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退出私募股权
㈠ 私人股份制公司如何退股
股东的自主退出机制,一般说来有下列三种方式:
1、股东因股权转让而退出公司。
2、股东因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而退出公司。
3、股东因申请公司司法解散而退出公司。
这几种方式各有各的适用条件。转让主要是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权没有太大吸引力估计对外转让没太大可能,而对内转让的话要看原有股东的局行意愿,可协商。
第二种回购,是一种可通过诉讼主张的方式,对公司特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行使。
第三种,关键点就在于证明公司僵局了,股东之间长期冲突等情形可以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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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原因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桐扒哗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㈡ 股权退出方式
几种常见的股权退出方式:
1、IPO退出: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2、并购退出: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退出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3、借壳上市: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公开挂牌转让等。
5、股权回购: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和股东回购两种,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通常选择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6、公司清算:
这是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如果选择此种方式退出的,说明投资是失败的,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
拓展资料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
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
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一些人对法人的习惯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㈢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
法律分析:1、IPO时退出
优势:高收益、管理规范;劣势:上市门槛高、周期长、政策风险不可控。
2、并购重组时退出
优势:高效灵活、周期可控;劣势:所以一般、交易撮合难度高。
3、股权回购时退出
优势:交易过程简单,收益保障;劣势:机会成本高、法律风险不可控。
4、清算时退出
优势:止损强制性强;劣势:存在投资损失、市场消极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滑裤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友答;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好让慧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㈣ 如何设计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由于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的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权回购、兼并与收购、管理层收购、二级出售、破产清算等几种模式。
上述几种方式有些差别不大,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一般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归纳为三种IPO、股权转让(包括企业回购、兼并与收购和二级出售)以及破产清算。
1、IPO
IPO就是首次公开募股发行,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家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在市场上套现以实现投资收益。
IPO被认为是最常见且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在美国,大约30%的风险资本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到目前为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上市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三、退出时机的确定
私募投资基金退出运作的起点是退出时机的确定。确定退出时机时,私募投资基金不仅要考虑当时被投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和收益水平,还要分析当时的整体宏观经济环境是否适合退出。
从最佳状态来看,退出的时机应该是市场高估企业的时候。市场是不是会高估一个企业,基于市场上投资者的预期,聪明的私募投资基金非常善于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预期,但这也需要市场基本面的配合。
通常整体经济要向好,市场认为某种行业是朝阳行业的时候,这个行业的企业就容易卖一个好价钱。
但只要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通过改善企业的业绩使企业大幅度增值,就不必对市场时机的选择投入太大的精力,只要对时机的把握不出太大的司题,就总是会赚钱的。
在确定退出时机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基会就要对各种可供选择的退出路径进行详尽的评估。
在对退出时机所处的整体宏观环境进行考虑的基础上,深入比较各种退出路径的利弊。这时,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和投资银行等协助其进行分析。
四、退出过程的设计
确定备选的退出路径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开始设计整个退出过程。
基金经理通常会聘请各方面的专业人员来负责不同方面的运作,比如聘请与退出相关的法律、税收政策和商业事务方面的机构,同时由一家或多家机构进行实时监控,以此来保证退出过程的每一环节都良性运作。
私募投资基金必须结合所选择退出路径的特点,确定一份具体的退出进程计划书。一份具有可行性的、完备的、事先草拟的退出进程计划书对于整个退出过程的成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退出进程计划书,私募投资基金要分配给退出过程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退出过程一般会牵涉大量的人力,将任务和责任有效地分配可以确保退出过程的顺畅。
另外,基金经理人和高层人员在私募投资基金成功退出后所能获得的收益一般在投资开始运作之前就已经在合同中确定,所以这时需要确定的是其他参与退出过程并起着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机制。
五、退出过程的监控
在私募投资基金完成一系列相应的准备工作之后,退出过程就可以开始了。
首先要将事先准备好的相关信息文件提供给潜在投标方,这一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其要求潜在投标方在获取任何信息之前都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
在退出过程正式开始之后,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提供给潜在投标方所额外要求的信息,而且要确保他们可以与公司的管理团队进行有选择性的接触。
每一种退出进程的风格都大相径庭。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之后,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公司顾问要及时评估不同的报价,这个步骤可能会持续几个星期的时间。
在此过程中投标人可能还会受到质询,并重新根据变化后的情况报价。
六、交易结算和事后评估审查
在经过几个回合对于所谓“买卖协议”,具体的谈判、双方达成一致之后,一项退出交易基本上就完成了,其结果就是股权的转移。
另外,为了给未来的退出交易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整个退出过程进行事后的评估审查也是非常关键的。
特别是,整个交易过程涉及的各方任务协调和整体退出策略值得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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