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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增资协议如何让股权回复原状

发布时间: 2023-06-12 08:50:44

㈠ 股权转让后转回如何处理

一、 股权转让 后转回如何处理 依据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如果 股权转让合同 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公司法 第75条) 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 权的标的。 三、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认定 谁来承担推动社会信任的重担?在所有的个案中,民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既希望法院依既定的法律对 证据 予以认定,又希望法院不拘泥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法院的工作是不惜一切查清事实。这些具体问题的冲突往往演变成民众与法院之间的矛盾。解决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纠纷,直接面对两个问题,争论焦点一,股东出资证明的认定;争论焦点二,没有如实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谁来承担。 (一)股东出资证明的认定 根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不足额出资也可取得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之后补缴出资额即可。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股东首次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时间更长;新颁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相关内容,公司登记机关淡出对股东出资的认定。若公司内部运作不规范,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出资纠纷直接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将由股东自己承担。 (二)没有如实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认定 没有如实出资(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其实类似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合法形式转让,然后消失,受让人则以“善意取得”表示无辜,谁来给原所有权人买单?这是一个很具冲击力的问题。 在司法理论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这时候,是顾全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还是顾全受让人利益?显然,若全然不顾受让人利益,所有的交易都有重新洗牌的可能,会造成市场混乱不堪。立法者两害相权衡,取其轻。最大限度的保护 债权人 的权益,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之一。 股权转让,并不能因为其他股东的同意,而确定未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性,因为《物权法》提到的动产转让只牵涉单纯的所有权,而《公司法》提到的股权牵涉面广、侵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暂时取得股权带来的收益、行使 股东权利 ,但是并没有必然的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取得的只是形式上的股东地位,仍然必须承担出资责任。因为该出资不实的股份只是公司向工商部门和社会虚构的出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自然也就没有所有权存在。出让人和受让人都有出资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 股权转让后转回 的 法律知识 ,我们要注意,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㈡ 股权协议出现错误,需到工商局修改怎么做

一、仅对股权转让而言,修改的只是公司章程。其他的事项是办理变更登记。
二、1、最好分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一个是股东内部转让,一个是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
2、不是股东,是选举的公司高管层人员,股东会选举谁当董事、监事,就写谁,董事会聘任谁当经理就写谁。
3、写在股东一栏
4、提交章程修正案即可,如果是改动较大的,就提交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5、提交书面的
6、写原来的时间

股权的可转让性在保证了公司的收益稳定性和资本流通性的同时,转让过程中及嗣后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带来的各类股权转让纠纷更业已成为商事审判中增长最快的业务之一。很多争议产生的原因多是因为股权转让协议草率拟定而致,因此在签订协议之时,双方就应当预见相应风险,力求内容完整、准确,尽充分注意义务。
一、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评估应当区分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前者必须经过国有资产办对股权进行立项、确认的步骤,再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后者因为允许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因此比较自由。但即使是协商,也至少应当保证该价格的产生是经过了双方认可并有实际依据的。比较常见的几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3、以股权转让时的上月月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载明的净资产额为基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4、以拍卖、变卖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5、双方结合公司发展前景、不良资产率、产业政策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上述几种方式各有优劣,比如第一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由于公司的资产及股权价值受经营活动与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因此如果简单的以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基准将无法准确衡量受让股权的真实价值;而以审计、评估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虽然相对于第一种方式会更真实地反映股权价值,但是一方面因所耗时间会比较久而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一笔不菲的评估费用,对于所占比重不大的股权,这显然不是经济可取的做法;以净资产额为基准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也是当双方当事人对股权价格有争议而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法官判定股权价格所采取的通用方法,但股权不仅仅表现为现存的资产额的多少,还体现为未来动态的收益和盈利能力,因此也无法做到最客观准确;双方协商最能体现意思自治,但受让方往往都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要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认可,且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股权价格也通常不易。
根据上面几种方式的特点,最可行的方法是由双方先进行协商,当然在协商过程中,转让方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将股权之上的所有信息都提供给受让方,如果受让方予以接受,并且能在此基础上协商出一个认可的价格,则可以确保该价格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无法在该步骤上达成共识的,则建议以净资产额为基准来确定股权价格。因为相对于其他方式,该方式可以较为真实,也在尽可能节省成本的基础上提供给双方一个客观的股权价值数据。如果仍无法确定的,可以再考虑通过审计、评估来确定,或者引入拍卖、变卖等市场机制,当然在此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还是应当保持沟通与交流。
二、转让方应当作出股权无瑕疵的书面保证
由于股权存在瑕疵而引起的争议纠纷相当常见,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就要求转让方对其转让资格、转让的股权作无瑕疵保证,一旦未来产生争议,至少能提醒法官受让方在签订协议之初就已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常见的几项书面保证包括以下几类:转让方具有转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次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合法有效;当受让方非公司原股东时,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所转让的股权应当完整,未设定担保、抵押或关系到第三方权益的权利等。
上述所列的几项书面保证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该保证意在强调未产生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当受让方是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当确保是在转让方已将受让股东信息、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书面告知了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未有以同等条件受让该部分股权的前提下才接受的股权转让;否则,即使已经完成了转让行为,如果未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且没有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撤销原股权转让协议。
三、转让方缴税保证与配合变更登记保证
很多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都习惯作出“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转让方/受让方承担”等类似笼统的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缴税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人是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双方仅约定了“一切费用的承担方”,该“一切费用”一般不包括转让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此司法审判中还是有一定共识的。
一方配合另一方变更工商登记可以视为是股权转让后的附随义务而应当全面履行,但一方不愿意公示其股东身份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选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促使彼此能相互配合尽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更为巧妙的做法是,双方可以约定将股权的转让以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分阶段来履行。比如,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几日内,转让方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受让方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在完成变更登记后再转让第二期股权,受让方再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或者在转让方转让了全部股权后,受让方的转让价款分阶段来支付。总之,双方可以根据对彼此的信任程度,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转让款金额的大小来灵活变通转让及支付进度。
四、明确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方
有些受让方因为股权转让价格过低而急于受让,却可能忽视了该股权背后隐藏的风险,即公司的债务情况。公司所承担的债务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股权的价值、公司的运营及盈利能力,因此对公司现存的债务如何承担是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特别约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双方在对公司目前全部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后,确定某日作为基准日,该日之前的债务由转让方来承担,该日之后的则由受让方来承担,以此划分彼此的承担范围,当然对于非因任意一方的过错而遗漏的债务,也应当由基准日来确定承担人,这是实践中对于处理公司债务承担问题的比较高效且简便的做法。当然需要提醒转让方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转让方故意而未向受让方披露重大债务的,一旦产生司法争议,即使是在基准日之后,法官也一般会判决由转让方来承担该债务,或者在无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受让方得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

㈢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股权怎么处理

协议的解除有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具备这些条件了,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1)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权处分该股权,这需要凋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主要审查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章程对该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
(3)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为了避免因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二、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创造价值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三、受让方的资信调查
就转让方而言,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十分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曰的能否实现:在对资信状况并不十分满意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股权转让价款在短时问内一次性支付或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之前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方式,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让风险。

四、相互承诺和保证
1、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本次转让股权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士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困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2、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订立合同时,除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众多迅速转让作了些限制性规定,除了法律限制性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腾出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空间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㈣ 如何收回公司股东的股权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回购,一是强制回购。
拓展资料:
严格意义上讲,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关于公司回购股权(份),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允许的股权回购,其目的在于确保异议股东的退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的,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原告资格。
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2)诉讼期限
诉讼时限问题《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项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股东在九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其依法享有的回购请求权消灭,不得再主张。关于九十日的起算点,一般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但如果股东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则可以自起知道股东会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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