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的集体资产股权怎么办
『壹』 放弃农村股权怎么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的程序
1、集体赎回的程序:
(1)退股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全体共有人签字盖章确认;
(2)理事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请党支部研究后,由党支部、理事会、监事会联议,通过后报镇(街、区)审核,审核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党员和成员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表决,并对决定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退股人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股协议》,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并备案。
2、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转让的程序:
(1)申请。转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列明受让方、转让原因、转让份额、转让金额等信息,须全体共有人签字盖章确认。
(2)审核。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并进行公示。
(3)签定协议。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镇(街、区)农村经济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转让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应包括转让双方户主姓名、家庭共有人姓名、转让份额、转让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4)公证。确有需要的,转让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5)变更登记。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并备案。
『贰』 农村股权证在哪里补办
可以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补登记。农村股权证的全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确实是将往常的产权制度改革信息导入系统,其中的一个步骤确实是将股东信息导入系统,建立家庭关系,方便以后打证发证。土地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股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到户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会给股权户发放农村合作社股权证,用以证明其享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有效凭证;
2、农村合作社股权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证单位发放给股权户,实行“一户一证”制,由发证单位以股权户为单位统一发放,须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方为有效;
3、农村合作社股权证应载明: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名称,成员(股东)姓名、性别、住址,法人代表(签名),发(换)证日期;股权记录;股权变更记录;分红记录;其他相关事项;
4、办理农村合作社股权证,应当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东)名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及其他规定的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叁』 农村股权证发放多年,现在想放弃能退吗
不可以。以合法土地使用权参股而获得相应股权的证书。土地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迅速腾空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
农村股权证一般来说是不可以退出的,除非是这个申请退出的人员或者家庭具备某些条件。这里以汕尾市城区为例,参考2020年9月22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内容。
1、第十四条,农村股权证要退出,有两种退出方式,即集体回购或者是内部转让。
(1)集体回购,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2)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2、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
(1)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2)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3)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4)其他特殊情况经农
『肆』 农村股权属于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后又一项管长远、管根本、深层次的农村变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伍』 给合伙人分配股权后,想要收回怎么办
合伙人找对了那叫合伙,找的不对那叫揪心,很多合伙公司,在分配股权后才发现,这人的能力不怎样,完全配不上得到的那些股权,这时候先不急着懊悔找错人,先来看看解决办法。资本大智慧我针对题中的情况,整理出下文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一、那么,到底用什么办法处理能力与股权不匹配的合伙人比较合适呢?我们可以按实际情况处理。
①如果合伙人为人不错,关系良好,只是能力较弱,那么可以召开股东会议,商量重新调整完善企业股权分配结构。
②如果合伙人为人处世都有所欠缺,不能胜任公司事务,企业又不方滑喊便直接出面,那么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的股权律师,将股东的权利、义务重新制订规则,或者直接将股权收回。
二、股权退出方式主要有直接退出、股权回购及转让股权等。
在股权回购和转让股权时,涉及股权的退出价格问题,因此股权定价直接关系到出售股权的股东的利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定价可以参考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以净资产价格作为定价基础,也可以约定固定的金额或计算方式,或者根据第三方机构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来定价。
最后着重提一点,初创企业的股权一般都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的退出比较简单,兑现即可。人力股相对来说复杂一些,因为人力资源的界限比较模糊,通常会通过时间变量测定人力价值。例如,人力股要求持股人至少供职一定年限,或者持股人要达到一定的业绩。如果人力股持股人退出,那么未达到标准的持股人所持股份应当被回购,达到标准的持股人所持股份可以兑现。
总之,企业做到未雨绸缪总是没错的。把问题都想到前面,在创建合伙人团队时,就把相应的股权激励制度完善起来,包括股权退出机制等,都要落实到纸面上。
可能很多人会说,都是朋友一起创业,磨不开面子。中国人确实都爱讲“兄弟情义”,讲“面子”,但是做企业不是玩过家家,需要一个理智的头脑。 先礼后兵,亲兄弟明算账,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很多股权大战归根结底就是因为缺少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游让敏,无章可讲、无理可依,结果导致矛盾重重。
股权退出机制与股权激励机制密切相关,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事先建立清晰规范的股权退出机制,才能避免事后发生争论。当然,如果事情发生了,也不必过于担忧,及时处理就好。俗话说得好,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做事要留余地,开公司也是如此,合伙人创业更是如此,有严格的进入机制,当然也该有退出机制。食物会过期,人也会变质,我们要学会给自己留神枝退路,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我带来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想了解 更多股权知识 ,可以在站内给我们留言。
『陆』 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蔽答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下同)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乡镇农经站和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 乡镇农业、财政、审计、监察、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亮租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该发证书的一定要核发证书,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有偿转让方式,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 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 村敬并兆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和矿产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矿产资源一定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报账登记,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帐、入帐。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举借新债,禁止发生任何新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要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及账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室,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帐、总帐。银行存款帐、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帐、产品物资帐及记帐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
第三十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红以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属,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六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评估与审计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七条 评估集体“三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二)土地补偿费的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四)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农经部门、财政、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三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的组织、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组织、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三资”登记或者评估的。
(三)低价处理农村集体“三资”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柒』 公司收回股权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无偿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地收回已经分派的股份。例如,股东自愿无偿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偿收回又称“收买”、“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股份。公司减少公司资本,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捌』 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股权转让具体程序或者流程是什么?
shagua447
关注
股权转让是公司在登记设立后经常遇到的问题,很多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或解除股东身份,那么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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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分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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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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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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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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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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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