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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权激励在合并报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3-06-20 02:59:15

⑴ 股权激励会计核算执行什么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
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交易确
认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
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股权激励计
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
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
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
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
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
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
授予条件。
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
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
入利润表。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即应首先按照适当
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
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积”;
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⑵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是怎样

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进行了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
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无法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
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说的比较简略。对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该书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总局18号公告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目前,根据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税法上允许额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整个问题的核心。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 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
而根据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我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和大家说明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
案例:中天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止2X14/12/31,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如下: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X13/12/31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X14/12/31的价格为12元/股。
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X14年为4.1%,2X15年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B:只有当中天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止2X14/12/3,甲、乙个人都未离开中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X13、2X14年度中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我们分别在2X13和2X14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X13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00×5×1/2) 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
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我们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我们要确认2X13/12/31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股票的公允价值(20000×12.5×1/2) 125000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000×4.5×1/2) 45000
内在价值 8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
2X13年度,中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000,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000,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00-50000) ×25% 75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7500)12500
2X14年度:
对于乙个人而言,中天公司2X14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X14/12/31的,中天公司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20000×5-50000=50000
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50000×6×1/3=100000
借:管理费用 1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000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价值:
甲个人部分 20000×12 240000
乙个人部分 50000×12×1/3 200000
合计 440000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甲个人部分 20000×4.5 90000
乙个人部分 50000×6×1/3 1000000
合计 190000
内在价值 25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金额 62500
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
应确认的资产所得税资产 42500
同样,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000(50000+150000)。而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000中,30000已在2X1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000部分应在2X1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25%)5000
贷:所得税费用 (42500-5000) 37500

⑶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问得比较模糊,也只能从原则上试着回答一下了。除授予时可以立即行权的以外,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不做会计处理;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等待期限平均计入成本费用和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其它资本公积”转入“股本”或“股本溢价”。

⑷ 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信晌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购回的股票在会计上称为"库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购回,其结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收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增加.目标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购者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这样,收购以计划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从而导致其难度增加.
实施股份回购必须考虑当地公司法对回购的态度,美国许多州的公司认为,仅为维持目前的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取得本企业股票的违法的;但如果是维护企业现行的经营方针而争夺控制权,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则回购又是可以允许的,我国《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股份公司股权回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滑巧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宽闹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⑸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主观:

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作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该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不准确。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链李迹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棚并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明显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由此导致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号——股份支付(IFRS2share-basedpayment)规定,股份支付在一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是确认为费用,但在后面的某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后续扣除时企业有足够的应税利润,则应该确认这个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基于税务机关对于股权激励在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要基于对未来股份支付可税前扣除的估计。如果股票价格的变动影响未来税前可扣除金额,则对未来可以税前扣除金额的估计就基于目前的股票价格。但是,当确认的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财务报表确认的费用时,超过部分要直接进入权益。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介绍得比较简略。对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扰纯,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出台后,税法上允许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得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问题的核心。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又包括内在价值。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案例**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见文尾表格。**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014年为4.1%,2015年为4.2%。**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B:只有当**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个人都未离开**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013年、2014年**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2013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要确认2013年12月31日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股票的公允价值20000×12.5×1/2=125000(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000×4.5×1/2=45000(元)。内在价值为8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0000元。2013年度,**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000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80000-50000)×25%所得税费用2014年度:对于乙个人而言,**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20000×5-50000=50000(元);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50000×6×1/3=100000(元)。借:管理费用15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000。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股票的公允价值:甲个人部分的公允价值20000×12=240000(元)。乙个人部分的公允价值50000×12×1/3=200000(元)。合计为440000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甲个人部分的行权价格20000×4.5=90000(元)。乙个人部分的行权价格50000×6×1/3=100000(元)。合计为190000元。内在价值为25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纳税金额为62500元。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2500元。同样,截至2014年度,**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000(50000+150000)元。而截至2014年度,**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000元中,30000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000元部分,应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20000×25%)所得税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⑹ 如何解决集团公司和下面公司股权激励的问题

1、股票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目前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股份期权模式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内不能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因此一些地方采用了变通的做法。股份期权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期权改造模式。北京市就是这种模式的设计和推广者,因此这种模式又被称为“北京期权模式”。

这种模式规定: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北京期权模式的一大特点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谓“3+2”,即企业经营者在三年任期届满后,若不再续聘,须对其经营方式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再做两年的考察,如评估合格才可兑现其收入。

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已经有北京市的中关村置业博飞仪器、北开股份、同仁堂通县分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制企业。

3、期股奖励模式

期股奖励模式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比较流行的一种股权激励办法。其特点是,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

例如湖南的电广传媒,企业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2%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的激励基金。基金只能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公司的流通股票,并做相应冻结,离职半年后可以抛出。

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除了电广传媒外,还有上海的金陵股份、光明乳业、天津的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上市公司。

4、虚拟股票期权模式

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的给予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这种模式是针对股票来源障碍而进行的一种创新设计,暂时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操作。虚拟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与期股奖励模式不同,它来源于企业积存的奖励基金。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5、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

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是由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设计并推出的,因此也被称之为“武汉期权模式”。

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原来实行企业法人代表年薪制,年薪由基薪、风险收入、年功收入、特别年薪奖励四部分组成。这种模式则把风险收入 70%拿出来转化为股票期权(另外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国资公司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市价,用该企业法人代表当年风险收入的70% 购入该企业股票。同时,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这部分股票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需在第二年经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定后按比例逐年返还给企业的经营者,返还后的股票才可以上市流通。武汉期权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期股奖励模式。

6、股票增值权模式

这种模式为兰州三毛派神股份有限公司所采用。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模拟认股权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公司股票在年度末比年度初的净资产的增值价差。

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因此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管理层持股能否令股东信服
(2006-02-13 10:29:08)

对于国资委春节前抛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有专家解读称其为一个信号弹,目的在于试探舆论的反应。这样的理解显然不为过,因为目前尚未出台管理层增量持股的细则,尺度仍掌握在国资委手中。

对管理层持股提出怀疑的人有不少,而且能找到有力的案例作为实证。光大证券研究所的研究人士称,当年在深圳148家进行管理层持股试点的企业中,只有金地集团一家成功,另外147家都因为持股资金来源不明等不规范操作而告失败。再看管理层持股失败的案例,一度沸沸扬扬的郑州光明“回炉奶”事件也是管理层持股“激励的成果”。作为上市公司的光明乳业,2004年2月与郑州当地的国有企业山盟乳业达成收购协议,董事长王佳芬一改过去调总部“空降兵”接管的做法,反而保留原经营班底,并慷慨地授予以总经理董波为代表的高层管理团队10%的股份激励。结果,光明“回炉奶”事件给光明乳业的品牌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在广州、郑州、长春的产品销量分别一度下降三成、九成、六成,2005年前三季度光明乳业业绩下滑16.74%。

另一个典型失败的案例来自国内管理层持股“鼻祖”TCL。有市场人士指出,当初为了激发公司高管的积极性,特别是调动TCL通讯主要负责人万明坚及一帮业务骨干的积极性,TCL集团在刚刚完成整体上市后不久,就冒股市之大不韪,于2004年9月把TCL通讯分拆到香港上市。然而,TCL通讯的股权激励并没有带来企业效益的提高,不仅TCL通讯及TCL集团在上市的当年就出现了巨额的亏损,而且就连TCL通讯总经理万明坚率“旧部”也弃TCL集团而去,最后投奔到了四川长虹。原TCL集团董事、TCL国际总经理谢安健,这位曾助万明坚管理团队赢得TCL通讯10%股权的功臣,也随万明坚投奔了长虹。再看TCL集团的管理层持股,若不是最新一次国有股权转让被叫停,其管理层持股甚至将超过国有大股东。TCL集团去年前三季度亏损11.39亿元,难道也是管理层持股“苦心经营的结果”。或许TCL集团可以将巨亏归罪于市场,但与同行相比其毕竟在2005年是失败者。

管理层持股是否会起争议,在倡导者看来,关键是“先规范,再持股”,大前提是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普通投资者的评价更注重管理层持股能否带来多赢,即能否因经营层戴上“金手拷”而推动企业长期价值增加。更确切地说,普通投资者在看到高管获得巨额激励的同时,希望上市公司能有更好的业绩让股东们共同分享。光明乳业尝鲜管理层持股,2004年年报披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奖励高管人员,以897497股流通A股奖给了4位高管,其中王佳芬获得458697股。若按2月10日收盘股价计算,4位高管股票市值超过469.39万元,王佳芬持有的这部分股票市值达239.9万元。由于股票市值的缩水,光明乳业管理层持股的市值已较2004年年报披露次日的563万元大幅锐减。

对于管理层持股,高管是着眼于企业长期价值增加带来的财富?还是把眼睛紧紧盯在其它难以获得公众认可的地方?其一,廉价获取股权。G深振业将每股净资产由动态变为静态,管理层受让国有股权的价格在未来净资产每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却是连续3年以2005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为依据。其二,挪用公款或占用资金。伊利集团原董事长郑俊怀涉嫌挪用八拜奶牛厂的1500万元购买伊利的股票。其三,获取巨额高管激励基金。G农产品虽然设计了风险保证金制度,投资者还是认为其“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以有限的风险与约束来掩护高管获得“天价激励”。更多的上市公司连风险保证的前提都不设,名正言顺地设立高管激励基金。G广控算比较有自知之明,因业绩滑坡而主动将管理人员的2004年激励基金下调为500万元,只占公司年原计划提取的1600万元激励基金的31%。

投资者不禁要问,管理层持股后会随积极性增强而带动公司业绩提高吗?高管会如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关心公司股价吗?做足高管激励基金文章并以低价格买入股权,会不会是部分公司高管真实的目的。如果这成为高管们图谋管理层持股的首选意图,岂不是给高管们装肥自己荷包创造了又一次机会。

王佳芬曾就高管激励感叹说:“这几百万,拿了还不如不拿,惹了一身是非。”可见,上市公司管理层拿了巨额高管激励基金及持股后还是有压力的。实施管理层持股必须建立在规范的前提上,其规范不能简单地以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作为衡量标准。既然推出一系列政策的目的是让管理层持股置于阳光之下,就应该让管理层持股的方案经得起舆论的挑剔。有上市公司老总慷慨激昂:“这次股改,一定要把管理层持股写进去。如果不行,还可以在全流通之后动用自己的基金来购买。”如此信心只有兑现为公司业绩的提高,才会使普通投资者信服。而若信心是靠窃取国家或公司利益实现,只会给管理层持股“抹黑”。(记者

⑺ 股权激励对财务报表有何影响

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会计实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企业的股去激励会涉及会计报表的以下因素:

1、“应付职工薪酬”以及流动负债;

2、“股权”以及所有者权益;

3、期间费用和营业利润、净利润。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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