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户口没签过来股权怎么分配
『壹』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却没有股权
法律分析:1、嫁出去了户口不迁是可以的,户口的迁移没有强制的规定。结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选择迁与不迁,没有强制性的。而且如果女方是农村户口,已出嫁,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其结婚后仍保留有土地并且在当地生活,具备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分配有生产资料,应视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贰』 百度知道 提问 外来媳妇离婚后,户口没迁出,村里分红还有份吗股权可以随意更改吗
离婚后户口必须外迁离开夫家,而且是有限期。结婚后你以家庭一员的身份上了户口,不然离婚了上面与户主的关系该写什么,已经没了名分,户口当然也必须迁走。要是有物业可以入户,没有物业的需要符合广州入户条件,可以挂靠人才市场。要不是不行就找个朋友(或中介)挂靠入户,再不行的话只能迁回原址。分红如果是按人口分的话,既然已经离婚,不是那个村那个家庭的一员,那自然是没有了。这些分红只属于村子里,按照各家的人丁来分,每家几口人都清清楚楚的,离婚了已经就不是那个家庭的一员,也就没有分红了。
『叁』 离婚后改嫁,但户口没迁,本村发股份,股权会比本村人少一半吗
不应该少的,虽然离婚了,但因为户口在村里,就应当和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如果待遇不同可以到法院起诉
『肆』 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可以享受村里分红吗
外嫁女户口没迁出,能依法享受村里的分红。但不是所有的福利待遇都能享受的,只有符合条件的福利待遇才可以享受,只要户口在娘家就应享受村里的一些福利待遇!否则是违法的!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伍』 农村女儿嫁人了,户口没签走,还能享受股权分配吗
农村女儿嫁人了,户口没迁走是可以享受股权分配的,但是具体也要看村里的操作,如果村集体不给办理的话,那么只要一视同仁就只能是听从了。
『陆』 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可以享受村里分红吗
【法律分析】
只要户口还在农村,就应该享有该户籍所在地的福利。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按股分红。股权执行标准情况:(1)出嫁女:若嫁本市内,在三个月后取消口粮和分红;若嫁外市,则仍然保留口粮和分红。(2)户口迁出的:取消口粮,但仍然保留分红。(3)户口迁入及小孩出生入户的:有口粮,但没有分红。(4)死亡:取消口粮,分红可以办理继承。(5)非农户(该村大部分是农户,只有几个是非农户):有口粮,分红要看当时是否属于股东,若当时是股东,则有分红,否则没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