等;还可以在电视上多看财经新闻、营销辩论、经济管理讲座等;还可以在互联网上多看财经类博客,比如说阿里爸爸、网络、腾讯博客里都有,包括投资理财的、经济管理的等;要知道水滴石穿,冰冻三日,决非一蹴而就,要坚持不懈,日积月累。 2.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有句俗话说的好,茶壶里煮饺子,肚里有货倒不出。创业、经商卖得就是产品或服务,如果口才不好,产品再好,别人也难以了解和接受,所以说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和语言表达能力。另外还应该练会流利的普通话。 3.想要创业、经商、赚大钱,必须要学会做人。自己要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正直的人、道德的人、诚信的人、谦和的人、内涵的人、尊严的人。要想成就一番事业,自己本身的素质是客户考核你的一大要素。比如说本人采购时就很不跟河南人打交道,因为他们绝大多数在中国的商圈中的诚信口碑太烂了。 4.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很多商人都会忽略的,那就是要学会充分地尊重自己的竞争对手。只有在有竞争对手的圈子里你才能不断做大做强,如果一个行业圈里只有你一个人,你不是能独食而肥,而是会止步不前,这就是生存威胁的道理。一个企业发展壮大,是在不断提高自己,摔掉竞争对手从而晋及到前列甚至龙头老大的位置。 5.还一点就是要学会抉择。俗话说得好: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其实不管男女,只要自主创业、经商,都怕入错行。你看那街上经常有店开张、经常有人关张,其实店面、工厂转让95%是因为入错了行,抉择时因为认知高度不对、分析不透彻而失策。如果你确实不会抉择本人可以免费帮你参考。关于创业、经商抉择应该从多方面考虑: (1)应当选时下比较热门的行业; (2)应当选适合当地习俗,迎合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行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业;这就必须在进入某行业以前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赔点腿力和时间算得了什麽,没有调查贸然入行导致最后赔进去大量的积蓄那才是最痛苦的。比如说,征对两广人的广味食品在很多地方就很难得打开市场;征对贵州人的烤火、做饭两用的铁煤炉再其他地区推广的开吗?现在在全国很多地方强制性推广的保温砂浆,在云南昆明推广的开吗? (3)应当选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因为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在税收、用地、资金等各方面都有优惠;而且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恰恰说明该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空间。比如说,养猪,近年国家大力鼓励,养母猪还有补贴,而现在养猪行业确实很乐观。 (4)应当选投资规模比较小的行业,情愿等到资本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再考虑扩大经营。想做那一行,再怎麽看好也不能把所有的积蓄一下子完全投入进去,这就是风险防犯意识的一点。因为一个项目再好,你来做赚不赚钱,还要由很多个人因素和外力因素决定,比如说你的为人、经营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能力、亲和力、市场变化、政策变化都直接决定着你来做这个项目赚不赚钱。日本的无线电之父松下辛之助的流动资金永远都有40%在睡大觉,正是因为这一招让他经历了许多大风大浪,终成一代无线电之父。再比如说,有个四川人举债三百多万到昆明的阿拉乡公家村建厂房出租,后来由于公家村规划为城中村,划入经济开发区管辖,因此地皮从紧,建筑管理从严。刚好这家的土地许可证还没办下来,结果被政府的综合执法办推成平地。前车之鉴,希望广大创业者牢记。 (5)应当选资金回报率比较高的行业。资金回报率是任何一个创业者、经商者都不能忽视的一点,因为资本进入市场追逐的就是利润,追求的就是回报。这一点,广大的创业这必须谨慎,深入严格的分析,因为很多的项目方为了一己私利,他们绝大多数人都会把资金回报率很低的项目理想化甚至浮夸几十倍几百倍。比如说网上有很多人吹嘘投资几万元,能做几十个亿的市场,一年能赚几个亿,可能吗?倘真如此,他不会自己做,他不会自己扩大规模做,他自己的行为就向你证明了项目的不可行性;倘真如此,早就有大量的风险投资公司介入,还轮得到你吗?倘真如此,中国一年得冒出多少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来呀?把你的口袋捂紧点,找个有谱气点的吧。 (6)应当选成长性比较好的项目。通俗地说就是比较有远景,很长时间内产品不会被消费者抛弃、市场不会饱和、国家政策不会变动、具有良好的做大做强的后续发展性的项目。举个比较小的例子,昆明市昆船菜市场,先后开了好多家叫化鸡、荷叶鸡、符离集烧鸡、重庆烧鸡公、道口烧鸡等熟食店,刚开始都很红火,可是好景不长,基本上是不到一年就关张,长一点的也就是两年。 (7)应当选技术门槛比较高的行业。技术门槛太低的行业就是很容易被跟风,甚至你当地本来没这个行业,因为你做得很火,而又没有技术门槛,结果很快就会冒出很多家来。到头来先做者倒成了抛砖引玉的引路人,人情都没有呢。如果是技术门槛相对较高的行业,情况就完全不一样。 (8)应当选项目方有区域保护的行业,一般有区域保护的行业,当你做得很火暴时,即使别人想要介入,也没有名额。这是一个创业者最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马虎大意哟。 6.当你通过市场调查和冷静分析后,确实看好某个项目时,一定要努力争取亲戚朋友的鼎立支持,否则一意孤行的孤军作战一般是很危险的。甚至,很有可能会弄得众叛亲离。 7.在入行以前,一定要做好风险预估,并想好、作好多种应对策略和方案,这就叫做风险预警机制。并且要做好失败的心理准备,有很多人仅仅一次失败就一蹶不振。 8.选择项目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来决定,有多大脚就穿多大鞋,千万不要好高骛远,不切实际。经过周密调查和深思熟虑确实看好自己资金势力不够的项目,可以借助其他忙人的闲散资金入股。拉别人的资金入股,可千万别小气,一定要多给别人股份,最好能承诺万一亏本只亏你自己不亏别人,也就是说万一失败,别人投入的钱你要当债务来偿还他。要知道如果不是因为你别人是不用承担这种风险的,别人把钱投到你这里来就是为了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尽量的下蛋。如果你能做到这两点,别人也很乐意把资金投到你这里,但是你最好给别人一个书面保证。 9.当你自己的资金或精力不够确实需要他人合伙经营时,选择合伙人一定要慎重。要选那种有魄力、有度量、有能力、有诚信、有上进心的人;一旦选种人选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民主、透明、同心,千万不能有私心,合伙经营只有推心置腹才能打造辉煌的事业,否则只会是分道扬镳或者陷入无休无止的纠纷。广东的顾地塑胶就是这样分家的典范。 10.当你在有所收获想扩大经营时,一定要脚踏实地,量力而行,千万不可急功冒进。当年红红火火的沙市日化(就是活力28)就是急功冒进导致一夜间倒闭的。 以上是本人创业经商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广大创业经商或即将创业经商的朋友。
⑶ 如何防止创业公司创始人被架空
吴长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持控制权
1、把握融资节奏并善于运用重要的股权节点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友蠢比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节点:如若股东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那么他对该公司具有绝对控股权;如若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权,那么他对该公司有相对控股权;如若占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那么他对该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企业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创始人应对每一次融资的时间与数额都要有一个比较精准的判断,每次的融资额刚好能满足这一阶段企业的发展就够了。早期的股价比较便宜,后期发展得越好则溢价越高,故越到后面通常股价越高,从而使创始人在获取相同的资金时可以最小化地稀释自己手里的股权。此外,每一次融资的股权稀释比例最好牢牢把握上述《公司法》中规定的几个股权节点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
2、善于运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双层股权构架
网络为了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采用了双层股权架构的方式。其在海外设立了离岸公司,进而让离岸公司赴美国上市,其将股票分为A类和B类,其中在美国发行的股票属于A类股,每股有一份表决权,而创始人股票为B类股每股有10份表决权。而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因此上述方式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在我国并不当然适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国的公司也可以设立双层股权构架使得股票的表决权与股东的出资比例分离,从而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来防止吴长江之类的悲剧再演呢?
2019年3月1日,倍受关注的科创板新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终于出台了,其首次肯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采取AB股的形式。虽然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行使AB股的特例,但其对股权的行使方式又作出了诸多限制,诸如在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上不能行使特别表决权以及普通表决权的比例不能低于10%等,缺少了更多的灵活性。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握念双层股权构架,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给其预留了一定可操作的法律空间。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资额所对应的表决权进行特别设计,包括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给予管理层股东的出资额多倍的投票权,进而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双层股权构架运用更加灵活多变,其对公司的规模或者是否上市亦没有更多的要求。而华为就是很好地利用了这点,任正非虽然只持股1.01%,但是按照公司章程其对华为却有绝对的控制权,而享有98.99%股权的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却仅仅享有分红的权利。或许这也是华为迟迟不愿上市的原因吧。
3、利用归集表决权
归集表决权目前有许多种方式,诸如协商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建持股实体、表决权委托等。
相较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和表决权委托,构建持股实体更为复杂但也更为稳定可靠,其通常的操作方式为:管理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实体,同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最后达成掌握目标公司表决权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若持股实体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管理层的地位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非有限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控制的,有限合伙人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4、避开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通常体现为股东协议中的保护性条款,目的是为保护小投资好皮陪人(持股一般不超33%),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害。然而凡事都具有两面性,OFO的真正死因在于“一票否决权”,其股东戴威、阿里、滴滴、经纬都拥有一票否决权,由于股东之间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导致了他们对其“一票否决权”的滥用,以至于使公司最终陷入了僵局。故而给予投资人一票否决权,不仅会对创始人的控制权造成影响,也使公司存在了陷入僵局的隐患。
⑷ 分享股权和保持企业控制权如何平衡
有很多种方法,大致如下:
1、分股权的分红权,自己保留决策权。
2、设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主体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自己做普通合伙人,就可以达到控制。
3、把股份分出去,但在公司拥有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股权,拥有股东会控制效果。
4、把股份分出去,在公司章程中说明自己的权利,达到章程控制效果。
5、把股份分出去,在董事会设立拥有多数席位,达到董事会控制效果。
还有很多,就不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