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基金数单位为多少
A.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扶贫帮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弘扬社会正气,推动人类的文明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见义不为、见危不为,甚至见义勇为者的正义行为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使英雄流血不再流泪,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见义勇为的特征、类型及其保护原则、措施作出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法律保障。
一、见铅银则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就其行为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因此,在见义勇为中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并不产生与行为人有关的法律行为或后果,如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个人未受到任何伤害,其行为即告结束,并不产生法律的任何后果。但在见义勇为中,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致损,便产生了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特征从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便对见义勇为及其法律责任加以确认。
分析起来,见义勇为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一般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时,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见义勇为时是否成为行为主体,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否则其行为便无效。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缺乏自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有独立的的认识能力,可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如一九周岁的儿童救助了与其一起玩耍落入浅水不能爬起而有生命危险的幼童,其行为不能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认定不是见义勇为行为。另槐棚外,外国公民对我国公民和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见义勇为,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
2、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这是搏兆见义勇为成立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明知他人生命或财产有险的情况下,而自觉主动地去救护,其目的和动机是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或少受损失。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具体行为。包括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主动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5、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无法定义务是指行为人无法定的权利或义务,行为人如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就不构成见义勇为。如警察追捕逃犯,监护人救助被监护人等。无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无因约定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6、见义勇为一般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紧急情况既可以是人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一般说来,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具备了上述特征,才能成为见义勇为行为,这也是检验见义勇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
二、见义勇为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
见义勇为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也就依不同的原则标准进行处理。因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和财产在受到损害时才具有法律意义,故本文着重分析见义勇为者在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而易引发矛盾纠纷情况下的分类及其处理原则。
见义勇为依是否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是来区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如抢救落水的人员。
二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侵害人,而无受益人。如行为人抓捕逃犯而被逃犯致伤。
三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侵害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
四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违约责任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如在公园救助落水者,落水者得救,救人者却被水底树枝卡住身亡。
见义勇为的类型不同,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因而处理依据的原则和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
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见义勇为中,救人者和被救者均无过错,而救人者的损害与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其损害的补偿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适当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在见义勇为关系中,行为人见义勇为救助他人,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其主观心态是救助他人,并已实施了救助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
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适用法律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有侵害人直接侵害的见义勇为关系中,适用侵权的基本原理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查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再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
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侵害存在,只适用防止侵害的原则,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或无因管理,即适用民法通则109条的规定。
对上述几种观点的分析:
(一)在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理由是:
1、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较多的相容性,行为人均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客观上已实施了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应是无因管理中较高层次的“管理或服务”
2、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体现立法的正义性。公平原则虽然也是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而适用的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是从社会公平与团结的生活规则出发的,强调的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而对损失的衡平,对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作出一种分担。无因管理虽也强调当事人无过错,但从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上分析,其侧重点则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及对维护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费用的保护上,从见义勇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其社会意义比公平原则更能体现社会正义性。
3、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从公平角度,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隔离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指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则狭窄的多,但具体保护强度大,对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利。
综上分析,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原则虽都是以当事人无过错为适用前提,但见义勇为的民法要件能相容于无因管理之中,且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无因管理适用时对造成的损害是全额偿付,更好地体现了对见义勇为的倡导和权益的保护,故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来处理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损害。
(二)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关系中,应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的理论来处理。理由是:
1、防止侵害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单独成立的行为,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42条中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对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中,见义勇为人即是防止侵害人,其救助、制止的行为也是防止侵害的行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2、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理论能独立、一次性解决见义勇为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即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当然,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很多,这里只是大体上对见义勇为的类型进行了分类,提出了处理原则。
三、处理见义勇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见义勇为者是否有过错。见义勇为是社会提倡的正义行为,一般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表现的是一种奋不顾身、不怕牺牲的献身精神,对自己的安危往往是不加思索、置之度外,来不及有过多的心里准备和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显然与当时的紧急情况不相符,也违背情理和法理。如见人落水,自己奋不顾身地跳进水中救人,自己却因不会游泳而被淹死,是否就因知道自己不会游泳而自己承担死亡的责任呢?再如明知火会烧伤人,却为抢救国家财产进入火场而被烧伤。这些都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承担过错责任。否则,见义勇为便无人敢为,见义勇为便无法成立。因此,对见义勇为人主观注意义务方面不能有要求或要求过高,只要行为人为了他人利益而尽了一个善良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见义勇为即成立。只有在行为人借见义勇为之名而行损害之实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时,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勇为变成了侵权。
2、见义勇为是否以被救者利益的实现作为见义勇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见义勇为一般是在情况紧急下进行的,其行为目的只是想帮助别人,但并不能就此达到帮助的目的。其帮助的意思是一种主观动机,他人是否最终受益是一种客观结果,尽管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但客观结果并不完全取决于主观动机。如果将客观结果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见义勇为的意思,则实际上是要求行为人在从事见义勇为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效果,而不论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如何,这显然给行为人强加了一种极大的风险,使行为人在见义勇为时都要考虑是否值得承担达不到某种效果的风险,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因此,不能将是否以被救者利益的实现作为见义勇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只要行为人有见义勇为的意思表示,见义勇为即成立,而不论结果如何。
3、见义勇为者为社会公益事业而受损,在无侵权人和明确受益人时,如何处理。应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由受益人进行补偿。因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无侵权人和具体的受益人,应由国家进行补偿,具体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从财政收入中补偿。
四、对见义勇为司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见义勇为之所以引发许多纠纷,引起不少争议,是立法不完善、保护措施不力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因此,要采取措施,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司法保护,解除其后顾之忧。
首先,要加强立法。见义不为,在处理因见义勇为发生的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应由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多有争议。同是受益人,适用公平原则、无因管理原则或防止侵害行为原则,则会承担的不同的责任,这些与见义勇为无明确立法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都未对见义勇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见义勇为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处理、保护,更是“无法可依”,以致同样的事例有不同的争论、不同的处理结果,当事者的合法行为权益得不到社会的有效支持,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尽管一些省地制定了一些见义勇为保护规定,但在见义勇为的认定、保障等各方面存有若干差异,何况有的地方连这样的规定都没有。这就导致,同样是见义勇为,有的受到表彰奖励,享受较高的待遇,有的则低,甚至没有,存在事实上和立法上的不平等。因此,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律或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奖励待遇、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从法律上支持、保护见义勇为。
其次,加大防范、打击力度,严惩各类违法犯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要从源头抓起,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违法犯罪上狠下功夫,防止因出现安全事故、违法犯罪而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加大制裁、打击力度,不搞一阵风,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重复犯罪、杀回马枪,对制止违法犯罪的见义勇为者进行重点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者从严惩处,绝不手软。
第三,搞好保障,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全社会特别是党和政府、司法机关要从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重视见义勇为的认定和安抚工作,绝不能让好人吃亏,让见义勇为者寒心。要通过设立政府奖励基金、政府出自等办法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生活、升学、就业和人身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遭受的损失,要通过侵害人赔偿、受益人补偿、政府资助等措施加以保障,同时,见义勇为者得到的赔偿、补偿并不影响政府的奖励和社会各方的捐助。
B. 见义勇为怎么申请
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正式解答如下: 6、公民如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下面是全文,其中还有关于民政部门关于见义勇为认定的工作流程,应该可以解答全你上面的问题: ============================== 1、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2、适用于哪些人? 1、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 2、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参照执行。这里所说的“非本市人员”是指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人。 3、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执行。 4、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3、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 4、哪些行为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1、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如同正在进行的盗窃、抢劫、杀人、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2、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如同正在进行的放火、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3、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如抢救落水儿童、抢救火灾等,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4、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5、见义勇为由谁来确认? 确认见义勇为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根据规定,具体确认工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见义勇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2、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3、区、县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6、公民如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7、民政部门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个人或者组织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确认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的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8、民政部门确认见义勇为,以哪些材料为依据? 根据规定,下列材料经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1、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4、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9、见义勇为确认过程中,行为人享有哪些权利? 在见义勇为确认过程中,行为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区、县民政部门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的权利。民政部门对行为人的确认申请明确表示不予确认,或者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确认结论的,行为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民政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为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为人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民政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行为人有权自己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也有权要求民政部门向知情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 3、对民政部门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行为人对区、县民政部门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为人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见义勇为确认过程中,行为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行为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民政部门有关具体规定。 2、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通过伪造、变造有关虚假材料或者以隐匿、毁坏真实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见义勇为的确认,是无效的。民政部门一经发现,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宣布无效,撤销或收回行为人的一切荣誉;行为构成犯罪的,民政部门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要求行为人如实提供材料,并不是要求行为人提供的材料绝对准确无误。 11、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通知哪些单位?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下列单位: 1、见义勇为人员所在的单位; 2、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3、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12、什么是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见义勇为基金是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政府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如:对被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 2、支付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当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从其他渠道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解决时,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3、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困难补助。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给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困难的,可以向见义勇为基金申请困难补助。 4、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例如,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慰问金;对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活动费用等。 14、什么是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会的基金主要来源于哪些方面? 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2、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3、其他合法的来源。 15、如何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钱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钱物,可以直接将钱物交到基金会或其依法设立的办事机构;也可以与基金会签定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基金会;还可以明确提出特定受赠人,由见义勇为基金会代交。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公司和其他企业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依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依法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依法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16、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什么原则? 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1、政府奖励和单位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3、以行为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的原则。 17、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如何进行奖励? 根据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评选,对事迹突出的,及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称号,并一次性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在区、县评选的基础上,经区、县人民政府推荐,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的称号,并一次性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如何解决? 1、救治费用的暂付。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2、医疗费用的解决。 首先,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拒绝承担的,行为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的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确定。 其次,没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时,如果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区、县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的,由行为发生地区、县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第三,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和受益人可以提供资助。 19、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享有什么待遇? 在医疗期间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分别不同情况,享有不同的待遇: 1、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 2、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 3、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20、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还有哪些其他的政策? l、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2、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给予帮助。 21、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包括哪些人? 根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包括以下人员: 1、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2、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 3、见义勇为人员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
C. 青岛市见义勇为奖金多少
18.5万元。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族闭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授予李冠一等13人青岛市见义勇为模范,鞠仕平群体4人、何召伟群体4人迅颂、徐振华群体亩穗郑3人青岛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颁发见义勇为奖金18.5万元。
D. 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
第一条为弘扬正义,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盯铅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以及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挺身而出,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和治安灾害作斗争的合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治安灾害是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物质损失的灾害事件。第三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的光荣称号:
(一)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制止,事迹突出的;
(二)直接抓获或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分子,贡献较大的;
(三)同治安灾害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分别由市和区(市)财政拨款以及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捐助。第五条对应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由公安机关和公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核实事迹材料,经市公安局或区(市)公安(分)局审查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以市人民政府或区(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表彰。
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的,颁发奖金五百元以上;由区(市)人民政府表彰的,颁发奖金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或区(市)人民政府对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公民,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填写受奖卡片,归入本人档案。
受到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宽含、入伍、调资、分配住房等的优先权。第七条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公民,应按因公死亡处理的,按劳动部门的规定报批。公民系国家机关、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伤亡抚恤有关规定办理其家属的抚恤;公民系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的,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因见义勇为而光荣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慎则笑士条件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革命烈士。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怃恤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见义勇为公民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其系国家机关、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按因公致残对待,由所在单位根据伤残抚恤的有关规定处理;系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按所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第九条对应追认革命烈士、评定伤残等级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公安机关和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核实事迹材料后,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或审批手续。第十条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贻误治疗。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公民的医疗费,由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判决或裁定违法犯罪分子承担。对违法犯罪分子确无承担能力的,由负伤公民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卫生部门垫支,财政部门据实核拨。第十一条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妥善安置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公民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见义勇为公民遗属的工作和生活。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发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人员的工资,其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按因公负伤对待。第十二条对在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时退缩的,或对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公民能保护、救治而不予保护、救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启动资金是多少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F. 新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多少人
新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于2018年,由新乡市政府、新乡市公安局、新乡市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乡市两院议员联合创立,旨在帮助新乡市社区中有需要的人群。
目前,新乡市见义勇为基金慎培会有27名成员,其中包括:新乡市政府、新乡市公安局、新乡市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乡市两院议员和董事会成员。成员之间紧密配合,积极开展各种见义勇为活动,共同努力实现新乡市见义勇为基枝蠢金会的宗旨。
新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成员们坚持以“公益为本、勇于行动、廉洁正直、勇往直前”的宗旨,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创新见义勇为活动的形式和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帮助社区中有需要的人们。另外,新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还组织了一些困难家庭、残疾人、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猛孝陪怀活动,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G.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空迟高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市公民在市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第四条对公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五条财政、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人事、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奖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职责。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第七条对见义勇为公民,可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
(一)嘉奖;
(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四)授予“荣誉市民”或其他荣誉称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表彰。第八条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有关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给予嘉奖的,由公安派出所申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审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当地人事部门申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予“荣誉市民”或其他荣誉称号的,按《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或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应发给不低于10000元的奖金;对受到嘉奖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各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荣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级、晋职等优先权;荣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划拨;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捐款;
(三)向社会募集;
(四)其他方式筹集。第十一条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一)斗尺奖励见义勇为公民;
(二)慰问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
(三)为见义勇为公民办理保险;
(四)用于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第十二条见义勇为基金在财政建立专户,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十四条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及时依法从重惩处。第十五条对见义勇为负伤公民,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无条件地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治疗。第十六条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护理、营养、误工、交通、丧旦兆葬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有能力承担而不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或判决并强制执行。
前款所列费用,在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实际支付前,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垫支,待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实际支付后冲抵。
加害人或其监护人下落不明或无力承担的费用,受益人有能力补偿的,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不足部分或受益人无力补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见义勇为公民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划拨专项资金解决;
(二)见义勇为公民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见义勇为公民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划拨专项资金解决;
(四)见义勇为公民属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无业人员或学生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解决。
H. 南昌市英雄基金会怎么样
南昌市英雄基金会由南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更名而来,注册成立于2017年12月,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南昌市委政法委员会。本基金会为江西省民政厅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响应“创新之城、实力之城、山水之城、文化之城、英雄之城”创建。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崇尚英雄文化,传播社会正气,汇聚社会档纳爱心,传递党的温暖。充分发挥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教化作用,通过强化组织制度建设、慈善基金募集、公益活动开展、宣传发动社会等方面工作,助力我市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和打造全国市域治理现代化试验区,为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南昌”“法治南昌”“英雄南昌”“美丽南昌”建设搭建优质的社会慈善公益平台,打造“全省数一流、全国有影响”的慈善基金会品牌。
拓展资料:
岗位职责
1.参与志愿公益项目的前期设计、过程执派蠢悔行、协调及监测尘正评估工作;
2.协助项目团队进行项目监管、完成项目报告;
3.市英雄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的推进;
4.公益项目的战略规划和运营管理;
5.公益项目及活动的策划与执行;
6.公益项目总结、研究报告的撰写;
7.筹划、实施各类公益筹款活动;
8.承担活动、会议、物品管理、日常文书、档案整理等行政工作;
9.协助捐赠人服务部门,研究捐赠人需求,响应捐赠人的咨询和提高捐赠人的满意度,制定具体的捐赠人沟通管理计划,维护爱心伙伴及相关企业合作资源与公共关系
I. 见义勇为分为几个等级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联系与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除了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而进行的防卫之外,其余的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
相对来说,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外延显然要比见义勇为的外延小的多;再者,正当防卫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其作用主要是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至于对其行为人如何救济、如何表彰等问题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在民法中,虽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然而该条只是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免责条款及防卫过当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该条款亦未规定对行为人的救济及表彰等措施。
因此,仍有必要将符合见义勇为的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纳入到见义勇为规范当中去。只有这样,才会更好地鼓励人们去实施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行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在认定某些符合正当防卫行为,也符合见义勇为要件时就应当作出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人给予相应的救济和表彰措施,只有这样做,才可能及时又准确地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实施救济和表彰,从而有效地防止社会再次地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
但是,从法律角度只有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概念。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学的用语,法学研究并不使用该用语。正当防卫泛指所有的不特定的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制服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也可以是为了他人或国家、公共利益进行的。针对他人或国家、公共利益进行的正当防卫就可以归纳为社会学上的见义勇为。
但是在法理上,为了区分两者,司法解释中将本人的范围扩大解释为被侵害人的直系亲属。
也就是说被侵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视为本人,这样就排除了这些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范畴。如:父亲看见儿子被人伤害,就上去制止侵害人,这时被侵害人的父亲就不认为是见义勇为,而是本人的正当防卫。但是,从逻辑的角度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并不是包含关系,两者是交叉关系。
两者在交叉的时候,区别就是是否为本人的防卫行为,如果是本人的防卫行为不构成见义勇为,反之则构成。两者存在并不交叉的地方:比如常见的小孩自己掉入河流中,没有关系的其他人看到了,去救小孩,这种行为当然属于见义勇为,但是,并不存在正当防卫,因为没有侵害人。
因此,见义勇为行为的客体是不特定的,正当防卫的客体则是特定的,仅仅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于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 。
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以此来看,所有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及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民事赔偿方面对见义勇为大多数也是依照无因管理规定加以规范和调整的。例如,笔者近日读到一文,一人在邻居失火时奋力扑救而被烧伤,受益的邻居不愿意为见义勇为的受伤者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车费等相关费用,司法机关适用“无因管理”规定说服了受益人,由其为见义勇为人支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见义勇为证书可以获得奖励和特殊权益保护。2015年11月23日公布的《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一、奖励
1、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1)通报表扬;
(2)颁发奖金;
(3)授予荣誉称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5)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由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2、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先进”四个类型,按照下列权限授予:
(1)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2)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模范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3)见义勇为勇士(群体)称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
(4)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由省、市、县级综治机构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授予。
3、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按照逐级推荐、分别奖励的方式进行,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省级综治机构会同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 权益保护
1、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他人威胁,请求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救助、保护和查处。
3、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人员立即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报告。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及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4、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牺牲人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财产损失,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下列各方承担:
(1)见义勇为行为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2)由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资助;
(3)由见义勇为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4)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资金)支付。
5、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待遇;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依法落实相应待遇。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及其遗属,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待遇:
(1)依法批准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落实待遇;
(2)依法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予以抚恤;
(3)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遗属特别补助金;
(4)不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资金)统筹解决。
6、第二十二条 对就业困难、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就业创业。
7、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原薪酬待遇不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8、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时,其享受的见义勇为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和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
9、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在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入园、入学;参加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J. 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人员或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表现英勇,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第四条 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排除灾害事故等见义勇为行为。第五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保护救助事迹突出的;
(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灾害事故或处置突发事件中贡献突出的;
(四)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市、县(市、区)社会治纯如码安综合治理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派员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提出奖励、保护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证书;
(二)通报嘉奖;
(三)发给奖金或其他奖励。第十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做哪行,新闻媒体应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本人要求保密或不宜公开的除外。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人员,符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发生地人民政府逐级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的,由劳动、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助、抚恤等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获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建)房等优先权。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或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可采用政府资助、收取会费、社会捐赠等办法筹集。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财政、民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补助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或其他部门无法解决的救治费、补助金等;
(三)慰问见义勇为人员的直系亲属;
(四)补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学费或资助其子女就学;
(五)奖励保护和宣传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医疗单位应当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积极抢救治疗,不得推诿、拒绝。第十八条 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协同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救助抚恤或从见义勇为基金中予以一次性支付补助金。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原工作单位先行支付;原工作单位确实无力先行支付的或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救治费用,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费用的单位,享有依法对加害人追偿的权利。
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支付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予以补助。第二十条 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费用,依照司法机关的裁决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可由见义勇为人员本人、直系橡衡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