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怎么交税
『壹』 基金和股票的交易需要交税吗
不需要,股票交易只有印花税,印花税由政府收取,卖出时收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买入不收,股票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持有时间越长税费越低,持有一年以上,税费为0。
基金不要收取任何税费,包括印花税、基金资本利得所得税、基金分红所得税等,只需要付交易手续费即可(申购费、赎回费和管理费)。
【拓展资料】
基金的交易规则与股票的区别,主要是指场外基金与场内股票之间交易规则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如下:
1.交易单位的不同
股票交易最小单位为100股,买入必须是100股的整数倍,而场外基金的起投金额,因基金类型不同,可能是1元、10元,甚至1000元。
2.交易费用不同
股票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佣金费用、印花税、过户费用,而场外基金交易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管理费用、销售服务费用以及托管费用,其中股票的交易佣金费用,投资者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下调其费率,场外基金的赎回费用,与投资者持有基金天数呈反相关,即持有天数越长,其费用越低,甚至出现免赎回费用的情况。
3.资金到账时间不同
股票卖出,资金立即到投资者的股票账户中,下一个交易日可取,而场外基金赎回,其资金到账时间相对来说要晚一些,一般来说,货币型基金T+1个工作日到账,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T+4个工作日到账,QDII基金T+10个工作日之内到账。
广义的基金是指一定数量的资金人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基金。其中包括信托和投资基金、节约储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和各种基金会。股票是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公司的股份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获得预期的经营年化收益,并根据所持股份参与重大决策投票。
『贰』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根据不同分类交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具体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财政部税政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也明确规定“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换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银行委贷、企业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贷款服务”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限,财税[2017]56号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私募基金因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至于私募基金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则应当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计征增值税。
当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取得股票分红。由于股票分红不属于保本性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该等股票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2)基金销售怎么交税扩展阅读
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公司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1.管理费】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1+6%)×6%-0] ×(1+12%)
约3.17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W÷(1+3%)×3% ×(1+12%)
约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债券利息】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W÷(1+3%)×3% ×(1+12%)
约1.63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政府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债券买卖价差】
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约1267.92元
纳税主体:该有限合伙企业。
『叁』 基金收入需要交所得税吗
不需要。基金的收益包含买卖的价差和分红所得的收益。投资者低买高卖后的价差和基金分红后到手的现金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该只基金购买某只股票,该股票有分红派息,则现金分红部分会扣除所得税。
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暂不征税的范围:
1、对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买卖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购买基金取得的收益是需要缴税的:
1、有限合伙企业的缴税是先分后缴,和一般的企业缴税方式是一样的;
2、有限合伙基金的报表是属于企业类的,因为有限企业并非金融公司。
但其实,我们买基金,对应的基金经理会去买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而买卖股票的这个过程肯定会涉及到印花税、交易佣金等费用,基金收到成份股的分红时也要交分红税......这些费用是免不了的,但不用我们个人投资者直接承担,以分红为例,监管规定: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基金从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获得投资收益,包括:
1.利息收入:基金的利息收入包括优先股股息、债券存款利息,对国外的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其基金资产全部都为商业本票、可转让存单或其他短期票券,收入完全都是利息。
2.股利收入:基金的股利收入是指开放式基金通过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入并持有各公司发行的股票,而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收益。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股票股利是按一定比例送给股东股票作为红利。
3.资本利得收入:指证券买卖的价差收入。任何证券的价格都会受证券供需关系的影响,如果基金能够在证券需求清淡、价格较低时购入,而在证券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时卖出,所获价差称为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资本利得分为已实现资本利得和未实现资本利得。相对于资本利得的是损失,它也分为已实现资本损失和未实现资本损失,构成投资基金收益的减少。
基金收益中的股利、股息、利息都是指基金已经实现的收入。至于收益中的资本利得/损失部分,应当是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或亏损。基金净收益中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可全部分配;对已实现收益的资本利得部分,则根据具体单一基金的投资目标而定,不同的种类基金应有不同的分配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肆』 私募基金涉及的税收问题
一、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销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其实和原来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税原则做了一些调整。
(2)股权投资基金的销项
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 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3)进项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二、所得税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不再赘述。
2、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参看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
1、所得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四、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
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和持有期间的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和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其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私募基金并不享受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
1、投资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如果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即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则要自行申报,税率也是20%。
2、资于合伙企业基金
若为法人合伙人,收入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按前述方法缴纳。
3、投资契约型基金
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若为个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中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五、税收优惠
对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伍』 基金的收益是如何缴税的
你好,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投资基金有很丰厚的税收优惠措施,基本上个人投资买卖基金不需要付任何税金,包括印花税、基金资本利得所得税、基金分红所得税。
『陆』 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直接私募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简易计税方法,二是一般计税方法;前者税率为3%,后者为6%。由于管理费属于私募基金的自营业务,一直都存在增值税,按6%交,所以咱就以6%来举例。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个表格,便于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题:假设我成立了一家契约型私募基金,向客户收取了100万元管理费,另外买卖股票获利100万;买卖金融债获利100万。(假设进项税额为零,暂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税)
解:
1、管理费征税
100万元的管理费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这里的管理费就相当于增值税销售额。按照6%税率计算:
根据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那么应纳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6%-0]
约5.66万
2、股票、债券买卖收益征税
炒股赚的100万元是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由于是契约型基金,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000000÷(1+3%)×3%
约2.91万
买卖债券赚的100万,同上也要征税:=1000000÷(1+3%)×3%
约2.91万
另外,咱们还要注意的是,债券还有利息,假设在持有期间收到金融债和国债利息均为10万元,那么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税的。
金融债利息的10万元相当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而“地位”高点的国债利息收入则是免税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纳税额:=100000÷(1+3%)×3%
约2910
当然,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税方法与契约型本质上还是一样的,不同的则在于税率而已。
『柒』 基金公司纳税主体
(一)纳税重点对于基金公司这个独立纳税主体,应该是整个税务检查关注的重点:1、对于基金公司发行基金取得的收入,并不属于基金公司自身的收入范畴,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件和财税〔2002〕128号文件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一块收入本身就不是基金公司的收入,也就不存在对基金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对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基金公司自身的收入构成包括:(1)管理费收入。管理费收入主要来自于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等管理活动而取得的固定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提成,并扣除适用情况下的专项风险准备金后按净额确认。基金管理费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占总收入比重往往超过8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并按月从基金资产中收取。费率水平视不同的基金产品而异:QDII普遍在1.85%左右;股票型或偏股型基金一般为1.5%;债券型基金多在1%以下;货币基金仅为0.33%。(2)基金销售手续费及服务费收入。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是销售或赎回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实际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销售服务费是按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从基金资产中收取的费用。股票型基金的认购、申购手续费多在1%-1.5%,赎回费率约为0.5%,而货币基金一般免收手续费。在核算上,基金管理公司采取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总额法是将收取的手续费总额确认为收入,将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部分作为费用支出。净额法则是将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总额,减去属于代销机构收取的费用后确认收入。在收取方式上,有前端与后端之分。前端收费,即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销售手续费。而后端收费则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才收取销售手续费。采取后端收费时,基金管理公司会根据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采取不同的费率,以鼓励长期投资。(3)利息收入等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投资咨询顾问收入等,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构成中比例较小,约为5%。(二)税务检查要点1、管理费收入是基金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基金公司应该按全部的管理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并全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检查中,我们应该重点关注基金公司是否存在按扣除“专项风险准备金”后按净额确认应税收入,并以此作为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从而存在少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2、手续费收入主要是基金公司取得的申购和赎回收费费收入。当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时,需要向基金公司缴纳申购、赎回费。但是,基金公司在取得这部分手续费收入的同时,需要向各种基金销售渠道支付渠道费用,比如向银行、券商支付一定的业务手续费。例如,某个人申购某开放式基金,基金公司按合同约定应收取10000元的申购费,但由于该基金是通过银行代理发行的,基金公司需要就这笔申购费向银行支付2000元的代理销售费用(这个可以按笔算,也可以按业务量统一算)。这里就存在两大关注点:3、利息收入等其他营业收入。在对基金公司其他收入的检查中,对于基金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基金公司运用自有资金买卖(申购、赎回)自己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时,取得的价差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个应该是税务检查中需要关注的要点。但是,对于基金公司从这些证券投资基金中取得的基金分配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捌』 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一、私募基金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有哪些?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有众多优势:不仅可以节省通道费用,也可以引导私募公司走向规范化。不能否认的是,对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并不明朗。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