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股权主体不清晰是什么原因
Ⅰ 公司股权转让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公司股权转让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公司股权转让的时候,转让双方通常会签订协议,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书写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风险。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明友者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六、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七、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
对于转让者而言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
2、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
4、股权的各项权利不可以分开转让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受让人而言注意事项
1、决定转让股权时与其他股东沟通,了解股东们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第三告宴方,是否行使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2、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激薯安全。
3、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4、对于出让方的任何承诺和声明都需要写进合同加以约束,特别是出让方公司股东们放弃购买股权的声明,还有近两年的正常纳税申报情况,最重要的就是无债务声明签字盖章加到合同附件,明确接手后的公司是一家信用良好的企业,无隐瞒的不良记录。
希望上述资料能帮助到你。
股权转让受让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股权转让合同要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
(二)、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履行的,应当赔偿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
(四)、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约定出让方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属于合同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
(六)、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七)、前期的尽职调查要尽可能详细,调查的重点一是公司的主体合法性问题,特别是股东持有的股权合法性问题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二是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财务状况,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的关键是股东隐瞒或者未披露的债务问题。三是原股东的出资缴纳和验资情况,防止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
(八)、聘请律师对公司合同及履约、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常见的合同违约、劳动仲裁赔偿等法律风险预先做出评估。
(九)、和对方协商,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隐瞒债务或其他违约责任的赔偿金,或者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出让方应当继续承担责任并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
股权转让:空壳公司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
空壳公司一般是指某些只注册但并不进行实际经营的公司,不少人注册成功后再将其转让获得利益,而有人也愿意去购买空壳公司,这是因为注册公司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而直接购买空壳公司则就直接可以开展经营工作,可以说很省时省力。那么,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的问题就来了,若是想不留麻烦,还是在转让前熟悉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来主要介绍下三个大的注意事项。
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第一条,查看空壳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现象,虽然新的法律对实缴金额不做限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来说,还是会对注册资本限额和实缴资本有相应规定。所以,在某种情况下,有两虚一逃的空壳公司转让,收购者还是应该要谨慎的考虑。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第二条,有无债权债务情况,有些空壳公司是在经营不善后转让的,可能会存在着潜藏债务的风险,所有在转让前要考虑清楚。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第三条,是否进行纳税零申报,没有产生经营行为的公司要进行纳税零申报,否则可能会被纳税部门列入黑名单。
当然,空壳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必定还会有很多的注意事项,需要被转让者仔细斟酌,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二、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d、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e、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
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公司按股权转让的话,客户业务不想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公司转让股权,可以把客户信息带走即可。
具体问题和转让价钱(带业务转或不带)可以和对方商议。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注意哪些事情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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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前置程序是否完备,包括股东会是否同意,其它股东是否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等。
2.转让股权是否完整、是否有担保、是否有抵押等第三方权益的存在。
3.公司的债务在转让前是否清晰并且完全陈述。
4.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完全履行。
除此之外,应该对交易对手方的主体真实性、交易目的、及付款能力做详细调查。
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您好,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股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包含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以及公司章程。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股权转让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实践中认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时难度较大。本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鉴外国的有关做法,参阅相关资料,对我国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股权转让种类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我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3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Ⅱ 股权变更需注意的8大事项
股权变更需注意的8大事项
引导语:如果公司的股权要变更,那么就需要注意下文的八大事项,与大家分享了解。
公司在订立股权变更协议时,应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由于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小小的股权变更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风险,如何识别这些风险,本文将介绍股权变更应注意的八大事项,以便防患于未然。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变更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 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变更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变更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变更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2)股权变更协议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外企办理股权变更的7个注意事项
股权变更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除非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即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变更转变为内资企业的,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由一个中方股东申请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3、股权变更要遵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由中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新的中方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外商投资企业)],其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的50%。
5、股权变更审批时应当注意,外国人或法人继承股权的,应经过律师见证或法院见证。债权人继承股权的,应当要持有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债权人与原投资者签订的继承协议,或持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6、股权变更其法律依据是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演变来的。大家不妨多研究一下这两个条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款有明确规定合并及分立的法定程序及要件,在审批时应注意要求提交合并或分立所需要的文件。
7、股权变更情形是: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种的股权变更难度比较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万元)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长期 / 年长期 / 年
股 东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备案事项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Ⅲ 国有股权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有控股公司担当了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分职能,但究其本质依然是公司法人,必须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台至今,国有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实践了很长一段时期.有学者通过比较国外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运行效果等内容。指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有两点明显的缺陷:
一是国有控股公司运作不规范可能成为政府干预企业的更有利的工具:
二是国有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之间的协调相比私人企业来讲更加困难。因此。如果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不当.将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和法律监管不到位.非但不能起到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目的.反而在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徒增一道外表华丽的屏障。迷惑人们的眼睛。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的特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主体的代表性。即公司中国有股东仅仅具有代表身份,实质上的股东是国家或全民。名义上的股东是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2)股权行使具有非经济性目标。一方面.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特别在国有垄断性行业中.追求经济效益并非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政治性身份决定其政治性目标。
(3)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导致其具备超股东特权。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份通常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加上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股东权天然结合在一起,更助其代行股东f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职权。这与《公司法》规定的非国有公司具有显著区别。
(4)股权行使效果的考核方式及其路径特殊。与一般公司股东不同.国有股东行权效果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考核.而考核方式及其路径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合理与不规范之处.从而引发许多问题。
(5)责任追究机制的特殊性。由于国有股权行使的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引发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不在少数.这其中高额的代理成本和责任确立与追究的非市场性决定因素是其主要原因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及监管不到位与其公司治理结构紧密相关 张维迎教授援引布莱尔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从狭义上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治理不仅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概括来说.目前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内部治理结构弱化和外部监管不完善两个方面 前者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后者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和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等方面。
企业出资人即股东权力主要包括三部分: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自从十六大提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来,国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均被赋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在此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出资人即国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对于以上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张军说.“管理必须通过管人来实现”:该中心企业所张文魁也强调.“国资委的主要工作就是管人 具体体现在对国有企业董事的推荐和考核”因此.国有股权行使的首要内容就是选择管理者。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或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从国有股权管理的实践来看.现阶段的国有董事、监事等大多是采取上级任命的方式.这种直接任命或组织推荐的股东代表往往不具备胜任经营管理工作的素质要求。
如今,136户中央企业中有近半数企业的一把手归中组部负责,副手归国资委负责.而中组部在考察企业领导过程中不免倚重政治衡量标准.这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企改革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选人机制不合理引发的直接后果便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和考核及监督机制的失效 以考核为例.由于大部分股东代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所以对其考核自然不是依据“企业家”标准。而要顾及其行政身份,将“业绩”与“政绩”混在一起考核不能达到改善公司经营的效果在“管事”和“管资产”方面.要求国有股东对国有控股公司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提出指导建议.参与制定、执行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按期收受股东权益,谨慎经营国有资产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以国务院国资委现有的人力配备很难真正行使对l36家央企的国有股东权利.这就决定了很多情况下国有股权的行使处于“粗放型”状态。
其一,国有控股公司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一股独大”.而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此种状态下.国有大股东操纵公司董事会.导致关联交易十分严重.很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而且大股东的不当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民的利益.此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时代表现尤为突出。
其二,内部人控制严重。绝大部分国有控股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一般是由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股东代表构成.这些人员之间往往存在“裙带”关系.并且存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兼任、执行董事在母子公司双重兼职等现象,进而无法实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效果,从而真正掌握企业命运的是以经理层为代表的企业“内部人”。
其三,董事会的核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首先是董事会成员结构设置不合理.其次是缺乏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再次是董事会议的运作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以上三点必然导致公司董事会治理机制虚化.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其核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将直接影响到国有股权的收益。其四,经理层的选拔不符合市场化的操作规律 目前许多国有控股公司的经理人员仍然是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模式来选拔和聘用.在董事兼任经理的场合自不待言 这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与职责定位不相称.破坏了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五.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比如监事会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公司外部监督机制还只是处于初步建设阶段等.限于篇幅此处不展开论述由上可见.国有股东在行使国有股权的过程中。
一方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于国有股权的运行规律和效果缺乏科学论证与考评,没有充分认识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运营特点,从而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督偏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置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