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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如何申请成立

发布时间: 2023-08-07 08:07:06

⑴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流程

1 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材料。2 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 领取资料。5 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步骤:
1、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 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 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6、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申请设立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法人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 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要加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注册限制条件:
1、 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 (出资数额) 不低于 3000 万元, 设立时实收资本 (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
2、投资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 5 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 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 1 亿元;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数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发起人数规定: 合伙企业法没有做出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 50 人;做为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法律,不应超过 50 人;做为私募,无论什么形式,不应超过 200 人。
以上是关于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什么步骤,要准备哪些资料的解答。投资者要看到私募基金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点,投资时要格外理性,正因为私募基金有这样的特点,在投资市场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同时也造就了更多投资大师,他们获取了高额的回报。

⑵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法律分析: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三、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四、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⑶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如下: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2、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是指对设立非公开募集基金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相关当事人的资格、利益、责任及其他事宜所作出的原则规定。

私募基金募资规则具体包括:

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氏物郑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3、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4、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机构基本信息、持牌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及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产品基本信息等,上传相关文件资料。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基金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蚂宴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歼颂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⑷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流程

1、私募投资基金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3、登记流程:注册账号——是否是基金协会会员——(是:填写会员代表信息、否:填申请加入协会,填写会员代表信息)——管理人登记——填写管理人基本信息——协会办理——20个工作日内公示完成登记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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