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❶ 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房屋维修基金的本金是由房产商和购房人共同筹集的,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且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换;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修理房屋本身的修理和维护,二者界限分明,不可混淆挪用。
通常在交房前,业主就应当将房屋维修基金交纳。如果是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话,业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当然,如果业主觉得需要自己亲自交纳维修基金较麻烦你,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❷ 买新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买新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房屋维修基金应该在交房之前缴纳,如果是第一期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将其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如果业主觉态裤得需要亲自交纳维修基金比较麻烦的话,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1、非唯一产权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基闭弯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自用住房)、住宅小区内的无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接的非住房,按个人住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元到1元的标准缴纳;
2、住宅小区的一套独立产权住宅,其所有权人按住宅面积每平方米20元到80元的标准缴纳;
3、与房屋结构相连接的机动车停车场,经依法转让而归业主所有的,应按每间车位3000元到5000元的标准缴纳;属于所有人共有的停车场,不按规定分别缴纳;
4、安装升降机的住房,按业主共有面积,按20元到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属于业主的维修基金。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具体缴纳标准,应根据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出以上条件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机关审批。
二手房房屋维修基金过户事项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资金是专门为小区公用设施、公用设施和设施服务期限届满后进行维修的。
1、绝大多数二手房交易时,都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公用维修资金的转让事宜。中介、律师亦认为,维修资金无需分开办理,相信超过九成的购买者并未了解或了解此条规则。
2、二手房维修资金的转让,目前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必须是买家和卖家同时出现,而且必须要有一份维修基金的发票和复印件,这对于一个已经买了好几年的人来说,是不可能的。
3、买二手房时没有维修资金,最终的结果很有搏闷可能是房东并不清楚自己小区的维修费是怎么花的,而且一旦维修资金耗尽,想要再补齐的话,就会变得很乱。
❸ 买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交给谁
房屋维修基金应当在房屋交房前,就应当进行交纳,如果是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话,业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如果业主觉得需要亲自交纳维修基金比较麻烦的话,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1、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
2、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3、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4、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法典》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
❹ 拆迁房需要交维修基金和契税什么时候交
拆迁房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给你商品房,这样住房收房子后就直接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完毕后就可以办理房产证。
还有一种是安置房,需要房主持有满5年之后,再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才可办理房产证,契税证和土地证。
❺ 回迁安置房维修基金交多少
法律分析: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也有部分城市多层为2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以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
4、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间一般是在交房入住的时候开始交纳的,后期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出具维修基金的缴款凭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