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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基金经理如何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1-18 22:28:31

㈠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的《规则》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时办理基金经理的任职注册(以下简称注册)、变更注册(以下简称变更)和离职注销(以下简称注销)等手续。
未按照本规则完成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第三条 基金经理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勤勉尽责,执业行为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负责报送办理基金经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手续所需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应当保证向所任职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三)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做出拟聘任基金经理决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拟聘任基金经理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四)拟聘任基金经理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五)最近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
(七)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八)拟聘任基金经理近1年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说明;
(九)拟聘任基金经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执业态度的个人承诺;
(十)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协会接收公司报送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等机构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为基金经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于市场禁入期内的;
(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
(四)违反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
(六)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
(七)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的;
(八)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的;
(九)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年检的;
(十)最近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要求的;
(十一)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的;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对外公告聘任基金经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增加或者减少管理基金的只数;
(二)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由管理一只基金变更为管理另一只基金;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做出变更基金经理决议或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变更备案报告;
(二)相关的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对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期间的工作评价及变更原因的说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基金未满1年即不再管理现有基金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公司应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变更申请报告、公司及基金经理本人做出的变更原因说明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所列的材料。协会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自接受申请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同意变更申请的意见,同意申请的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十六条 基金经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做出拟解聘基金经理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注销手续,报送下列注销申请材料:
(一)注销申请报告;
(二)相关的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原因或者基金经理个人关于离职原因、离职去向的说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基金经理转任公司其他工作岗位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该基金经理2年内重新管理基金,无需重新注册,但仍需办理变更手续;超过2年没有再管理基金的,协会注销其基金经理注册。
第十七条 协会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注销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对外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解聘基金经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关于离职基金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已注册基金经理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建议公司解聘该基金经理,公司应在解聘该基金经理后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的人员拟任基金经理的,公司应当重新向协会报送新的基金经理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及时报送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等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新产品的同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职基金经理的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建立基金经理后续职业培训制度,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在职基金经理上一年度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培训、注册、变更、注销等事宜,建立健全基金经理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确保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高效、平稳运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的密切沟通联系,对基金经理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持续关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况,并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况的公开查询系统。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个人违反本规则,协会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谈话、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受理有关申请等处罚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㈡ 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门槛有哪些

建议你应该详细地阅读有关基金从业资格的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其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越权或违规经营;(二)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三)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五)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金从业人员改变聘用单位,自其离开受聘单位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得在新聘用单位从事基金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聘单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单位的未公开信息,不得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单位的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买卖原单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依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二)暂停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三)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自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四)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基金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二十六条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也可根据情况暂停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㈢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记录,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三)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二)、(三)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七、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同时废止。

㈣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自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规定,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人利益的活动。
2.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4.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5.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6.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
7.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8.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1)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2)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公司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4)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2.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1)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3)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管理制度。
9.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按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3)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如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2.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将责令公司进行调整。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采取记人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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