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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发票是哪个部门开的

发布时间: 2025-01-20 05:10:22

Ⅰ 交了维修基金有发票吗

法律分析:交房屋维修基金有发票,房屋维修基金的票据是由当地房管部门开具的,同时在房管局维修基金窗口存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在接受经营服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Ⅱ 买房维修金发票怎么开

当地房管部门。维修资金票据是由省财政厅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维修基金发票由当地房管部门开具,同时在房管局维修基金窗口(或科室)有存档。因为房屋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中心;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把此费用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中心。

Ⅲ 维修基金发票在哪里领

维修基金发票在房管局领。房屋维修基金发票由当地房管部门开具,同时在房管局维修基金窗口(或科室)有存档。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

在公共设施或公共面积严重损坏时,需由业主提出申请,并经小区业主总户数一半以上业主同意,或经占地总面积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然后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向住建局提出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住建局物管科核查情况属实,还需在小区进行维修公示,并确定预算金额。

有业主委员会的,在使用维修基金时,应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反映及平时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确认需要,进行维修。维修前要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后,授权业委会进行相关维修招标实施事宜。

业委会可自行申请,或授权物业进行相关维修事宜申请,经住建局物管科审核并确认后,在全小区连公告和预算一起公示,然后按照招标程序实施。工程施工验收完毕,经审计事务所审计,按照审计结果结算。

Ⅳ 房屋维修基金有发票吗

法律分析:交房屋维修基金有发票,房屋维修基金的票据是由当地房管部门开具的,同时在房管局维修基金窗口(或科室)有存档。房屋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中心。一般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Ⅳ 维修基金收据怎样换取发票

法律分析:开发商只负责代收维修基金的,最终的发票还是房管局负责的,而且以后维修基金的使用和支取还是要在房管局的监管之内的。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Ⅵ 维修基金发票在哪里开

维修基金收据需要房管局换取发票。开发商只负责代收维修基金的,最终的发票还是房管局负责的。而且以后维修基金的使用和支取还是要在房管局的监管之内的。维修基金一般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迟大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余旦轮、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竖信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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