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传活动规范有哪些简单描述
『壹』 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登载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精神,我会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圆历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橘槐搜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明轿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七)基金管理公司或旗下基金产品获得奖项的,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两年前的奖项。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报告材料。报送报告材料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报送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报送形式:书面报告报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证监局时随附电子文档。
(三)报送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第三条 违规情形和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种:
1.未履行报送手续;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销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违规程度由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
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
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四、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贰』 互联网基金宣传违规信息,说明为什么违规
互联网基金宣传违规信息,数米基金网因在宣传数米胜百八活动时,对通过数米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收益补贴,宣传资料中存在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等不当用语,被证监会责限期改正,基金网也收到类似的监管函,原因是在销售部分基金产品过程中,在官方网站及相关互联网资料中存在活动年化总收益10%、欲购从速、100%有保证等不当用语,且未充分揭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
一、互联网基金宣传违规信息
基金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的宣传中经常强调高额收益率、通过补贴来承诺高收益而忽略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业内人士认为基金公司在适应互联网的过程中,对营销尺度把握不准,只能不断去测试底线。但是这种过分强调高收益率的行为,容易引发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陷入恶性竞争,也模糊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正确认识,一旦基金投资遭遇损失,最终买单的还是投资者。
二、打擦边球
此外,基金在互联网平台的宣传中打“擦边球的”现象也很多,比如在基金公司“聚集”程度较高的基金淘宝店,一些基金公司推出了 “晒收益、送货币基金”、“体验流程就送500集分宝”、“推广符合条件就赠送iPhone5s土豪金”的活动, 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采取抽奖。
综上所述,基金需要创新,但不能欺骗投资者,互联网金融的红线不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目前,证监会越来越重视对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在互联网平台推广中,如何改变穿西装、穿牛仔裤的角色,如何在接近投资者时保护投资者权益,值得进一步探讨。
『叁』 基金销售迎来新规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迎来大幅修改,基金销售市场迎来大变革。
此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四大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
《销售办法》内容非常丰富,新规首提续展机制,对新注册机构引入牌照续展制度,聚焦基础性展业条件、合规内控制度、非货基保有量等指标,进一步优化了退出机制。同时,进一步简化续展程序,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
针对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不断攀升、侵蚀行业持续发展基础的问题,新规对尾随佣金开展了差异化安排,对其比例上限做了规定。其中,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这一要求,将有利于平衡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公司的长期利益。
新规还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这些规定回应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借助独销机构规范销售的合理需求,也为未来独销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预留了空间。
新规还特别强调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坚持了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据悉,《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
以下为《销售办法》的要点整理:
1、强化基金销售持牌准入要求
《销售办法》明确了基金销售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宣传推介基金也被界定成为基金销售行为。
《销售办法》划清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2、适度调整独立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销售办法》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出调整。适当降低了5%以上股东的财务指标、从业经历等硬性要求。同时就控股股东完善独立销售机构治理机构、保持独立销售机构独立性、制定相关风险处置预案提出要求;充实股权管理要求,就股权质押问题提出明确规制等。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一参一控”管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明确独立销售机构业务范围
《销售办法》发布稿明确,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立销售机构可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涵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计划,也包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独立销售机构可以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是不得销售非标准化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完善退出机制 实施牌照续展制度
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5、尾随佣金的差异化安排 最高不超50%
配套规则中,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针对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不断攀升、侵蚀行业持续发展基础的问题,对其比例上限做出差异化规定。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6、首提续展安排
《销售办法》首提基金销售机构续展安排。新老划断,续展针对新基金销售机构。聚焦三类情形。优化程序安排,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续展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
7、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强调不得“饥饿营销”
《销售办法》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此外,规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说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8、推动长期投资 杜绝诱导短期申赎
《销售办法》要求培育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长期投资、理性投资和基金行业生态。
基金销售基金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此外,《销售办法》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9、支持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10、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
《销售办法》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匹配的内部制度。
《销售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1、销售机构产品准入管理
《销售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风险收益特征等,并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2、过渡期相关安排 不合新规的限期整改
为促进法规平稳落地施行,《实施规定》对规则实施后的部分规范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给予1年过渡期。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其中,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肆』 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内容
(1)销售的基金芦锋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行法规规定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和相关业务,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销售和相关业务。
(2)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的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陪猜晌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注意宣传用语)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为了防范利益冲突,鼓励持续营销,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而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依据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俗称“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兆纤用。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
『伍』 基金市场营销的特殊性体现
基金市场营销的特殊性体现在规范性、专业性、服务性。
规范性。基金是面对广大投资者的金融理财产品,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在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宣传推介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因此,基金销售机构在制定产品策略和促销策略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专业性。基金是者闷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金融产品的组合投资工具,客观上要求营销人员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金融知识和投资工具,因此,基金销售对营销人员的专业水平有更高的要求。 基金营销是一种理财服务,不是键嫌租一锤子买卖,因而更强调销售服务的持续性。
服务性。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产品品质体现为基金的未来收益和营销人员的持续服务。因此,基金稿兆销售机构在注重产品、分销和促销的同时,还必须在高质量的服务、品牌的形象宣传等方面下功夫,以增强可靠的信誉,扩大客户基础。
『陆』 公募基金运作规范信息透明主要体现在以下哪些方面
1、账户透尘慎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法规极严,投资者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钱都投了些什么。
2、基金运作的主要信息透明。公募基金的资金运作主要信息是对外公开的。
3、季度报告、配兄迟半年报、年报透明。前十大持仓、报告期内运作回顾及未来展望培李等都可在报告中查看。
『柒』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要点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
(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类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高管如何认定
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
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
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
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资经理兼职问题
1、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不得内部兼职)
2、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财务、行政的应当可以,但是比例应当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兼职不超过1/3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员、证券投资人员不宜在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职,应当规避利益冲突问题。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实缴问题
无论是公司制基金还是合伙制基金,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开展经营所需资金不多,不建议将股本设置很大,三到五百万为宜,实缴比例在25%-50%以上。对于那些股本设置很大,但是缴纳比例很低的,应当核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
(五)关于基金外包服务
主要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
(1)股权类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包服务机构,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2)证券类私募基金,原则上应当聘请外包服务机构,未聘请外包服务机构的,应当说明自身具备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的业务能力,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六)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问题
很多基金都有这个问题,如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税收优惠等,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律师核查主要是核查实际办公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原因即可。
(七)专业化经营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以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应当变更,突出专业化经营。投资咨询因为是卖方业务,且在证券领域是需要有牌照的,应当变更,实践中也有承诺变更的。
核查财务报表以及业务合同,落实是否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八)需要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的情形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基金业协议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变更的法律意见。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
与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建议律师单独就该问题进行逐一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登录逐一比对,或者自己登录进行核查,确保法律意见与登记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说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披露到什么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应当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披露至实际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应当详细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隐去关键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满一年(日历年非会计年度)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不满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公司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东问题
一般的穿透核查较为容易,按照工商档案信息核查,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核查其最新的股东名册,如上市公司是间接的参股公司,原则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报核查十大股东情况。上市公司股东众多,除了十大股东外无法按照股东名册核查股东国籍信息。
(十三)律师核查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备有效执行
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1、该问题重点关注制度是否已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
2、相关制度由那些部门落实执行,是否有执行的记录,如会议纪要,决议等;
3、管理人是否设置了相关岗位,相关岗位是否可以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十四)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的说明
1、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申请机构是否有真实的办公地,及办公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需要。除查验租赁合同外,应当至办公地实地核查,检验办公场基本设施及相关费用清单。
2、投资决策流程需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详细披露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图
(2)详细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
(3)详细披露公司岗位职责
(4)详细披露投资决策程序
(十五)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
申请机构如存在子公司/关联方,需说明申请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联情况(有无业务往来、关联交易,经营范围有无重叠,实际经营业务有无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尤其对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关联方,需要更为详细地描述业务关联情况,如存在关联业务或同类业务,又或因经营范围重叠而可能存在同类业务,建议进一步对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措施进行说明(如运营场所分离、人员各自独立等)。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六)关于双GP的问题
如果两个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记备案,基金只能登记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顾产品视为首只备案产品
已经在协会备案的投顾产品视为备案过首只产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
(十九)尽职调查的详细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资料,股东详细资料、出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资产明细、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关系、高管征信报告,办公租赁合同等。
2、网络舆情信息是通过互联网搜索的查验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查验。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通过核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第三方网站、主流网络搜索引擎等的检索结果。
(二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捌』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估结果引用的有关规范。并应当列出基金评估机构名称和评估日期。
拓展资料
1.基金宣传推广资料,是指为宣传基金而向公众发布、发布、供公众普遍获取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媒介信息。
2.基金推广资料包括:
⑴公开发表的材料;
⑵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发布的与基金销售有关的单张、手册、信件、传真、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⑶海报和户外广告;
⑷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等视听传播资料;
⑸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由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经理和首席检查员提前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自发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应当由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销售机构合规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前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自发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制作基金宣传推广资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内容的合规性,并保证向社会发放和发布的资料与归档的资料一致。 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股说明书相符, 基金推广资料可公布该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约生效时间不足6个月者除外。
6.基金业绩数据由基金托管人审核或从基金定期报告中提取。 在基金宣传资料中公布基金过往业绩的,应明确说明基金过往业绩不能预测其未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基金业绩的保证。 基金推广资料比较不同基金业绩、可比资料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应使用。
『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有哪些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_第三十二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判毕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森冲败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此颤、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