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过分集中带来了什么问题
Ⅰ 股权集中度的影响因素
影响股权集中度的诸多因素中,有四种力量应受到特别重视,它们分别是企业规模、公司绩效、所有者的控制权偏好以及政治力量。 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在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所需的规模是不同的。但是如果其它情况相同,一般说来在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其规模是与其竞争力大小正相关的。而竞争力越强,企业的市场价值也就越高,较高的市场价值会吸引众多的投资者,从而降低股权的集中程度。另外,当企业的规模变大时,如果一小群所有者企图保留有效的、集中的股权结构,则面临着两个不可避免的矛盾。第一,企业规模的变大意味着对更多资本资源的需求,这一小群所有者可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钱得勒所谓的第一个现代企业———铁路企业的产生,就是因为铁路企业所需的巨大资本不是少数几个投资者可以提供的,这种资本供求的客观矛盾推动着企业股权结构的分散化。第二个不可回避的矛盾就是:为了保留在企业中有效的、集中的股权结构,这一小群所有者必须向一家企业投入更多的财富。出于正常的厌恶风险的心理,他们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企业的股份,这样对所承担的风险才具有补偿的作用。而股价一旦降低,就意味着企业筹资成本相对上升,从而阻碍企业规模的扩大。因此,这两个矛盾的存在使得企业处于一个两难境地:要么扩大企业规模,分散股权结构;要么保留集中的股权结构,使企业难以扩张。但是激烈的市场竞争最终使得企业只能选择扩大规模和降低股权集中度,否则就无法生存。一旦股权出现分散化的趋势,股权主体也就多元化起来,这样一来当控制程度一定时,即使是较小比例的股份也可以控制大的企业。这一效应使得原来股权集中的企业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兴趣。
总之,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随着企业的逐步扩张,一般来说股权集中程度也就逐步降低,二者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存在一定程度分离的现代企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所谓的代理问题,即代理人可能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为最大化自身效用而侵占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第一,激励不相容。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定完全重合,其行为动机或激励不统一。第二,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掌握的企业内部信息和有关代理人本身的信息极不相同。第三,契约不完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上不确定性的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必定是不完全的。
为了治理代理问题,提高企业绩效,人们发展出了一整套公司治理机制。一般来说,公司治理机制可以分为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以所有者控制为核心,而外部治理机制则以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为核心,内外机制互相补充,又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组合成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是影响公司绩效的关键因素,这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的决定因素又是什么呢?影响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正是股权集中度,孙永祥和黄祖辉(1999)证明了不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从而对绩效不同的影响。反过来,我们同样可以认为公司绩效对股权集中程度也有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二者是互动的。因为股权集中度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绩效产生重要影响,那么股权集中程度是否适当是可以通过公司绩效表现出来的,通过绩效的变化可以促使人们对股权集中度加以调整,使之适合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环境。从股权集中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到,股权集中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不断调整的,而调整的依据就是公司绩效。而当今世界不同治理模式存在的趋同化趋势,从股权集中程度的角度来看,也是对不同国家企业绩效的一种适应性调整。 所有者的控制权偏好
钱得勒(1976)在分析经理式企业替代家族式企业的原因时认为,随着多单位工商企业的成长,家族要想继续取得对企业的控制就必须有家族成员成为专职的高管人员,否则会由于企业管理经验和信息的缺乏,逐步丧失对企业决策积极的作用。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家族成员在享受职业经理成功的管理协调所带来的利润时,懒得在经理晋升的阶梯上多花时间了,于是公司逐渐变成了一个收入的来源,而非可管理的公司。而作为一个收入来源,家族也就没有必要把股权集中于一个企业。这样,最终导致了经理式企业的胜利。可以看到,钱得勒的分析并未考虑到所有者对控制权的偏好这一因素,从而使其认识存在一定的偏颇之处。
实际上,企业的收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难以度量的非货币形态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容易度量的货币形态的收益。非货币形态的收益与控制权相联系,故又称为控制权收益。正是由于控制权收益的存在,才导致了所有者对控制权的偏好,而所有者对控制权偏好程度的不同,也就影响了股权集中程度。
控制权收益包括了诸如指挥别人带来的满足感,名片上印上“总经理”的荣誉感,当总经理可享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在职消费,以及可以影响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种类所提供的效用。这些收益离开了控制权就无法存在,不同的所有者对控制权收益追求程度不同,反映在对控制权偏好程度的不同。所有者控制权偏好程度大,则企业股权集中度相应较大。反之,则相应较小,二者成同方向变化。哈罗德.德姆塞茨(1998)就指出在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和新闻媒体这两个行业中,股权集中度就高。原因就在于赢得世界冠军或相信自己能够有步骤地影响公众舆论,似乎就能够带给某些所有者这样一种效用,即使由此得到的利润要比在其他行业投资所能得到的利润低。 一般认为,以美国公司为代表的分散的股权结构是技术和经济因素导致的不可避免的后果,是一种标准范式。如果真的这样,在日本和德国为什么又存在不同的股权结构呢?对此马克.J.洛认为(1999),仅有经济分析是不够的,必须考虑到企业演进过程中的政治因素。金融机构对公司股权集中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出于对集中的金融机构的力量的厌恶,美国的政治家选择了严格限制金融机构权力的作法,从而使伯利———米恩斯型的公司不可避免的形成。而在日本和德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则强大的多,通过自己掌握的股票以及代理的别人的股票,它们在企业中与公司经理相互制衡,分离着权力,从而形成了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国的情况同样可以验证政治力量在公司股权结构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股市当初创立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定位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因此在开始的几年,上市公司几乎全是国有企业,国有股和法人股占了绝大部分。十五大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安危的关键部门,非关键部门比如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经济应逐步退出。反映在股市上,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上市公司才逐渐开始了持股主体多元化与股权分散化的过程。由此可见,政治力量在股权结构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Ⅱ 股权结构怎么分配合理
法律主观:
1、持股比例过于均衡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的强势,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了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超过两个,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较为科学。但是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只有两个,则将形成平衡股权结构。案例1:某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双方各占50%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后来,两个股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争议,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提议,导致公司无法形成任何决议,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案例2: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三人,甲、乙两名股东各占45%的股份,丙占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超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甲、乙一旦意见不同,则丙支持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见就能够形成有效决议。甲、乙发现这一情况后,都有意拉拢丙。最终的结果是丙实质上控制了公司的发展走向。上面两个案例所产生的问题并不相同,但同样损害着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股东僵局。案例二,导致了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当公司的控制权交给了股份比例较小的股东,其收益索取权很少,必然会想办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权扩大自己的额外利益。这种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都有严重的损害。持股比例过于均衡可能产生的问题:(1)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容易激化股东矛盾。(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2、夫妻股东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许多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另外,应工商注册"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尘饥世经营。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是: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缺点是:(1)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2)感情和事业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3)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夫妻股东真正持股比例不清。3、股权过分集中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可能产生的问题肢仔:(1)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2)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3)大股东容易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4、家族企业找人做挂名股东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出现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发生道德危机,显明股东将股权处分,或者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表决公司事务,均会产生法律纠纷。5、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违法代持有些行业,国家对股东资格是要进行审查审批的,比如金融类企业(证券公司、典当行、银行等),另外外资企业、国有股的股权问题发生变化也都要进行审批,有些股东为了绕开这些规定,就找人代持,自己当隐名股东,这样的持股情况也存在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风险。6、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有些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干股、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设置不是很规范,干股是不是有效,送股还是股权转让,什么时候是股东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分歧。7、职工入股却不登记有的企业在国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职工募股,基于法律上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对入了股的职工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由委托代持、职工持股会、股权信托等方式找人代持股东,一旦代持的股东不听话,或者大股东忘记了职工的股东身份,职工股东的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案例】这个世界上,最差的股权结构是: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派肢权。我们通过两家中国餐饮企业真功夫和海底捞,来看最差股权结构公司的不同命运。真功夫真功夫是中国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中式快餐企业,也是中国五大快餐企业中唯一一家本土企业。中式快餐市场的广阔发展前景以及真功夫出色的商业模式和真功夫的发展业绩,吸引了众多股权投资基金的青睐。2007年10月,今日资本和联动投资两家PE投资真功夫,企业和资本方的目标是,2010年真功夫实现上市。但是,之后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却为真功夫的发展打上了问号,上市之路也愈发遥不可及。正如我们前面所说,一家好的企业在股权方面至少应该具备以下特点:股权结构简单明晰;存在一个核心股东;股东资源互补;股东之间信任合作。但是真功夫除了股权结构简单明晰之外,其他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回顾真功夫的案例,能够让我们对股权结构给企业和资本的影响进行深入的思考。1、初期发展真功夫的前身是小舅子潘宇海在东莞长安镇107国道旁边开的一家168甜品店。1994年,姐姐潘敏峰和姐夫蔡达标加入,投资了4万元,潘宇海自己也出资4万元,把168甜品店改为168快餐店。股份结构是潘宇海占50%,姐姐和姐夫各占25%。初期,企业经营以小舅子为主,姐姐管收银,姐夫做店面扩张。潘宇海掌握着企业完全的主导权。1997年,真功夫借助其"电脑程控蒸汽设备",攻克了中式快餐业的"速度"和"标准化"两大难题,开始在全国各地企业开设连锁店,企业快速发展起来。在这个阶段,负责店面扩张的蔡达标对企业的贡献越来越大。2003年,企业的主导权从潘宇海的手中转到了蔡达标手中。2006年9月,蔡达标、潘敏峰夫妇离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股权归蔡达标所有。2、股东矛盾日益激化2007年10月,真功夫引入了今日资本和中山联动两家PE的投资,两家PE对真功夫估值高达50亿元,各投1.5亿元,各占3%的股权,蔡达标和潘宇海的股权比例都由50%摊薄到47%。PE作为资本方,逐利是其最大目的,因此,投资一家企业后,一定会支持能力较强、对企业发展作用更大的一方。PE投资真功夫,主要看中的是蔡达标的能力,因此,无论在股东会还是董事会,PE都支持蔡达标,力图企业经营确立蔡达标的核心地位。这样一来,本来平衡的天平,倒向了蔡达标,而潘宇海被逐步边缘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