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会评是评审哪些项目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意义重要。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
(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
(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第三条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第四条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研究年限3至5年。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第五条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组评审等工作注意与面上项目同步安排。第六条重点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的额度,专款专用。第二章立项、申请、评审、批准程序第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科学部在研究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重点和征求科学家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点项目立项方案,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将拟立项目名称、内容和研究目标等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予以公布。第八条具备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向有关科学部提出定向申请。申请书格式、填报要求、受理时间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申请书封面左上角应标明“重点项目”字样。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送综合计划局。第九条各科学部将受理的申请书按项目集中送同行专家评议,每项应有三至五位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第十条科学部将汇总的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学科评审组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答辩,也可以专项组织评审论证。第十一条重点项目评审答辩结果,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填写《重点项目评审意见》,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向项目负责人(设置课题的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批准通知。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审批意见和规定格式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于一个月内报送有关科学部审核后执行。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采取逐项跟踪、实地检查、定期评议、拨款调控等手段,或将相近学科的几个重点项目集中检查、交流等办法,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督促项目顺利进行,促进出成果出人才。项目结束时,按要求进行验收。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检查进展,落实所需条件,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反映情况,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按时完成。第十五条重点项目负责人每年均应写出项目执行报告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果,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设置课题的重点项目,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和中青年骨干人员组成的学术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报科学部备案。第十六条重点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度核定拨款额的办法,拨至项目和课师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申请与审批办法详见国际合作交流有关规定。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申请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必须从基础研究的特点出发,贯彻科技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国家现代化需要,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特点的研究工作和开拓新兴技术的研究工作;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五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3.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可可靠保证;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根据充足。
对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和有利于促进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项目,以及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申请的项目,在相似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第二条评审工作要依靠专家,充分发扬学术民族,坚持公正原则。参加评审工作和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职的专家,本人如有申请项目,一律回避有关评审活动,包括暂时退出评审会场。参加评审的人员不得擅自外泄申请书内容、评审情况和评议意见。第三条评审工作应与有关部门基础研究项目的安排密切配合,避免重复。有些项目可与有关部门共同资助。对建设工程前期预研、科技攻关、技术引进等任务中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来自国防部门、经费包干单位、工矿企业的申请,评审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资助项目的选择和单项资助金额上,与主要依靠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工作,有所区别。第二章受理申请第四条科学基金申请书由各科学部接受,按统一规定编号;交叉学科的申请书,由为主学科的科学部接受;分不清主次学科的申请项目,尊重申请者的选择;不适于本科学部组织评审的项目,应尽快转到合适的科学部。录有申请项目简况的计算机软盘由综合局接受,根据各科学部提供的接受申请项目名称和编号,分别复制送各科学部使。第五条申请书由各科学部负责初步筛选,有以下情况者不受受理,或经申请者补充、修改后受理:
1.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2.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低水平重复,或不具备相应研究能力;
3.申请者或主要合作者的申请项目连同已获资助项目超过两项(资助项目年内结束工作的,可提前申请相应数量的新项目),或已获资助项目进展不好的;
4.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完备;
5.已从其他部门获得必要的经费。第三章同行评议第六条同行评议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可以采取通讯评议方式,也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各科学部应从科研第一线选择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科研人员,作为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队伍,并在工作中不断调整、补充。第七条所有受理的申请项目,均需邀请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每一申请项目,可以做为评审依据的客观、公正、明确、具体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三份。同行专家的选择,要注意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的代表性,回避不利于保证公正性的因素。内容相似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第八条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由科学部综合归纳,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有些项目可先进必要的调查,供评审参考。第四章科学评审组评审第九条各科学部视评审工作需要,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专家组成,所有成员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评审组成员结构,应考虑不同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部门的代表性和合理的年龄阶梯,逐步增加年轻科学家的比例。评审组成员,由各科学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查,提请委务会议批准聘任;每隔两年改聘一次,每次更换三分之一,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评审组组长由科学家担任,评审组秘书由科学部派管理人员担任。第十条在综合同行评谇意见的基础上,学科评审组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经费指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是否资助和资助总金额的建议。
3. 基金会项目评价标准
基金会项目评价标准
一、项目可行性(20分)
(一)项目的可操作性(5分)
(二)项目结果可评估(5分)
(三)项目实施过程可监控(5分)
(四)执行方案详尽具体(5分)
二、项目执行力(15分)
(一)完善的团队管理机制(5分)
(二)稳定的项目工作人员(5分)
(三)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5分)
三、透明公开与监督机制(15分)
(一)项目执行与财务管理透明公开(5分)
(二)监督机制健全(5分)
(三)有良好的项目反馈和投诉系统(5分)
四、项目创意(15分)
(一)创意点鲜明(5分)
(二)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5分)
(三)新闻价值(5分)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第四条 在条件相近时,科学基金应优先支持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
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第五条 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跨学科和学科交叉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第六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第二章回避与保密第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兼聘人员、兼职专家和评审组成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2.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3.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申请项目的评审;
4.评审组成员和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出席该项目所在科学部的评审会。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1.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3.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科学部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4.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第三章 初审第十条 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科可建议初筛: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超过两项;
5.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6.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8.申请经费过多,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9.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充足的经费;
10.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的。第十一条 经初审建议初筛的项目,不送同行评议,学科负责人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第四章 同行评议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学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第十三条 选准评议人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应结合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按下述原则进行选择。
1.评议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评议人近年应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
3.选择评议人时,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4.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议人,应包括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
5.评议人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内容
申请人及成员资格
1.高级职称申请人未超项。
2.申请人是中级职称硕士有推荐函,在职博士有导师同意函,在站博后承诺函等。
3.青年基金申请人年龄;
4.申请人及成员不存在超项情况(高级职称者在研<含参与>项目数≤2)
5.申请人未承担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未申请当年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基本信息
1.如有申报联合基金、专项基金等项目时,需按规定填写资助类别、亚类说明和附注说明。
2.申请代码的选择必须准确。尤其是医学类.
3.研究期限填写准确(青年:2016.1-.12,面上2016.1-2019.12,重点2016.1-2020.12)
4.工作时间不宜太长(参考值:主持人≤10,高级≤5,中级≤6,研究生≤10)
5.*合作单位不能超过两个,加盖法人公章,附合作协议及经费分配。
6.个人简历(含主持和参与者)先下载模板,填写完成后上传,务必参照模板格式填写。尤其注意以下两点:
(1)教育经历,务必填写导师姓名。
(2)曾使用证件信息,是指作为申请人和参与者在往年获批的基金中曾经使用过不同于本次申请中使用的身份证件时,需做说明。请注意:一是往年的基金是获批的,二是证件类型不同(如身份证与护照、军官证等),而非证件号码不同。
资金预算表
1. 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填写资金预算表,备注不得为空。我校申请项目大多为定额补助式,预算表无需学校和财务盖章。
2.设备费:请分清设备购置、试制与改造的区别。
3.会议费:指我方组织和主办的会议,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请在差旅费中编制。
4.预算说明书: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将预算表中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做个详细说明,二是列明与合作单位的经费分配情况。
正文
1.年度研究计划:起止时间务必与信息表中的研究期限一致。
2.承担科研项目情况: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与本项目的关系及负责的内容。
3.完成基金情况:已结题需按要求附说明及成果列表。
4.资金预算说明:可在预算说明书的基础上适当简化。
研究成果
1.2010年1月1日后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代表性论著。
2.请按系统提示在基金委成果在线系统中收集。
3.参与人的成果收集,请先在成果在线系统中建立自己的项目组,然后进行收集。
4.共同第一作者均加注“#”字样,通讯作者及共同通讯作者均加注“*”字样。
5.投稿阶段的论文不要列出。
附件
1.合作研究协议书(电+纸)
2.各类项目均需提供5篇以内代表性论著PDF文件(封面、摘要、目录、版权页)
3.奖励证书扫描件
4.专利书扫描件
5.受邀做国际学术会议大会报告等扫描文件
6.中级职称有推荐函,在职博士有导师同意函,在站博后承诺函、兼职人员的聘任合同等(电+纸)
7. 对于医学及生命科学类涉及伦理学范畴的项目需提供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伦理委员会证明(电+纸)。
一、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1. 自然科学基金委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2.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3. 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4.专家评审组成员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二、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2.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3.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法律依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 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 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基金项目。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学基金委)在择优资助量大面广申请课题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若干意义重大、目标明确、基础好、可望在近期取得重要成果的重大研究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成果转化,以便更有效地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第二条重大项目的组织,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处理好目前和长远、面向和储备、应用和基础的关系,协调好与高技术、“七五”攻关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关系。第三条国家科学基金委成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组织工作的统一部署、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综合平衡,并指导、协调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管理、成果评价等工作。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依靠科学部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局。第二章立项原则第四条重大项目必须确属学科前沿领域,对科学技术自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或者经过预研证明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效益的研究。第五条重大项目要有总体思想和目标,课题之间具有有机的联系,能够组织发挥跨学科、跨部门优势的合作研究。第六条重大项目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实验条件。第七条重大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能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第八条重大项目要有利于科学研究与生产结合,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科学研究与教育相结合,发挥和培养高水平的人才。第三章立项与审批程序第九条国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根据四化建设需要、学科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组织重大项目的战略设想和资助方向。第十条有关部门或专家均可提出重大项目建议,填写《重大项目建议表》,专家建议经部门汇总平衡后,送国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第十一条国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根据学科发展战略设想和经费的可能,对建议项目进行筛选、合并、补充、调整,提出重大项目的立项方案,征求专家意见,经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的课题构成、研究内容和目标、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队伍、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等进行研讨后,由申请单位提出联合申请,填报《重大项目联合研究申请书》(一式十份)。第十二条被评审项目按项目成立由学科评审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的重大项目评审组,经国家科学基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就申请书提出的项目意义、研究方案、学术带头人的水平和队伍结构、经费预算等,组织答辩和背靠背评审。国家科学基金委有关科学部根据重大项目评审组意见和与会专家分别写出的评审意见,提出对被评审项目的审查意见和资助计划、经费分配方案,并填写《重大项目评审意见》,送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第十三条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能已评审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由各科学部分别通知项目主持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填报《重大项目任务书》(一式五份)。第十四条《重大项目任务书》经国家科学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查批准。批准通知书由国家科学基金委主管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第十五条重大项目的评审要科学、民主,坚持择优原则,做到公正、合理。项目参加者及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评审活动。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对评审情况负责保密。第四章项目经费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经费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并根据科学发展需要和科学基金总额进行年度调整。重大项目要保证课题年平均强度高于一般资助课题。第十七条重大项目的经费由国家科学基金委与有关部门共同资助。部门承担经费的比例,视项目的性质和部门的经费情况区别对待。鼓励通过横向联系,争取多渠道资助。
经费预算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和所在地区的协作条件;支出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不包括封建和大型仪器设备。特殊需要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备审。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择优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特点,以及开拓新兴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第三条在条件相近时,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学基金应优先予以支持:
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
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科学工作者;
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第四条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第五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第六条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第七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及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科学基金项目,并回避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2)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回避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或参加的项目的评审活动。评审组成员和兼职专家的申请项目,需学科评审组逐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出席人数的2/3以上方予通过。第八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第二章初审第九条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面上各类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申请经费过多,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8)已从其他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的。第十条经初审建议不资助的项目,学科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第三章同行评议第十一条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学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第十二条选准评议人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应针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进行选择。
1)选择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科学工作者作评议人;
2)选择评议人要注意群体结构,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3)交叉学科项目的评议人,应包括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
4)高技术新概念新构思探索项目(简称高技术探索项目)的评议人,必须有“863计划”专家组成员。第十三条为保证审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五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明确、具体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3份。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第十四条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及研究条件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