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持股多少算举牌
1. 公募基金的"双十原则"是什么
1、“双十原则”:一只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一个基金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市值的10%。
2、公募基金的主要对象是大众,这也就造成了基金经理人不能和基民们有效的沟通,从而难以真正的坚持价值投资。我们很少看到基金经理去和它的基金持有者们进行点对点的交流,实际上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基民们买基金的根据是评级体系所公布的本月、本季度、排名来买,如果你在短期内的表现差强人意,那你就麻烦大了。这就迫使基金经理必须追求短期收益,从而不断的买进卖出,我们可以看到基金公司持股结构每季每年都在迅速变化,很少能坚持对优秀公司长期持股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本来是该对跌幅巨大的优质企业进行加仓的,却遇到了大规模的基金赎回,这也真够难为公募基金的经理人了,就算是浑身是嘴怕也是难以阻止这种非理性状况了!
2. 张坤的易方达蓝筹精选变易方达“绿愁”,都是规模大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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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男神坤坤也逃不开规模魔咒?~
作为市场上管理主动权益类基金规模超过1300亿的公募权益一哥,张坤很受市场关注。
而一季度末规模高达880亿的主动权益类基金,易方达蓝筹精选更是能够牵动无数持有基民的心。
易方达蓝筹精选这只备受基民期待,无数基民追捧的权益类第一基近期表现如何呢?
我们直接看图:
近1周、近1月、近3月收益基本都是属于垫底水平,特别是近3月跌了14.64%,大幅跑输同类平均和沪深300指数,在同类的4608只基金中排名4458,说是倒数也不为过。
老K专门去易方达蓝筹精选的讨论区看了下基民们的反应!
最新的一条是吐槽刚回本,节后两天又跌回去了的,这位基民持有易方达蓝筹精选的时间不短,但一直亏着,资金已经转投其他基金了。
当然也有越跌越买的,有位基民在社区说易方达蓝筹精选是自己持仓基金中补仓最多,亏损最多的,不过目前还是遇到下跌就补仓了。
也有一些基民死扛的,自己选的自己认,不过在劝其他基民不要买入。
最近的下跌更是让一些基民亏成了段子手,有位基民在社区写到“易方达绿愁、中欧医疗事故、易方达糟新回馈、诺安教你成长、汇添富全球乱消费、鸿德看不见回报……”
具体指那些基金,大家可以去对号入座,吐糟归吐糟,投资路还得走下去。
社区里面也有比较理性的基民,说易方达蓝筹精选规模这么大,近3月排名垫底,是不是应该抛弃了?
有基民在下面回复,规模大了,确实有影响。
是的,基金规模对基金的收益是有影响的,我们在挑选基金的时候需要把规模因素也考虑进来。
像易方达蓝筹精选这么大的规模,意味着基民对基金经理张坤和这只基金的认可,但规模太大了对基金的收益确实有影响。
老K就跟大家来具体讲一讲基金规模大小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小规模基金的优缺点
小规模的基金存在清盘风险,我们都知道基金有个清盘红线,基金规模小说明这只基金不好卖,业绩不亮眼可能就是最大的原因,如果规模一直上不去,就会面临清盘的风险。
基金运作的过程中也一些固定的成本,像审计费、会计师费、广告费、销售维护费等等,这些成本分摊到单位份额上,规模越小分摊到的比锋侍例就越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基民的收益。
当然规模小也是有好处的,船小好调头,相对于大规模的基金,小规模的基金投资灵活性更强,更有利于博取超额收益。
大规模基金的优缺点
大规模基金,说明基金经理和这只产品市场认可度高,最起码说明这只基金或者基金经理长期业绩比较优异。
但是大规模基金有个很明显的缺点,就是流动性差,很难博取超额收益。
规模大的基金调仓换股可没那么快,以易方达蓝筹精选为例,这只基金目前持有五粮液的占比为10.05%,按照一季度末的规模计算,持有五粮液的市值达到了88亿,这么大市值,调仓换股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
规模大的基金买中小盘有成长潜力的股票博取更多超额收益基本也成了一个奢望。
易方达蓝筹精选拿出1%的规模也有8.8亿,而持股某公司超过5%就达到了举牌线,超过了就需要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六个月内不能买卖。
这就导致易方达蓝筹精选很难去买50亿市值一下的公司,所以我们看到张坤的前十大重仓都是大市值的龙头公司。
有人说多买些股票就行了,每只少买点!这样会大大加重投研负担,而且就算买到了一些大牛股,对基金整体净值的影响也很小。
张坤的易方达蓝筹精选目前规模达到了880亿,受到锋正的影响肯定很大。从易方达蓝筹精选的持仓几乎很少调整就可以银基吵看出来,为了应对规模过大的情况,张坤只能优选优质行业龙头长期持有,赚企业成长的钱,不可能去做波段操作博取超额收益。
从易方达蓝筹精选持仓近3个月的表现来看,
香港交易所、腾讯控股最高点跌下来了20%左右、美团最高点跌下来已经超过30%了。
贵州茅台也跌了近20%,其他重仓的白酒股五粮液、泸州老窖、洋河股份跌幅都不小。
十大重仓里面表现稍微好点的就是一季度新入的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
在不可能大范围调仓换股的情况下,易方达蓝筹精选基本上要看白酒指数和恒生 科技 指数这两大指数的脸色。
所以易方达蓝筹精选近3月表现差,也不都是规模大的锅,主要还是之前大涨的白酒指数和恒生 科技 指数的估值太高了,现在处于回调阶段。
没有永远上涨的市场,我们对张坤还是需要多给些时间,他自己也说了,投资策略阶段性失灵是正常的,不过老K的神基营实盘已经清仓了易方达蓝筹精选这只巨无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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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经理的持仓要买多少个
一般基金持有多少只股票没有定数,按规定一只基金的持股数量是不封顶的,因此只碰衡则能从众多笑棚基金中计算平均数,从超过千亿净值的基金中的平均数可得出,持股最多的基金公司不超过50只,因此持拦如股数量平均下来,每只基金平均持股数为32只。
4. 持股集中度对选基金的有哪些考量
在挑选基金时,持股集中度经常被拿来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对于股票型或偏股混合型基金而言,持股集中度直接反映了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也与产品的收益/风险特征息息相关。
一、持股集中度指标的含义
基金的持股集中度是指基金持仓的前十大重仓股的市值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该指标主要用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偏股基金。
公募基金会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披露全部股票持仓,在季报中披露前十大股票持仓。因此,我们可通过季报跟踪基金前十大重仓的市值占比,进而关注基金持仓的风格动向。一般而言,主动权益股票基金持股集中度从20%到89%不等,偏股混合基金的持股集中度从10%到95%不等,整体平均在55%左右。
二、持股集中度与投资风格的关系
持股集中度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经理投资风格的一个切入点。同一个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在持仓集中度上会有很高的相似性,且历史持仓的风格也不会有很大变动。
一般而言,根据持股集中度再加上换手率指标,可以将基金经理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择股型选手”。这类基金经理善于挖掘个股并长期持有,换手率较低。由于择股的标准很高,符合要求的标的不是很多,因而持股集中较高。有的基金常年就是一、二十只股票。这类基金经理较少交易,主要依靠个股的长期成长盈利。
另一种是“交易型选手”。这类基金经理持有个股数量较多,持股集中度较低,换手率相对较高。盈利来源除了个股成长的盈利外,还有一部分来源于交易的低买高卖。交易频率较高的话,持股集中会影响交易的灵活性。因而这类基金经理的持股集中度较低。
因此,通过持股集中度再叠加换手率指标,我们可以辨识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
三、持股集中度与净值波动的关系
持股集中度与波动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分散可以降低波动,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持股集中度越高,理论上基金的净值波动也会越大。
当然,基金的净值的波动除了和持股集中度密切相关外,还和所持有的行业有一定关系。因为不同的行业之间,其波动有一定的不相关性,有的甚至是逆向波动。基金经理在构建组合时,会考虑行业的搭配和组合。有的基金经理持股集中度很高,但通过行业的搭配和组合,波动率并不是很高。这样的基金经理在组合管理上就是很厉害的。
需要说明一下,这里讨论的基金净值的波动,并不是指基金的风险。波动≠风险,只有本金永久性的损失才是风险。这个观点我们之前讨论过,可以参阅相关文章,这里不专门讨论。
四、持股集中度与业绩的关系
持股集中度越高,火力越集中,基金的业绩就会越好吗?行情好时,表面上看是这样。但如果我们进行深度研究的话,发现并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对应关系。有些持股集中度较低的基金,其长期业绩也很优秀。
择股型选手的业绩好,并不是因为持股集中度高,根源在于所选的股票比较牛。交易型选手,并不是依靠持股集中取胜,业绩来源于其成熟完善的投资体系。持股集中度与业绩并没有必然联系,需与投资体系相匹配。
辨险识财认为,从长期下来,最终决定基金收益的是其投资体系,持股集中度只是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已。
综上,持股集中度可以用来辨识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判断基金波动率的高低,但不能简单的用持股集中度的指标来判断基金的好坏。
5. 股票型基金持股比例最低是多少
80%仓位,意味着即使在大熊市中,股票型基金经理也必须把80%以上仓位用于买股票。基金涨跌无法准确预测,基金投资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且基金投资是随市场变化波动的,涨或跌都有可能,请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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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基金高管、基金经理的个人持股要求是完全禁止还是只是需要备案
对基金高管、基金经理的个人持股要求是需要备案。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悉尺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拿吵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睁敏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7. 基金经理算股票中所说的主力吗
本身主力这个词就没有标准的定义,
如果该股票的基金持仓较高,可以看作基金就是主力。
但是从更广义的角度看,基金由于不能操纵股价,不算常规意义的主力。很多人讲的所谓的主力,其实是说的以前庄股论中见到的庄。显然基金不是庄,所以不算主力。
基金的仓位对股票的分析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记住,基金经理中也有水平不合格、道德不合格(老鼠仓等)的,所以如果是被动的、简单的找基金重仓股,效果并不太好。
8. 基金持股比例达到多少,才称为"基金重仓"股 "基金重仓"股涨幅一般都不可能很大吗
基金重仓股的概念基金重仓股是指一种股票被多家基金公司重仓持有并占流通市值的20%以上即为基金重仓股。也就是说这种股票有20%以上被基金持有。
一般说来基金重仓股在月末都会被拉抬,基金历来有逢月末拉抬自己的重仓股的习惯,以求得在业内更好的排名,减轻基金赎回的压力。而且基金经理的奖金和收入也直接排名挂钩。 基金重仓股和证券机构重仓股之间的关系 基金、证券机构交叉持股较多,但有的股票基金持股特别多,证券机构几乎没有,反的情况也有,如何看待?操作上应注意什么?
股票的认同度
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分析方面,二者基本的研究思路大体一致,既都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持股信息的披露
二者有明显区别。对基金有非常规范的要求,周-月-季--半年-年终都要有披露;而对证券机构则没有这种要求,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前十位流通股东,证券机构自己不会披露“商业秘密”的。
持股时间的限制
二者有明显区别。对证券机构则没有持股时间的限制,对基金有非常规范的要求。
持股比例的限制
二者有明显区别。对基金而言,持有每只股票的数量有占基金总额度与占股票总比例二个限制;对证券机构则只有持股量占股票总比例一个限制。
开户数量的限制
二者也不同。一个基金只能开一个资金帐户;而证券机构则可利用其分支机构开多个资金帐户。
9. 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的法律界定
一致行动指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某家公司控制权的行动。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世界各国对一致行动大都给予了相应的规范。
在美国,一致行动原则被称为团体视为一人(group as a person)。根据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3(d)一3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合伙、有限合伙、辛迪加或者是其他团体,为了获得、持有或者安排目标公司的证券而行动,这样的辛迪加或团体应当被视为一个人”。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也对此作了相似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于“团体”的判断标准却经历了一个过程才明确下来。1970年,Bath Ins,Inc.v.Blot案中法院认为“团体”之成立的条件,首先应有某种形成的协议,但仅有证据证明团体为追求共同目的而达成协议尚不足,还必须有团体成员在协议后,为控制目的而实际增购股票的行为。1971年GAF Corp v.Milstein案中法院认为:确定团体存在之关键因素在于是否持有股份的“团体”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成立,而因此造成目标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潜在可能。因此只要有为控制而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即构成“团体”,至于其成员是否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是否另有协议或意图取得更多的证券则不论。
1977年SEC采取了GAF案的见解,对“团体”作了解释:当为取得、处分、行使表决权或持有发行人所发行之股权证券的目的,且同意共同行动时,使之形成一个团体,该团体视为法案所称之“团体”。享有该种股权证券的受益所有权,必须在持股超过5%起10日内,向SEC填报13D表格。依此规定,合意性(an agreement to act in concert)便足以构成要件,但合意的存在是以某种形态的协议为载体的,也就是说仅仅互换资讯,或讨论一致行动的可能,尚未作出决定时,并不构成合意,也就不构成“团体”。事实上,证明一致行动在客观上非常困难,为避免一些机构利用一致行动操纵市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只要投资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在事实上采取了共同的投资决策,美国SEC就会规定他们为一致行动人。投资者要避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或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与其他的投资者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是美国证券法上的“初级举证责任在控方,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制度。
英国公司法对“一致行动的人”也作了定义,为:通过协议或谅解、安排等形式,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目标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控制权”的人。但相比较而言,英国公司法对此类人的要求要闭租比美国证券法低,它只要每一个人在考虑自己是否有义务披露实际持股数时要考虑其他一致行动人的持股状况,如果他经过考虑但不知其他人已经持有大量的股份,只要他所知的持股量并未达法定限度,戚态戚便没有披露义务。同时,英国的证券市场自律规则也对一致行动作出了规定。英国城市法典认为一致行动的各方在信息公开方面应作一个人对待,规定“一致行动的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包括根据协议或非正式协议积极合作,通过他们其中的任何一方购买一个公司的股份来获得或联合控制这个公司的各方”。而为了明确起见,城市法典对“一致行动的人”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下列人被认为是“一致行动的人”:
a.一个公司与其母子公司或孙子公司、合伙公司;
b.一个公司和它的任何一个董事;
c.一个公司和它的退休基金;
d.一个人与他所经营的投资公司,单位信托或其他投资者;
e.一个金融顾问与他的持股方面的顾客;
f.目标公司的董事。
“管理大宗股份购买条例”(Rules Governing Substantial Acquisitions of Shares)则规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购买一个公司有投票权股份或这些股份之上的权利,通过协议或非正式协议而行动,那么为了该条例的目的,他们所持有和购买的股份将被集合起来计算并被作为一个人的一次高陵购买或持有来对待。
日本证券法第27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共同持有人是指,股票持有人与发行公司或其他股票等持有人,共同取得,共同转让该股票,或者,与其他为该发行公司股东的持有人,对于行动表决权及其他权利,有合意时。’‘第5款又规定“股票等持有人与股票等其他持有人有股份之持有关系,家庭、亲戚关系,以及有其他政令所规定之特别关系情况者,对该其他人视为与该持有人有关,而为第三项所规定之共同持有人”。
该项规定同美国团体的定义相当,但突出不同在于,日本有推定共同持有人的规定,其立法理由是:数位特定证券持有人,在有资本关系或人伦关系等特定关系时,由于其共同行为合意性颇大,因此,即使事实上无共同行为之合意,但对确保5%规则之有效性,所以将其视为共同持有人,而负有申报义务。基本上,所规制的对象为超过50%资本关系的母子公司、关联企业、夫妇关系等。
《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对一致行动的定义采取了较为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者协定,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下列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进行一致行动:
(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
(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
(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
(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
(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该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想念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
(7)合伙人;
(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其本人、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而且,如果一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第(1)类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除非有相反的证明成立,否则该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被推定为第(1)类中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此外,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采取一致行动,那么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相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即可展开纪律研讯程序或由此推断他们是一致行动的。如果已裁定或承认某一组人目前或一直是一致行动的,则在接纳他们已不再是一致行动之前,必须提出明显的证据支持。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有学者以为这一条与英美法中“行动一致的人”概念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是,遗憾的是,我国《证券法》最终对一致行动没有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我国今后在修订《证券法》时,应增设有关一致行动的法律规范,采取列举式的推定方式来明确其概念,例如,可以借鉴官以德先生对一致行动人作出的表述:收购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并列子公司、收购公司的董事(包括董事的近亲属、与之有信托关系的公司及该亲属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收购的合伙人、近亲属、与之有信托关系的公司或该亲属或公司的公司以及其他与收购人有一致行动契约关系的人。当然,在引人这一概念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l)投资者之间,无论是否有关联关系,只要有书面或口头的契约,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达成某种默契,实施了一致行动,即构成一致行动;
(2)在具体认定一致行动时,实行“初级责任举证在控方,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制度;
(3)一致行动人视为一人,持股数量合并计算;
(4)只要达到证券法规定的5%的举牌界限,所有一致行动人都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票,应遵守《证券法》第42条的规定,在6个月的锁定期间内不得买卖,否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10. 基金经理会坐庄一只股票吗是庄家吗
基金经理会做庄一只股票,因为他如果组装了这支股票就会很容易的拉升,对它的估值价也是比较好的,所以这些基金的经理就会坐庄一只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