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金管理 » 货币基金哪些受央行监管

货币基金哪些受央行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2-29 22:22:06

㈠ 如何理解中央银行必须重点加强对存款货币银行的金融监管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

证。而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正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条件。本文结合金融业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首先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概括,从法律法规、监管方式、内控机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他又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风险的积累很容易诱发金融危机。在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建立经济有效的监管体制,对于确保我国金融业的安全性、效率性与高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有:对存款货币银行的监管;对资本市场和证券业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的监管;对短期货币市场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非存款货币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对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监管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基本法以及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①]。但是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方面也缺乏法律规范。在法律法规协调方面,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基本法有众多不协调之处,甚至有冲突和抵触。

(二)监管的空缺和不协调

科技的不断创新,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新型的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业务等)和金融的信息化(如电子货币、网上证券、网络保险等),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目前对这些方面的监管基本上处于空缺状态。三大监管主体各司其职,各自为战,业务交叉较少,这种现象在基层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监管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和局限性。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表明金融监管未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不协调,存在着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这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也影响着监管的效果和质量[②]。

(三)内控机制不健全,自律性监管不完善

金融监管机构独揽大权,导致了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控制的缺乏,容易造成监管越位甚至出现行政性的干预,而且易于形成“监管依赖”———完全依赖于监管机构的监管[③]。然而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控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有重大意义,它能有效地防范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原因而导致的金融风险,也有利于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业中,存在着一部分金融行业组织。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息披露是指金融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金融信息的适当披露,对增强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能起到积极作用。它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及投资人的利益。而在我国,金融机构一般不会主动披露经营信息,这将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有重大的影响。

三、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随着金融领域对外全面开放,我们需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系统规划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实现各方协作,消除监管空白与重叠,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并且相对稳定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改善金融监管手段

由于经济是发展的,所以金融也要相应发展。在金融发展中,需要不断改变金融监管方式,加强金融监管。需要改变金融监管方式,由服务型金融监管代替传统体制下的直接行政审批。从监管手段上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金融监管体制,需要使用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手段从以行政命令为主的金融监管向更多地依赖经济手段监管转变,特别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改善金融监管手段,充分利用各种电子化、信息化操作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金融监管水平。

(三)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

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组织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几年来,地方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但只有从更高层次上建立稳定协调机制,才能提高稳定协调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更有力地维护金融稳定。从金融宏观调控看,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在宏观调控中也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划分,但还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成立较高层次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和协调三大监管主体的监管工作,三大部门相对独立,在业务上协调监管,信息共享,高层次联合协调,统一政策,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逐步形成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四)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伴随着混业经营的加速,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整个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基础受到很大冲击,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为在新的金融市场环境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将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成立一个联合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央行负责人组成,并且从法律上授予该委员会一定的决策权力以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矛盾。该委员会除了定期组织论坛会议以加快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外,还需协调各个机构的监管事项,例如安排联合检查活动等。

(五)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来讲,有待于整个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因为,再完备的制度也需要有人来履行,面对一个基本素质低下的群体,任何制度与规章的约束力与效力都是极其有限的。

四、结语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与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正是组成一个功能健全的金融体制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存在很多问题,究其原因,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不足正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构建我国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改善金融监管手段;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定会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

㈡ 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各监管哪些方面

只有以下这四个: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拓展资料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
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㈢ 货币型基金投资范围是哪些

1、现金;2、一年内(包括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金额存单;3、债券:剩余期限≤397天;4、债券回购:期限≤1年;5、央行票据:期限≤1年;6、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㈣ 货币型基金投资的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货币基市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我国货币基金投资方向包括:“现金、一年以内(一年)的银行定期、大额存单;期限剩余在397天内(含367)的债券;期限在一年或一年内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或一年内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基金亦是一种开放型的基金产品,对于货币基金投资方向,只能按上述规定进行其投资。只所以会把它称之为开房型基金,是因为其流动性,当然和银行定期比起来,他的利率明显要高些。相对于其他基金它的投资特点对于小型投资者来讲手中能拿来投资的散闲资金并不多。这个时候,他们如果把这些资金投入到一些大型的其他基金当中,可能收效就明显。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包含现金、短期融资券、通知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等。一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票市场。安全性、流动性不好的债券。可交换和可转换债券。信用等级较低,例在双A级以下的企业债。

㈤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5)货币基金哪些受央行监管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㈥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第七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第八条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第三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热点内容
研究生金融管理工资一般多少 发布:2025-01-18 11:56:30 浏览:792
左江科技股票什么时间上市 发布:2025-01-18 11:56:27 浏览:150
股市信号怎么设置 发布:2025-01-18 11:55:49 浏览:763
化工基金002910有哪些 发布:2025-01-18 11:54:12 浏览:511
哪些股票不设涨停 发布:2025-01-18 11:53:24 浏览:583
600652股票历史行情 发布:2025-01-18 11:27:26 浏览:37
怎样查股票交易席位 发布:2025-01-18 11:23:06 浏览:234
荣联科技股票新消息 发布:2025-01-18 11:08:50 浏览:378
股指期货收敛是什么意思 发布:2025-01-18 11:07:07 浏览:23
股市如何建立泻水池 发布:2025-01-18 10:57:02 浏览: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