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的公共维修基金交了多少
1. 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大蠢知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每个城市不尽相同。
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滚消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二、公共维修基金与主体的不同规定
1、档塌购房人首期应该按照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
2. 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多少
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购房款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具体由当地住房管理部门确定,购房者买到新房后,在办验房手续的时候就需要将维修基金交给物业部门。如果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小区可以提取维修基金用于修复。一、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多少?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0.2%-0.5%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轮指段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二、哪些费逗缓用不得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腊誉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综上所述,小区交付业主使用的时候,会收取一笔公共维修基金。根据现在的政策,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购房款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等需要对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的时候,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商议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取办法。
3. 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公共维修资金收费标准如下: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五十八元一平方米交存;
2、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六十六元一平方米交存;
3、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一百一十八元一平方米交存。
公共维修基金需要购房者交纳,各地政策不同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商铺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商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五率至八率;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二率至三率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拥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4. 购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对于购房者,很有必要深入了解一下购房维修基金这方面的知识,这个基金该缴纳多少?如何计算,购房者可不能麻烦了,今天小编将来和大家一起了解下关于购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购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按照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在2%-5.2%之间。购房者首期按照多层房屋成本价的2.5%缴纳购房维修基金,而高层的是按照成本价的3%缴纳。但如果是房屋出售人的话,就是一次性按照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
1、当商品房在销售的同时,购房者就会和售房单位签订关交缴房屋维修基金约定,通常是按照房款2-3%的比例交纳。而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基金,这里是不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对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2009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维修资金的标准,多层住宅(不带电梯)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每平方米70元,通常都是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编辑总结:上文就是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介绍,具体缴纳标准的内容,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相当于是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设施设备维护的一种保险,购房者应该在相关规定中的具体要求完善缴纳的手续,及时的缴纳公共维修基金,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5. 新房维修基金交多少
什么是新房维修基金?我们常说的新房维修基金,又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所购楼房公共设施及楼房本体的维修基金,那么我们在买房时的维修基金是什么时候交,缴纳的金额又是多少呢?
新房维修基金交多少
购房者在购买新房时向开发商或在交房后到当地房管局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目前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50-100元/平米,也有的地方是按购房款的1-3%缴纳,具体的缴纳标准有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确定,所以各地区缴纳的标准有所差别。
新房维修基金如何使用
1、现房维修基金用于新房质保期过后的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2、其中房屋的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3、公共部位是指: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的相关配套区域内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只能在房屋质保期过后,且在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新房维修基金如何使用
1、在楼房出现问题需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时,需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决定,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实施;
2、业委会或物业可持公共维修基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相关的手续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
3、维修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新房维修基金在一般是在买房时或在交房前缴纳,在新房卖出后公共维修基金随着房屋产权证过户而过户。
6. 维修基金交多少
1、维修资金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中,没有电梯的房屋,业主按35元/_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65元/_交存。
2、维修资金使用以后,如果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业主要续交,数额不应少于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
3、对于二手房,业主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解决。二手房业主可以把已经交纳的房屋维修资金无偿顺延给购房者,也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但是不能超过当时交纳的金额。
4、《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合同备案前交。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后要及时到房管局维修资金窗口办理小区及楼栋的信息登记。
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要交存维修资金。若委托开发商代交,则开发商应该在收到维修资金30天内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基金是什么?
维修基金是业主为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其缴纳标准、缴纳时间、使用条件都有一定的要求。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新的产权所有人。
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