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如何收回出资额
Ⅰ 股东退出公司,投资的钱怎么办
股东退出公司入股资金额处理方式:
1,股权转让;股东通过把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实现退出公司,完成股东的退股。
2,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经股东会决定解散,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实施公司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股东离开公司后的股权可以保留,也可以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能转让股份,不能退股。原股东可以优先认购。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拓展资料:
一,股东如果想要退出公司想要拿回投资款只有两条路:
1,按照市价转让你的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款,间接收回投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让公司回购股东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退出没有设定特殊条款的话,那公司回购是走不通的。当然了股权转让。如果没有人买你的股权的话同样也是行不通的。 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在公司开设之初,一定要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的退出做好特殊的约定,并对回购价格做好安排,比如可以按每股净资产额或者是原始出资额进行回购,尽可能的避免退无可退,退无可依的情况。
二,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在公司任的职务没有定性,可以是任何职务,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职,都是有可能的。
三,比如很多股份制公司,员工也持有公司股票,管理层也持有公司股票,都是公司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四,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实际上,现实生活当中股东离任但保留股权的案例非常的多,对于该股东来讲,很有可能自己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如果公司年底有利润,要依法给离任股东的股权分红,同样的道理,当年亏损了的情况下,已经离任的股东也要承担亏损风险。
Ⅱ 股东怎样才能合法取回公司投资求答案
怎样才能合法地取回自己对公司的投资? 最近办了一个公司股权转让的事情,在办事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公司老板(或股东)对于公司的撤资和抽逃资金问题,认识不清,法律意识不强!有时,甚至游离在刑事犯罪的边缘! 有些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想继续合作开公司了,想取回自己投入的资本金。应该怎样才能取回呢?有些人通过撤资或抽资的方法,这些方法要么违法,要么达不到取回资本金的目的。因为,股东在出资之后,其出资的资本金就成为了公司资产,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可以撤回和抽逃的。但通过股权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是可以取回(或称找回)的。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我出资10万元和别人成立了一个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万元,现在我不想干这个公司了,这10万元怎样才能要回来?你可以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别人,获得股份转让金;也可以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10万元,这10万元你就可以取回了。当然,股权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都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撤资或抽逃资金的行为轻则追究民事和行政责任,股东应当在抽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被工商部门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补齐出资。更严重的是,抽逃资金数额巨大,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判处5年以下由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公司老板们,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要回(找回)出资,无需冒刑罚风险撤资或抽逃资金,还请在撤资或抽逃时三思而后行。
Ⅲ 股权转让后转回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依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Ⅳ 公司股权转让后回购
一、公司 股权转让 后回购 1、常见的股权转让情况包括企业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或企业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转让时双方应就转股事项达成一致,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因约定含糊而产生纠纷。股权转让的企业自身亦有一定的选择权,既可选择股权转让的合法对象,也可决定股权转让的份额一般而言,股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在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转股的规定。因此,都应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办理,如受让方是企业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企业其他方投资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此外还需征得董事会同意转股的决议。最后,要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并将变更文件报相关审批机关审批、登记。在这过程外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在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另外,如果不是外资转内资,外商转股后,所持股份不得低于25% 。 2、针对大陆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拿源司,股权转让所要注意的方面还有所不同。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 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企业若是股份公司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股权转让时,要注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耐悄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外和发起人责任类似的一点是,以上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以上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 否则,其股权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投资企业,在出资到位之前,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 质押 ;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不得消亩态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对其股权进行质押也要经过大陆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准。 从上述我们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出, 公司股权转让后回购 是有着一定的流程的。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也有非常明显的规定和法律的解释。如果公司的管理层管理的能力能够抓住机会,那么就可以通过公司回购股权帮助公司的经济快速的发展,所以说公司的股权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着明显的影响力。
Ⅳ 公司股东变更后如何要求返还股权
股权变更登记后一般能要求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且应当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股权变更就生效,非转让违反法律规定、转让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无效或撤销情形,不得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