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日是怎么回事
⑴ 股权转让日如何确定
问题一:股权转让日如何确定 出一份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里面写的时间就是股权转让日
问题二:股权转让日与股权协议生效日一样吗 不一样,协议通常是签字盖章后生效,当然也可以附加生效条件。股权转让日一般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股权交割日,或者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问题三:股权转让的基准日是什么意思 基准日是用于确定交易股权的价值的日期。因为公司经营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的激因此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为评估交易股权价值的日期。
问题四:股权转让怎样确认所得额和纳税时间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总体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一类是个人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
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所以企业应在收到股权转让款之后预缴税款,并在年终进行清算汇缴。
个人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主要依据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具体有: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 *** 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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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股权转让日怎么确定 有关股东会决定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当天即可!
问题六:股权转让日与股权转让基准日 基准日的设定不就是为股权定价作基准嘛,之后的收益都规定是给新股东,那利润合并表肯定是做到630咯
问题七:如何评估基准日后股权变更的股东权益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转让”),应当满足持续经营时间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众多创造整体变更为股份空间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基于前述持续经营时间连续迅速计算的腾达考虑,境内企业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会计师对截止基准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本文不考虑资产评估问题),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在确定股改基准日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问题在于股改基准日后能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调整股改基准日对于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而股改基准日不作调整的做法,专业机构之间的认识不一致。
结合已有案例,由于认识的不一致,出现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在原定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则把股改基准日调整至股权转让之后的时间。这是最常见、最稳妥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前较短时间甚或股改基准日当日进行股权转让。如实益达的股改基准日为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30日及2005年3月31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后进行股权转让,不调整股改基准日。如:
问题八:股权转让时间要求 楼上说的都对,但是建议您把自己公司的情况结合一下,去咨询一下专业的机构...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委托代理人协议书、新老股亥的身份证...
问题九:审计基准日后股权转让的发起人怎么确定 一、
答:两种都可以。法无禁止则自由,部门规章或者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增资或股转,不要导致实际控制人、重要董监高、主营业务等发生变化,或其他触及上市红线的变化,同时要注意程序要完备,股东决议、验资、定价等等都齐备。
实务中案例也挺多,亿纬锂能、实益达、深圳怡亚通等。皆是在基准日之后、成立日之前发生股权各种变化的。
二、
公司法是说“设立后1年内不得变更”,所以,股权转让先要满足这条;然后,增资是不禁止的,同样,不要触及上段提及的红线。
案例如东兴证券,08年股改,11年8月增资扩股,12年5月申报。
三、
报上去之后,根据10年的保代培训,不要动,除非是判决、继承等法定事项导致的。
而且,此时增资扩股,还要加审一期,同时,引进新的股东,原则上要撤材料、重新内部决策后申报的(实务中除非是银行,比如杭州银行09年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引进私募,就不要这么折腾。但,这也是要提前上报会里面、特批的)
问题十:请问股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 公允价值的确定一般做法是聘请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公司整体资产的评估,得出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再根据比例计算出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例如公司资产评估总价为100万,负债为50万,则所有者权益为50万,5%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为2.5万元。
而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则是开天杀价,落地还钱了,主要看转让双方的协商了,类似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注意的是:现地税部门有文件规定,在公司变更税务登记时对公司的股权转让价进行审核,原则上要求股权转让价不能低于转让股份的公允价值,否则需按公允价值扣缴出让股份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⑵ 股权转让基准日
法律分析:基准日是用于确定交易股权的价值的日期。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交割日认定是以变更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⑶ 如发生转股情况"股东股权转让时间"信息怎么填
你这个应该是涉税问题,是税务机关要求填据,以确认股权转让交割日的吧。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是在新股东进入的公司决议日计算(工商变更登记里会要求股东会决议、新股东名册),以此为标志,公司认可且知晓新股东身份。
但是,具体到实务中会有一定变动,这取决于新老股东股权转让协议里,是否记载有股东权益变更的交接时间。由其是在转让后不显名代持的情况下。
⑷ 股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的定价基准日是干什么用的,为什么要约定这个
1、基准日是用于确定交易股权的价值的日期。
2、因为公司经营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为评估交易股权价值的日期。
⑸ 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依法转让给他人进行补偿,使他人获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拓展资料:股权分配的简介资本和权益的确定需要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取决于投资者的个人特征,而机构投资则有一套价值评估体系。让我们谈谈个人投资者的待遇。为什么投资者要投资你的团队,最重要的事情通常是重视人,其次是项目。因此,我们首先应该从人的角度来看待投资基金在股票中的比例。例如,投资者对控制权的渴望特别强烈。你可能不会谈论控股,而是将精力转向如何通过扩大板块来增加团队收入;如果投资者特别直率,也许你可以获得控股权。总之,我们应该尊重投资者的意见。如果你真的觉得不合适,那么你选择的投资者似乎是错的。至于经营权益部分,在设定总比例之后,我们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的责任和能力。这方面可能会有竞争。我的建议是建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估体系。也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一种允许股东权益随着个人业绩的变化而进行一定程度调整的激励制度。这一体系是中性的,因此经营权益的分配比例也按职责和岗位划分,而不是按人员划分。如果你认为你也应该从创意角度考虑股票,请单独列出这个方面。让最先提出这个想法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本回报。因此,关于股权分配最基本的一点是,没有必要尴尬地详细谈论它。如果不好好讨论公平问题,创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人划分,而是按资本、责任、岗位、创造力等客观角度进行划分,尽可能避免随意抽头分配带来的问题。
⑹ 股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⑺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回事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且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⑻ 股权转让时间和工商变更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